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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小进规”融资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1-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工业企业成长进规,根据《加快培育中小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方案》(武发〔2023〕5号)、《关于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恢复向好若干政策措施》(武政规〔2023〕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指引。
第二条 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工业企业“小进规”融资支持项目,对“小进规”培育企业(下称成长型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贷款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成长型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服务”(下称“育担贷”)是指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的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为成长型企业提供符合“第三章 育担贷业务”要求的,非抵押类贷款的金融信贷服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是指由省再担保集团、市区政府、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共同组建的武汉市“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小进规”,是指符合武汉市统计局有关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要求,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本政策指引;负责政策宣传解读;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核实贷款信息、重复奖励等情况,组织兑现贴息政策;督促各区经信部门做好成长型企业的推荐、初审和跟踪服务,引导企业“小进规”;协调解决本政策指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提供融资业务指导;协调和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力度开展育担贷业务;配合协调本政策指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各区(开发区,下称“各区”)。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挖掘、推荐、培育成长型企业,做好跟踪服务,引导工业企业“小进规”;组织成长型企业如实填报基础经营数据,对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区出台配套贴息政策。
(四)融资担保机构。会同经办银行负责具体育担贷业务开展;跟踪、统计育担贷业务开展情况,定期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业务情况;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促进育担贷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成长型企业

第七条 成长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辖区内正常经营,开展生产制造活动,未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中小企业;
(二)具备持续增长能力,未来预期明确,有工业进规意愿。
(三)符合当年度成长型企业条件。
第八条 成长型企业须每月上旬在工业企业“小进规”培育服务平台如实填报基础经营数据,无故三次未填报或经核查数据信息严重不实的,取消成长型企业资格。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一季度组织各区经信部门推荐成长型企业,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核验企业数据填报真实性、时序进度情况等,及时向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推送名单。


第三章  育担贷业务

第十条 育担贷对象
育担贷对象为成长型企业。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和额度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单户企业育担贷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可根据贷款企业的风险适当浮动,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1年期LPR的50%,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合作银行应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尽可能为成长型企业提供优惠利率。
第十三条 担保费率
担保费率不得高于担保贷款金额的1%。
第十四条 业务办理及管理
(一)有贷款需求的成长型企业向经办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提出育担贷业务申请;
(二)经办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按内设流程开展审批,经办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放款;
(三)融资担保机构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育担贷业务清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年末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育担贷业务报告,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育担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贴息业务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来源
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事后贴息方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企业给予育担贷贴息,已享受市级其他贴息政策的银行贷款不重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
第十七条 贴息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是育担贷担保贷款,且该贷款在申请贴息时已还清;
(二)企业至少有一次核验时序达标;
(三)企业承诺情况真实、合法、完整,且该贷款未获其他市级贴息。
第十八条 贴息标准
按实际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贴息金额不高于企业实付利息。上年度已获得育担贷贴息的企业,本年度不重复支持。
第十九条 业务办理流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资金兑现通知,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协调相关部门核实企业贷款、利息等数据,按流程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行为,由市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征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视政策执行情况续期或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