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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专家科创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武汉市专家科创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效益,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助力武汉加速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国科协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快打造“五个中心” 建设现代化大武汉实施意见(2021-2025年)》文件精神,参照《武汉市专家科创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科创工作站是支持企事业单位从外部柔性引进高层次科技专家及创新团队,建立稳定、长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致力于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人才队伍、增强企事业单位核心竞争力而联合共建的科技创新工作平台。
第三条  专家科创工作站的建设坚持以技术创新需求为基础,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核心,以企事业单位为建设主体,以创新成果和实际效益为根本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建站条件及主要任务
第四条  申请建立专家科创工作站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注册年限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申请建站单位须先建有科协组织,有专(兼)职人员从事企事业科协和工作站的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建有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生产经营和社会信誉状况良好,具备较为完善的专家进站工作支撑条件,有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条件和生活保障等后勤服务。
(四)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自身拥有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建站单位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
(五)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建站方向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与相应领域的科技专家签订了专家科创工作站合作协议,且签有明确具体的科技项目合作协议(技术合同)。两个协议签订时间、期限基本保持一致,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六)高新技术企业,建有市级(含)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载体的单位,引进国内领先跨领域的顶尖科学家和一流科研团队的单位,可优先支持。
第五条  签约引进的科技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家范围主要包括:入选国家或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或人才工程范围中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或省级科研院所或重点高校中的正高级职称专家;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等。
(二)每名专家在汉受聘专家科创工作站原则上不超过1个,团队专家成员副高或博士学历以上一般不少于3名。
(三)签约引进的科技专家带领团队,与建站单位深入开展各类技术创新活动,每年保证一定的进站工作时长及频次。
第六条  进站专家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其服务方式、聘期、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签约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双方应在协议或责任书中共同商定。
第七条  专家科创工作站根据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实际,应开展如下工作:
(一)战略决策咨询:围绕建站主体及其行业发展决策、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咨询。
(二)联合技术攻关:针对建站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科技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开展技术指导、联合攻关、新产品开发。
(三)科技成果转化:引进科技专家及其团队的创新成果,在建站主体共同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创新人才培养:建立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建站主体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五)学术交流研讨:与科技专家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开展前沿成果、科技信息等高层次学术交流或技术研讨活动,交流最新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家科创工作站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向辖区科协提交详细的《武汉市专家科创工作站建设申请表》、《武汉市专家科创工作站合作协议书》以及科技项目合作协议书(技术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辖区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经现场调研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推荐上报至市科协。
(三)市科协企事业部统一受理申报,进行材料复审和实地抽查,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集中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综合意见和年度专项经费支持规模,每年集中择优认定专家科创工作站20家。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协批复认定,并为专家工作站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条  市科协企事业部负责组织工作站的申报认定、建站指导、管理评价等。每年上半年面向企事业单位发布申报文件通知,接受申报、组织审核、专家评审、批复等,工作站运行期间开展跟踪管理调研和年度评价。
第十一条  建站单位是专家科创工作站的建设与运行主体,负责本单位工作站的日常建设和管理、落实专项建设运行经费,确保工作站高效、健康、有序运行。专家科创工作站每年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成效进行年度总结。
第十二条  建站单位三年运行期内,市科协将对专家科创工作站进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分为三个阶段:建站期满一年开展建站首次评价、年度常规性评价、三年周期性综合评价。   
(一)建站首次评价及三年周期性综合评价根据工作站实际运行状况,采取书面汇报、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和指标说明详见《武汉市专家科创工作站评价细则》。
(二)建站首次评价合格的单位,给予5万元专项经费补助。建站首次评价合格且参与三年周期性综合评价合格的单位,再追加给予5万元专项经费补助。
(三)未参加建站首次评价及三年周期性综合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单位不给予专项经费补助。曾享受过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经费补助的单位不再重复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四)年度常规性评价由建站单位对工作站运行成效进行自评,并向市科协提交书面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评价合格后给予的专项经费补助由建站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应主要用于项目研发、技术推广、人才培养、决策咨询论证等。
第十三条  专家科创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不参加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半年以上无合作专家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站主体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理的。
第十四条  建站单位运行期内变更合作专家的,由建站单位重新提出申请,另行审核备案。建站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30日内及时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  各区(功能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将专家科创工作站补助经费列入专项经费支持计划,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补助,完善管理制度,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2023年前已认定成立的专家科创工作站的管理和评价按照原《武汉市专家科创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执行,2023年起认定的专家科创工作站遵循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