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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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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文〔2025〕11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推动创意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若干措施》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依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产业范围应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数字创意产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重点支持游戏、影视、动漫、微短剧、演出、科幻等六大重点产业领域和新型业态。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实施的扶持计划,包括数字创意技术研发应用,举办游戏赛事和活动,大湾区演出票务平台建设,演艺新空间,大型营业性演出、高品质音乐会、新型演艺,新型文化业态企业,新型文化业态融合示范项目,首店项目,IP创作与授权,IP衍生品及文创产品开发,IP衍生的剧目、展览以及各种形式的IP联动,文博会、文博会优秀分会场,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线上平台建设运营,数字创意产业集聚区,数字创意产业服务机构,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游戏、影视、动漫、演艺剧目等作品翻译制作,重要艺术品博览会和国际重要展会参展等扶持方向,涉及资金从市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家申报单位可在每个扶持方向中最多申报1个项目,年度总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若干措施》已有规定但未列入本规程的其他扶持计划,由相关实施部门另行制定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的扶持计划均为事后资助,每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具体扶持方向、资助项目数量、资助上限和比例。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本规程第一章第二条确定的相关行业的开发、生产经营的单位;
(二)申报单位主营业务应属于本规程第一章第二条确定的行业门类范围;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客观真实;
(四)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无验收未通过的财政资助项目;
(五)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申报单位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的情形;
(七)申报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申请具体扶持项目的,还应具备本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标准
第七条 对数字创意技术研发应用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2.项目属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
3.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人工智能与数字创意融合创新项目,已取得大模型或算法网信备案登记;
(2)属数字创意技术在游戏、影视、动漫、、演出、科幻和智慧文旅等领域的创新性研发与应用;
(3)属数字创意技术在国产游戏设备、虚拟现实技术设备、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数字影棚硬件、沉浸式投影系统等数字文化装备上的创新性研发与应用。
4.项目已经完成,完成时间为申报通知发布前一个年度内(指自然年度,如2026年3月发布通知,则项目前一个年度为2025年,后同)。
(二)资助范围: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占申请资助总额的比例不超过60%)、设备投入(占申请资助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研发软件购置与租赁费用,以及经审计认定的其他直接相关费用(占申请资助总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主要采用基于开源鸿蒙系统设备开发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入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评审方式:初审、专项评审、财务审计、现场考察等。
第八条 对举办游戏赛事和活动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项目属于国际或全国性游戏赛事或活动,行业影响广泛,带动作用明显。
2.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赛事类项目以游戏开发创作、团队孵化为核心,参赛队伍不少于100支,其中市外参赛单位不低于20支,总奖金额不低于20万元。
(2)活动类项目为游戏展会、游戏嘉年华或游戏开发者大会等产业活动,总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进行报道。其中游戏展会为以游戏为核心主题的独立展会,实际用于游戏展览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或线下游戏相关单位不少于100家(其中市外参展单位不低于20家);游戏嘉年华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游戏开发者大会等产业活动线下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3)申报单位须为赛事或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拥有活动承办权。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
(4)项目在深圳市内举办,且完成时间在申报通知发布前一个年度内。
(二)资助范围:举办赛事或活动实际产生的奖金、会务、场地租赁与搭建、设备租赁、服务(策划、安保、劳务、保险等)等核心运营费用,以及开闭幕式、配套活动、宣传推广等延伸性投入。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投入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等。
第九条对大湾区演出票务平台建设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平台所有权、平台数据本地化部署,与市文体旅主管部门共享分析数据。
2.平台需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可利用AI技术对平台进行数据赋能、交互赋能、出行赋能,能够利用Agent技术对用户侧需求进行需求识别和综合决策,支持多终端、多渠道对接。
3.平台数据能够进行精准消费分析,综合深圳市演艺、旅游、体育等领域,进行全要素、全链条分析。
4.申报时平台已上线运营,实际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平台文化演出、旅游景区、酒店住宿、体育赛事等文体旅累计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资助范围:研发人员费用、设计费用、技术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按不超过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等。
第十条对演艺新空间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评审认定为演艺新空间,申报期间仍正常开展营业性演出。
2.具备演艺空间运营或文化活动策划执行能力,观演人数和演出场次达到一定规模的演艺新空间。
(二)资助标准:
1.对于上年度演出场次150场以上且售票7500张以上、票房收入75万元以上的语言类演艺新空间授牌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2.对于上年度演出场次100场以上且售票8000张以上、票房收入160万元以上的沉浸式剧场类演艺新空间授牌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3.对于上年度演出场次80场以上且售票8000张以上、场所经营业收入160万元以上的现场音乐演出类演艺新空间授牌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4.对于在深圳自主运营2个及以上演艺新空间授牌单位,上年度合计演出200场以上、售票总数16000张以上、票房收入16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合计演出200场以上、场所经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分类给予最高150万资助。
5.支持集聚发展,对于在同一场地自主运营4个及以上剧场,总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演艺新空间运营单位,各剧场上年度总计演出400场以上,售票总数32000张以上、票房收入32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合计演出400场以上、场所经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分类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三)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现场考察等。
第十一条对大型营业性演出、高品质音乐会、新型演艺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大型营业性演出: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活动获得相应审批权限文化部门批准并顺利举办,售票数超过5000张;
(2)高品质音乐会:演出主创或演员需为国内外一流文艺名家,演出剧场座位数不少于1000座,单场演出票房收入不低于30万元;
(3)新型演艺:利用前沿科技、创新表现形式或跨领域融合手段,突破传统舞台艺术边界,为观众提供沉浸式、交互式或多维体验的表演艺术形式,演出售票数不少于500张,单场演出票房收入不低于15万元。
2.项目在深圳市内举办,已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能够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且完成时间在申报通知发布前一个年度内。
(二)资助标准:按照演出规模、票房占比、经济效益和影响力给予每场最高60万元资助,同一主办单位每年获得资助上限为200万元。在深首演和巡演首站落地深圳的项目,按照演出规模、票房占比额外增加不超过50%资助金额。
(三)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现场考察等。
第十二条对新型文化业态企业予以认定奖励
(一)资助条件:
1.产业业态具有数字创意与文化传承、文旅消费及其他领域融合发展和业态创新的典型特征。
2.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速均不低于20%。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二)资助标准:按企业规模和成长性情况,分档次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8-10亿元的,给予最高2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5-8亿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1-5亿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0.5-1亿元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0.2-0.5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三)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专项评审、现场考察等。
第十三条对新型文化业态融合示范项目予以认定奖励
(一)资助条件:
1.项目具有鲜明的文化业态与体育、旅游等其他领域融合发展特征。
2.项目须于申报通知发布前两个年度内落地运营并产生良好的市场反响,项目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累计产生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
3.项目具有示范性和复制推广性,已落地的同类项目不少于2个。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营业收入不超过10%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三)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专项评审、现场考察等。
第十四条对首店项目予以奖励
(一)资助条件:
1.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行业内具备显著市场影响力、广泛认知度与良好口碑的品牌,于境内(或广东省、深圳市)开设的首家具备一定规模及标杆意义的实体门店;或以上品牌现有门店通过业态创新、模式革新或场景重塑进行全面升级,形成突破传统、明显有别于传统门店的创新型门店。2.项目经营主要产品为数字创意重点支持领域的IP衍生品。
3.项目已开业并持续经营满一年。
4.项目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际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二)资助标准:对境内首店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广东省首店最高70万元奖励、深圳市首店最高50万元奖励。
(三)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专项评审、现场考察等。
第十五条对IP创作与授权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为版权授权方,拥有原IP著作权。
2.授权方IP属文化艺术、影视动漫、游戏、潮玩等数字创意领域。
3.上年度单个IP对外授权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
4.上年度单个IP授权收入合计50万元以上。
(二)资助标准:按照上年度授权方收入不超过2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专项评审、现场考察等。
第十六条对IP衍生品及文创产品开发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项目属利用IP或依托文化文物单位资源开发的衍生品或文创产品。
2.衍生品或文创产品于申报通知发布前三个年度内开始开发,且上市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并取得良好的市场反响,累计产生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
3.项目合计投入不低于50万元。
(二)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收入不超过2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专项评审、现场考察等。
第十七条对IP衍生的剧目、展览以及各种形式的IP联动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项目属自有或被授权的IP衍生开发的剧目、展览及其他形式的IP联动或转换项目。
2.项目于申报通知发布前三个年度内开始开发,于申报通知发布上一个年度内已完成,并取得良好的市场反响,累计产生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项目合计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投入不超过2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专项评审、现场考察等。
第十八条 对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文博会主会场承办单位和重大配套活动承办单位。
(二)资助范围:主要对展会承办过程中发生的以下费用进行资助:
(1)专业展区补贴。包括主办单位、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明确要求设立的展区、深圳市对口合作地区和对外(港澳台)文化交流重点展区,以及市场化运作存在困难但具有较高社会效益的专业展区,补贴展位费和搭建费。
(2)配套交易活动补贴。对文博会招商大会、新品发布会、交易直播专区、专业观众组织以及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举办的重大配套活动给予补贴。
(3)数字化平台建设补贴。对线上平台建设、AI应用场景建设给予补贴。
(4)主办单位、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要求给予扶持的其他费用。
(三)资助标准:具体补贴金额以实际支出审计结果为准。
(四)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等。
第十九条对文博会优秀分会场予以奖励
(一)资助条件:经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文博会分会场。考评工作根据《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二)资助标准:根据量化评分结果评定优秀分会场(一、二、三等奖),优秀分会场数量不超过本届文博会分会场总数的30%,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最高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三)评审方式:初审、材料审核等。
第二十条 对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深圳)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深圳)运营单位。
(二)资助范围:对承接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深圳)建设和运营管理给予资助。
1.文化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资助。要求平台具备完善的服务和支撑全市文化贸易功能,应包括涉外政策法规、文化贸易境内外展会、文化贸易企业推介、重要信息发布、热点关注、市场动态信息、对外文化贸易服务机构对接渠道、数据和资料等。
2.文化贸易重大活动、展会资助。活动、展会聚焦促进和服务对外文化贸易,活动类的原则上要求参与人数200人以上,展会和集市类的原则上要求展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3.文化贸易海外推介和渠道拓展资助。主要包括在海外举办促文化贸易相关推介活动;单独或与海外机构合作在海外设立文化贸易服务中心;组织文化和旅游企业参加海外重点展会活动等。
4.承接上级部门交办的、与服务全市对外文化贸易工作紧密相关的项目和活动资助。
(三)资助标准:具体补贴金额以实际支出审计结果为准。
(四)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 对线上平台建设运营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项目为服务于游戏、影视、动漫、演出、科幻、艺术品、网络文学等数字创意领域的线上平台,已经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行业线上运营资质。
2.新建平台(在申报通知发布前一年度内首次上线运营)实际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上一年度累计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或月活跃用户数不低于300万;已建平台(2025年1月1日之前上线运营)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额不低于2000万元。
3.申报单位具有平台所有权,且具备完善的管理机制和专业的运营团队。
(二)资助范围:
1.平台建设与技术改造费用。主要包括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与授权费、技术开发费、专业场地装修及设备安装调试费等;
2.运营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职从事该平台的人员开支,且占申请资助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云服务和运维费等。
3.市场推广费用(占申请资助总额的比例不超过15%)。主要包括线上及线下营销推广费,用户补贴及商户激励费用,行业会展、招商及培训活动费等。
4.其他直接相关费用(占申请资助总额的比例不超过5%)。指上述类别未涵盖,但经审计认定确为平台发展所必需、且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三)资助标准:1.同一平台累计享受资助的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按照不超过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3.新建平台首次申报时,投入核算时间为自平台开始建设起至申报通知发布前一年度末。第二次及第三次申报时,按申报通知前一年度实际投入计算。
4.已建平台按申报通知前一年度实际投入计算。
(四)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现场考察等。
第二十二条 对数字创意产业集聚区予以奖励
(一)资助条件:
1.集聚区业态聚焦游戏、影视、动漫、演出等数字创意产业重点领域。
2.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属园区、特色文化街区的,数字创意企业或机构数量占比超过50%,数字创意产业重点领域上下游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2)属数字创意楼宇的,数字创意企业或机构数量占比超过60%,数字创意产业重点领域上下游企业或机构数量不低于20家,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3)拟申报的园区、特色文化街区、楼宇等集聚空间已持续运营一年以上,集聚空间具有完善的产业配套服务功能,入住率不低于80%。
(二)资助标准:按聚集空间规模、产业集聚度等情况分档次给予奖励。
特色文化街区、产业园区类:空间规模超过20万平方米、集聚数字创意企业数量超过500家,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空间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集聚数字创意企业数量超过200家,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空间规模超过5-10万平方米、集聚数字创意企业数量超过100家,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空间规模超过2-5万平方米、集聚数字创意企业数量低于100家,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楼宇类空间:空间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集聚数字创意企业超过100家,给予最高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空间规模3-5万平方米,集聚数字创意企业超过50家,给予最高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空间规模1-3万平方米,或集聚数字创意企业超过20家,给予最高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经考核评估运营优秀、良好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三)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现场考察等。
第二十三条 对数字创意产业服务机构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由市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指导建设的产业服务中心、产业联盟等产业服务机构,提供资源对接、技术服务、项目孵化、研究分析等专业性公共服务。
(二)资助范围:对服务机构运营、项目执行、企业服务、行业调研、成果发布以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四)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对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项目予以奖励
(一)资助条件:获认定为最新一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
(二)资助标准:重点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
(三)评审方式:材料审核。
第二十五条 对游戏、影视、动漫、演艺剧目等作品翻译制作项目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项目属于游戏、电影、电视剧、微短剧、纪录片、动画片、演艺剧目等国产作品。
2.作品需由申报单位制作、出品或发行。
3.作品海外收入不低于50万元。
4.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出海、城市国际营销具有积极作用。
(二)资助范围:作品因出口而发生的翻译制作费用。
(三)资助标准:按照翻译制作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单个作品最高50万元的事后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等。
第二十六条 对重要艺术品博览会和国际重要展会参展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受资助展会范围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布为准。
2.需独立参展,并在会展展场租用独立展位展示深圳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
(二)资助范围:对参展实际产生的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会务费、运输费、配套活动费等予以资助。
(三)资助标准:按实际参展支出总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会展活动已经获得深圳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
(四)评审方式:初审、财务审计、现场考察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在官方网站统一信息平台发布,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电子版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预审通过后,项目单位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相应项目申报资料,并按要求附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提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初审。
第三十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项目纸制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对项目开展专项审核、财务审计、现场考察,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评审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核实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三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提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后按本操作规程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三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出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经营异常、破产等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以取消或暂不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审核和管理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回专项资金,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项目内容或同一投入重复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