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武经信〔2025〕1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加强企业工业设计能力建设,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鄂经信产业〔2024〕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做好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武汉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区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区级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审核合格的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择优推荐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三章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区级经信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鼓励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区级经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动态监测和日常指导,每年12月20日前,将动态监测情况及本区工业设计发展情况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各区经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提交有关复核材料并初审,按要求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复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2.自行放弃复核或未按规定参加复核;
3.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动态监测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且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
2.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3.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五)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区级经信部门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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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容 |
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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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计费用投入及占比 |
近三年有稳定持续的设计费用投入,设计费用投入占研发设计投入总额的比重。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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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计团队人 员数量及素 质 |
设计人员数量,具有工业设计及相关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团队从业人员应达到15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及相关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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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完成项目数量及质量 |
近三年完成的设计任务项目数量及质量,参与地市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研究等项目数量及质量,获 得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举办或省级以上行业组织举办的设计大赛、评选等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数量。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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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果产业化 |
近三年产出一批优秀设计成果,成果产业化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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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知识产权 |
近三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年均数量或成立以来累计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数量。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累计达到10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30项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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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定标准数量 |
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等标准情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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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分项 |
近三年组织或参与市内外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承担或参与市级以上工业设计课题研究数量,与中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获得省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示范认定等情况。 |
10% |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主要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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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容 |
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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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计费用投入及占比 |
近三年有稳定持续的设计费用投入,设计费用投入占研发设计投入总额的比重。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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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计团队人 员数量及素 质 |
设计人员数量,具有工业设计及相关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及相关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 5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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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完成项目数量及质量 |
近三年服务工业企业完成的设计项目数量及质量,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举办或省级以上行业组织举办的设计大赛、评选等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数量。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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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业务规模 |
近三年工业设计服务营业收入情况,以及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工业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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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质量 |
近三年企业资产负债、净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状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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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理水平 |
有健全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以及明确的发展规划,并得到有效执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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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分项 |
近三年组织或参与市内外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承担或参与市级以上工业设计课题研究数量,获得省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示范认定等情况。 |
10% |
说明:
1.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复核评价指标参照表1,工业设计企业认定和复核评价指标参照表2。
2.开展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审时,根据评价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3.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于工业设计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的人工费用;与工业设计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检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工业设计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其它与工业设计直接相关的费用。
4.所称工业设计及相关学科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年版)》所列之艺术学设计学类相关专业,工学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智能交互设计等专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所列之艺术学设计类相关专业、交叉学科设计学相关专业。
5.所称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指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比、竞赛和评奖。
6.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含外观、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经登记的版权(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
7.所称设计标准指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设计相关技术规范是指通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评定且实施的有关内容。
8.所称工业设计重要活动包括: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要活动中工业设计类子活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承办的工业设计会议、论坛、评奖、设计周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