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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宝安区多层次金融机构引进奖励

发布时间:2020-12-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引进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含管理、销售)、信托、期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租赁(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资信评估(评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奖励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
3.企业类型包括基金(含管理、销售)、信托、期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租赁(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资信评估(评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
(三)奖励标准
1.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3.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机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文件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受理时间:2020年12月18日-12月31日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
(二)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办理“三证合一”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申报项目措施中未明确不受企业纳税额限制的,应提交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