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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南山区人民政府 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0-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请与审核
扶持资金申请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前海管理局在官网发布申请通知,明确受理时间、申请指引等具体内容。申请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请公告中以申请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申请与受理。扶持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机构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争议时向税务等机关查询核实相关信息。
(三)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支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机构签订相关支持协议。涉及员工个人的支持,由所在企业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代为统一申请及领取资金,并将资金发放至员工个人。
二、监督管理
(五)享受本办法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请时申请主体实际管理部门设在前海合作区,并对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具体条件由申报指南另行规定。
(六)申请机构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前海管理局和申请机构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八)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三、其它要求
(九)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
(十)《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区人民政府、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第(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由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共同执行,其他条款由市前海管理局执行。对注册在南山区的前海合作区企业资金扶持,由市前海管理局和南山区政府按实际扶持金额1:3的比例执行。对注册在宝安区的前海合作区企业资金扶持,由市前海管理局和宝安区政府按实际扶持金额1:8的比例执行。
(十一)本办法支持的“港资机构”,是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企业;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十二)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十三)《措施》第(一)条具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实施。
(十四)《措施》第(二)条总部企业的条件、要求、有效期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予以明确。
(十五)《措施》第(三)条普通跨境电商团队奖励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有关经营团队奖励实施。
(十六)《措施》第(六)、(十二)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执行。
(十七)《措施》第(十一)条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十八)《措施》第(十五)条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有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