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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武交[2023]170号

发布时间:2023-08-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加快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千政策措施》(武政规〔2023]9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精神,规范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结合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自愿申报、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区交通运输(物流)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申报组织、总体核查,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绩效管理等工作;各区交通运输(物流)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具体核查,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国家级示范平台奖励:列入“五型”(港口型、陆港型、空港型、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实施主体;入选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示范工程、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中心)的实施主体;入选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
(二)公路货运配套奖励:新增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统计范围,或者货物周转量全省排名前30位(或增长量排名前50位)的公路货运企业(以省级支持政策范围为准)。
(三)冷链提档升级奖励:新购置或者改造智能化冷藏分拣设施、单元化冷链载器具、标准化冷链车辆、冷链物流信息平台等实际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物流企业培育奖励:新入选全国物流50强企业;被认定为全国5A级、4A级物流企业;被认定为全国五星级、四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
(五)物流标准制定奖励:主导制定物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单个申报主体不超过3个)
(六)物流统计服务补助:为承担市级物流统计监测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主体,其中:
(一)国家级示范平台为多个企业联合申报的,由联合申报企业协商一致,确定其中1家企业作为奖补对象;
(二)公路货运配套奖励的支持对象以年度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省级奖补资金对象为准;
(三)冷链提档升级奖励按年度实施,《政策措施》发布年度起,企业当年度冷链建设改造内容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一次性补助,《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对单个企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新入选全国物流50强企业指从《政策措施》发布年度起,入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年度公布的中国物流企业50强榜单的企业,且在《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仅享受一次;
(五)被认定为全国五星级、四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全国5A级、4A 级物流企业指入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全国星级,A级物流企业名单,且以往年度未享受该项奖励资金的企业;
(六)主导制定物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自《政策措施》发布年度起,已正式发布实施的物流领域标准,国家标准起草单位需排名前10,行业标准起草单位需排名前5。同一标准涉及多家单位申报的,由参与申报单位协商一致,确定其中1家单位作为奖补对象。单个申报单位可凭多项国家、行业标准申报该项奖励,在《政策措施》有效期内最多可享受3次奖励;
第七条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所辖范围内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企业法人须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技术等管理机制,财务状况良好;
(三)项目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完成。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享受本市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的;(三)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四)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五)其他不适宜申请专项资金的情形。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严格按照《政策措施》明确的标准实施。
第三章 资金申报拨付、审核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一年一次。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制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等;
第十一条各区交通运输(物流)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辖区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汇总报送市交通运输部门。初审工作采取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奖补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奖补项目,根据年度预算额度拟定奖补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履行审议程序后,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除物流统计服务补助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拨付至申请单位外,其余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至各受理区由各受理区交通运输(物流)部门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各区交通运输(物流)部门应加强对奖补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和企业档案,跟踪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情况,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规范使用: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政策优化和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供奖补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资料,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的检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整改、追回专项资金、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列入本专项资金补助“黑名单”等措施。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申请单位重复申请或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
(二)专项资金未按申报奖补项目范围使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审计评估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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