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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管理修订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安排使用,加强绩效管理,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64号)精神,特对《深圳市宝安区科普经费使用管理修订办法》(深宝科协〔2016〕7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要有助于为全区科技工作者服务,有助于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有助于为提高全区市民的科学素质服务,有助于为区委区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
第三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应在宝安区内进行。
第二章 使用方式
第五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采用项目资助方式。 对于各单位的科普(学术交流)活动及项目,经核准后按相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六条 区科普经费主要用于科普宣传、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科普示范基地(组织体系)建设等。
(一)用于开展科普宣传的具体范围如下:
1.购买各类科普出版物;
2.支持各类宝安特色科普创作;
3.支持各级主流平面媒体、电子媒体、新媒体专版(专栏、专题)宣传宝安区重大科普活动和工作亮点。
(二)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具体范围如下:
1.科普展览;
2.科普知识(实用技术)培训;
3.科普文艺作品展演;
4.“全国科技活动周”宝安区配套活动;
5.“全国科普日”宝安区配套活动;
6.“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期间区内科技工作者开展的活动;
7.区科普志愿者活动;
8.对区科技馆开展的重大科普活动予以配套;
9.全国双创活动周、高交会等国家、省、市级其他主题科普宣传宝安区配套活动;
10.全区性、公益性、主题性、群众性科普活动。
(三)用于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的具体范围如下:
1.支持开展区内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及创客教育活动;
2.支持宝安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校园特色科普活动;
3.支持宝安区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参加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竞赛;
4.支持宝安区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基础理论研究。
(四)用于科普示范阵地(组织体系)建设的具体范围如下:
1.支持创建国家级、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2.支持创建国家级、省市级科普示范社区;
3.支持街道、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科普设施。
第七条 区学术交流经费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支持全区优秀科技、科普、学术论文结集、出版;
(二)支持在宝安区主办(承办)的各级各类综合性、专题性或行业性学术交流(培训、讲座)会议;
(三)支持区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智库机构围绕宝安区科技创新领域的突出问题而开展的专题调研、建言献策活动;支持开展重大课题评审和科技项目评审;
(四)支持开展全民科学素质的调查、评估、监测活动。
第八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优先支持区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社区等科普阵地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科普(学术交流)项目的经费安排坚持总量控制原则。单个科普(学术交流)项目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受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且承担科普(学术交流)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如有其他情况,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定。
第十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科普宣传项目,经核准按项
目实际投入的10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科普活动项目,经核准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项目,
经核准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0%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科普示范阵地(组织体系)建设的资助标准
(一)经上级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别资助50万元、15万元,已获得资助的科普教育基地获得更高级别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补齐差额;
(二)经上级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的,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已获得资助的科普示范社区获得更高级别科普示范社区认定的,补齐差额;
(三)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科普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准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术交流项目,经核准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0%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按如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准备材料: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从官方网站下载、填写《深圳市宝安区科普经费使用项目资助申请表》或《深圳市宝安区学术交流经费使用项目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属街道科协(或相关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加盖公章;
(二)材料受理:集中受理,分批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方式采用核准制。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事项的项目,业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形式审查。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资料;
(二)部门审核。形式审查合格的,业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会,提出经费资助方案,监督评估科对方案进行审核;
(三)上会核定。召开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业务部门提交的《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项目资助方案》,形成会议纪要;
(四)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上会核定。召开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公示后的《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项目资助方案》,形成会议纪要;
(六)拨付经费。区科技创新局(科协)按照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区科协签订《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承诺书》或合同,明确项目实施要求、经费使用办法以及绩效考核目标。
第五章 绩效评估和管理
第十九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接受区级财政、审计、纪律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区科协负责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绩效管理,可对所有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跟踪评估、过程监测。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依项目性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承诺书》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进度开展项目;
(二)严格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四)按要求提供财政科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五)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承诺书》及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向区科协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变更内容,许可后方可变更。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该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承诺书及合同约定内容或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资助申请,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区科协建立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档案,对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资助申请,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修订办法资助的项目包括事前、事中、事后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修订办法由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修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