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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厦同农〔2023〕118号

发布时间:2023-09-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服务与扶持,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促进农村产业融合,根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农规〔202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认定工作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公平公正。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突出重点。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农业行业领军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带动本区特色农产品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种子种苗、生物科技等科技含量高的成长型企业倾斜扶持。

(三)精简高效。对申报企业尽量精简申报材料,简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

二、申报条件

(一)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含在厦门自贸区同安区注册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我区纳税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经营主业。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60%以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占比要求至40%。

(三)经营规模。企业上年的总资产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各行业具体申报标准详见附表1)。

(四)守法诚信。企业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及造成严重后果,企业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在本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较高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企业纳入市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实行一品一码、源头赋码。

(六)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100人以上;或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50人以上,同时使用本区季节工或带动灵活就业100人以上。种苗业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就业,达到本条指标的30%即可申报。

2.企业在本区自建基地(以签订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种植业中粮油作物或蔬菜面积150亩或(高标准设施农业30亩)以上;特色水果、花卉20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1万头以上;水产业中淡水养殖200亩(高标准设施100亩)以上;林木营造800亩或林木苗木培育300亩以上。同时通过合同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3.企业年实际纳税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参与扶贫和带动农户等情况800字)。

(二)企业申报情况表。(附表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五)符合申报标准的其他佐证材料。

(六)任选条件之一的,根据选择条件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缴交社保清单;季节工或灵活就业的提供支付职工工资情况证明。

2.企业在本区建立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的复印件,高标准农业设施的证明材料;生猪养殖企业的限养备案证明材料及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生猪养殖数量以及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由镇(街)出具证明。

3.经税务机关核实的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四、申报程序

按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逐级推荐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按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有关材料和证明,直接向所在地的镇(街)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各镇(街)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正式行文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

五、认定程序

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局、人社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

(一)审核小组对申报企业的固定资产、销售收入达标情况及相关附件材料完整、合规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及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二)区农业农村局将申报企业有关情况征求区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社等部门意见。

(三)审核小组根据部门反馈意见确定拟入选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在同安区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批准后公布。

六、监测管理

(一)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二)日常监测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企业通过定期报送运行情况数据和信息。各镇、街农业职能部门加强监测信息报送的督促和审核,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辖区内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日常监测结果作为定期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三)定期监测评估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开展,每两年一次,淘汰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并增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新认定或近一轮监测合格的区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无需再报送材料,直接通过监测。

(四)监测评估具体方法

1.企业报送材料。在监测年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材料汇总与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本办法对所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审核小组审定。区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3.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在一个监测期(两年)内,企业不报送经济运行情况数据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监测评估为不合格。

(五)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资格,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追回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在2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七)经认定公布的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区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区级财政每年给予每家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万元的项目扶持(含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扶持和培育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如评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再执行此规定)。

七、附则

(一)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符合条件的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评审。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四)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