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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市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稳增长政策—支持在深新开首店补助项目)

发布时间:2022-11-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支持首店经济,支持企业在深新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深圳首店、旗舰店、新业态店。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新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深圳首店、旗舰店、新业态店等给予补助。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54号)及相关文件。
2.《深圳市商务局落实<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消费字〔2022〕33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从事商事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3.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的品牌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国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
(2)国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2.开设的店铺属于上述品牌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深圳首店、旗舰店或新业态店;
3.申报主体开设门店必须是由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在深圳开设的实体店铺。其中首店面积、新业态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旗舰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含);
4.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于2022年注册登记、开始营业,且正常经营;
5.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6.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含)。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深新开设首店。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新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深圳首店、旗舰店、新业态店等给予补助。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开设的门店按其实际投入的50%,每家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实际投入是指申报主体2022年所产生的店面装修(含材料费、设计费、人工费等)、房租支出等。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在线填报申请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电子版)。
(二)项目材料:
各类品牌按如下要求提供资料,证明品牌所属类别。
1.国际知名连锁品牌:
(1)在各地已开业的3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包括:
① 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
② 门店的营业执照;
③ 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
④ 门店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注:每个门店材料整理在一起,按照材料①门店列表中的顺序排好。
(2)3份(含)以上媒体宣传材料,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和链接。
2.国内知名连锁品牌:
(1)在各地已开业的5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包括:
① 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
② 门店的营业执照;
③ 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
④ 门店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注:每个门店材料整理在一起,按照材料①门店列表中的顺序排好。
开设上述品牌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深圳首店、旗舰店、新业态店,提供如下资料:
1.申报项目门店的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2.申报项目为首店的需提供品牌方或其授权范围出具的首店承诺书。
申请项目为旗舰店或新业态店的需提供:
(1)旗舰店或新业态店与普通门店对比证明材料(含图片和文字);
(2)媒体对该门店旗舰店或新业态店概念的宣传材料(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和链接)。
3.品牌授权协议(仅授权经营提供)及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
4.申报项目的门店开业宣传资料。
5.申报项目的门店正常经营照片(包括门头照、店内照,注明拍摄时间)。
6.与项目实际投入相关的费用支出明细表、合同(协议)、发票、银行回单等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七、受理时间:
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