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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宝安区实施文化创意企业落户奖励

发布时间:2020-12-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十条:“引进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对新引进的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3.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将其总部迁入宝安。
(三)奖励标准
1.对“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其总部迁入宝安或在宝安新注册区域性总部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其总部迁入宝安或在宝安新注册区域性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企业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企业总部迁入宝安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受理时间:2020年12月18日-12月31日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
(二)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办理“三证合一”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申报项目措施中未明确不受企业纳税额限制的,应提交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