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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展2024年深圳市绿色制造示范创建工作

发布时间:2024-03-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区(新区、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厅节函〔2024〕13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构建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现组织开展深圳市绿色制造示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深圳市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三个方向,具体评价要求参照《办法》实施。鼓励各单位瞄定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创建,在基础设施提升、设备优化升级、工艺迭代更新等方面实施系统性、全流程绿色低碳改造,探索建立资源共建共享、产业耦合共生、产供互补相连的合作关系,全面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二、申报要求
(一)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在深圳市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申报绿色工厂的单位,应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或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评价。已纳入清单的行业(参考附件2)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附件3)进行评价。列入《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相关标杆水平;未规定能效标杆水平但有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行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相应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    
(二)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深圳市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申报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应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4)开展评价,优先支持园区内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申报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单位,应按照行业指标体系或通用评价要求开展评价。其中,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附件2)的,按照行业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5)进行评价。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船舶、电子电器、通信制造、机械装备、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冶金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四)其他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工作流程
(一)评价申报。绿色制造示范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各申报单位可采取两种方式即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评价。评价应严格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见附件6)开展,组织编写评价报告(模板详见附件7-9),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
(二)区级推荐。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区推荐意见汇总表(盖章扫描件一份,附件7)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三份),请于5月30日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制造和材料处。
(三)评审公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至工信部争创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发动。各区要高度重视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培育创建工作,将示范创建作为推动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认真部署落实任务,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企业和园区按照要求开展创建。
(二)坚持梯次培育,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要求,实行梯度培育。鼓励各区探索建立绿色制造培育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创建质量。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后续将根据复核评估情况进行调整退出。
(三)强化政策引导,持续宣传推广。鼓励各区充分利用各级媒体、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大力宣传绿色制造理念和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对标达标,增强企业绿色发展意识,为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

1.《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2.部分行业评价标准
3.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4.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5.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6.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7.深圳市绿色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
8.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模板    
9.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报告模板
10.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报告模板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5日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三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发布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将其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和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工厂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绿色工厂的推荐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自行确定推荐单位是否需纳入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创建省市层面所使用的标准。
第十五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开发推广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4.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
         

部分行业评价标准

一、绿色工厂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行业

1

YB/T 4916-2021

焦化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钢铁

2

YB/T 6016-2022

球墨铸铁管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钢铁

3

YB/T 6018-2022

铁合金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钢铁

4

YB/T 6075-2022

焊接钢管企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钢铁

5

YB/T 6076-2022

冷轧钢带企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钢铁

6

YB/T 6077-2022

不锈钢焊管企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钢铁

7

YS/T 1406-2021

铅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8

YS/T 1407-2021

铜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9

YS/T 1408-2021

锌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10

YS/T 1419-2021

电解铝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11

YS/T 1427-2021

锡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12

YS/T 1428-2021

锑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13

YS/T 1429-2021

镍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14

YS/T 1430-2021

钴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15

YS/T 1540-2022

铜及铜合金管材生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16        

YS/T 1541-2022

铜及铜合金板、带、箔材生产绿色工厂

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17

YS/T 1542-2022

铜及铜合金棒、型、线材生产绿色工厂

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18

YS/T 1544-2022

钨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19

YS/T 1545-2022

铸造铝合金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20

YS/T 1589-2022

氧化铝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21

YS/T 1590-2022

多晶硅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有色金属

22

HG/T 5677-2020

石油炼制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23

HG/T 5865-2021

烧碱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24

HG/T 5866-2021

精对苯二甲酸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25

HG/T 5900-2021

黄磷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26

HG/T 5891-2021

煤制烯烃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27

HG/T 5892-2021

尿素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28

HG/T 5902-2021

化学制药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29

HG/T 5908-2021

异氰酸酯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30

HG/T 5974-2021

碳酸钠(纯碱)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31

HG/T 5973-2021

二氧化碳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32

HG/T 5991-2021

聚碳酸酯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33

HG/T 5984-2021

钛白粉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34

HG/T 5986-2021

涂料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35        

HG/T 5987-2021

硫酸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36

HG/T 6059-2022

聚氨酯树脂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37

HG/T 6060-2022

聚己内酰胺(PA6)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38

HG/T 6061-2022

轮胎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39

HG/T 6122-2022

二氟甲烷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40

HG/T 6123-2022

三氯乙烯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41

HG/T 6124-2022

废弃锂电池处理处置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42

HG/T 6125-2022

再生橡胶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化工

43

JC/T 2616-2021

预拌砂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44

JC/T 2634-2021

水泥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45

JC/T 2635-2021

玻璃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46

JC/T 2636-2021

建筑陶瓷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47

JC/T 2637-2021

水泥制品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48

JC/T 2638-2021

石膏制品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49

JC/T 2639-2021

绝热材料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50

JC/T 2640-2021

耐火材料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51

JC/T 2641-2021

砂石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52

JC/T 2698-2022

卫生陶瓷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53

JC/T 2699-2022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54        

JC/T 2700-2022

建筑防水材料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55

JC/T 2739-2022

砖和砌块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56

JC/T 2740-2022

墙体板材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建材

57

QB/T 5572-2021

制革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轻工

58

QB/T 5575-2021

制鞋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轻工

59

QB/T 5598-2021

人造革与合成革工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轻工

60

QB/T 5705-2022

乳制品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轻工

61

QB/T 5706-2022

毛皮硝染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轻工

62

QB/T 5707-2022

箱包皮具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轻工

63

QB/T 5743-2022

酵母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轻工

64

QB/T 5744-2022

氨基酸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轻工

65

QB/T 5745-2022

淀粉糖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轻工

66

QB/T 5746-2022

山梨糖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轻工

67

QB/T 5791-2022

食用植物油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轻工

68

QB/T 5792-2022

皮革和毛皮服装加工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轻工

69

FZ/T 07006-2020

丝绸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纺织

70

FZ/T 07009-2020

筒子纱智能染色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纺织

71

FZ/T 07021-2021

毛纺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纺织

72

FZ/T 07022-2021

色纺纱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纺织

73

SJ/T 11744-2019

电子信息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电子

74        

SJ/T 11877-2022

打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电子

75

SJ/T 11878-2022

电视机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电子

76

SJ/T 11880-2022

发光二极管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电子

77

SJ/T 11881-2022

微型计算机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电子

78

SJ/T 11882-2022

液晶面板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电子

79

CB/T 4522-2022

船舶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船舶

80

CB/T 4523-2022

集装箱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船舶

81

QC/T 1160-2022

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汽车

82

YD/T 3838-2021

通信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细则

通信

          

二、绿色供应链

序号

评价指标体系

1

机械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pdf

2

汽车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pdf

3

电子电器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