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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瞪羚品牌” 认定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8-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为加快落实“品牌瞪羚计划”,扶持、培育一批深圳本土具备成长和发展潜力的消费品牌,进一步推动深圳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认定办法所指“瞪羚品牌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初创期,具有较强品牌运营能力、市场影响力、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成长性消费品企业(不含品牌代理机构)。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瞪羚品牌”,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主申报,经政府审核、认定、社会公示、发布。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瞪羚品牌”培育认定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促进“瞪羚品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瞪羚品牌”所属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品牌代理机构);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商标;
(三)所有关联法人只能申报一个品牌,该品牌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以该品牌所属的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四)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10年以内,首批申报企业注册日期在2012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属于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黄金珠宝、钟表眼镜、国潮新品、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汽车汽配、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消费品企业;
(六)黄金珠宝、汽车汽配领域企业上一年的营业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钟表眼镜、国潮新品、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企业上一年的营业收入需在3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
(七)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
(八)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九)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申报认定“瞪羚品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瞪羚品牌”自评表》和《深圳“瞪羚品牌”申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近三年的信用信息报告;
(四)企业近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所申报品牌上一年度的销售额及证明材料;
(六)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补充材料。
第七条 “瞪羚品牌”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商务局发布“瞪羚品牌”申报指南;
(二)采取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主申报的方式;
(三)企业按照要求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瞪羚品牌”自评表》和《深圳“瞪羚品牌”申报表》,递交相关材料;
(四)市商务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核查企业相关信息,如有需要,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五)核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商务局按照《深圳市“瞪羚品牌”评价指标》进行认定、公示、公布。
第八条 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本土品牌培育力度,对于符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条件的“瞪羚品牌”,市商务局在资金申报评定中予以优先支持。
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对认定的“瞪羚品牌”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九条 “瞪羚品牌”所属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市商务局。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资料、数据、证明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和错报、瞒报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和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 日起试行。

附件:/uploads/allimg/221110/1-2211101F949647.docx

1.深圳“瞪羚品牌”自评表

2.深圳“瞪羚品牌”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