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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9-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体系,规范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设立、备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方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可自主设立工作站,为我市行业、领域、区域的企业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
鼓励成立或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站的分站。
第五条  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遵循“自主建设、自愿备案、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工作站的备案、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市局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的机构协助开展前款所述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备案  
第七条  工作站设立后可向市局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主体需成立满1年以上;
(二)具有保障维持工作站正常运行所需的场地、设施及资金;
(三)负责人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
(六)设立主体、工作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八条  工作站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站备案申请表;
(二)设立主体的法人登记证书;
(三)关于保障工作站运行所需场地、设施、人员及资金的说明;
(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
(五)设立主体、工作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
第九条  市局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工作站的名称一般为“深圳市+行业(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分站的名称,一般在工作站的名称后加(**分站)。
第十一条  工作站分站的备案参照工作站备案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工作站(含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市局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一)设立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
(二)工作站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络人等变更;
(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第三章 工作站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工作站可结合实际,开展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站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主要包括:  
(一)信息咨询。提供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信息检索、推广信息服务资源、公共政策咨询等信息服务;
(二)宣传培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业务指导。为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合规、维权等业务指导,帮助服务对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制度,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布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
(四)维权援助。建立畅通维权渠道,对接维权服务资源,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志愿活动。建立健全维权互助机制,提升维权能力;
(五)纠纷调解。成立或加入纠纷调解组织,配备知识产权调解人员,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六)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自律机制,倡导知识产权行业自律和诚信守法,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七)沟通合作。加强沟通交流,促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合作和共享,提高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竞争力;
(八)监测分析。开展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研究,动态了解企业、行业、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及时反馈海内外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隐患和服务需求,积极为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建言献策;
(九)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其他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工作。
         
第四章 工作站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加强人员配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工作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不得以工作站名义开展有偿知识产权服务活动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  工作站应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妥善保存有关的文字、影像等业务资料。
第十八条  工作站应定期向市局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每年七月报送上半年度工作简报,每年一月份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联盟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和指导,着力搭建大保护平台。
第二十条  市局统筹推进全市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升工作站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区(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本辖区内工作站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协调。
第二十一条  市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1月1日前(不含当日)已备案的工作站开展年度工作评价。
工作站分站的工作纳入对工作站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年度评价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开展,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年度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基础条件。如建站主体规模、场地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工作机制。如制度建设、工作规划、信息报送、自律管理、沟通合作等情况;
(三)综合服务。如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监测分析、孵化运营、创新成效及工作亮点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对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站,市局在政策扶持、宣传培训、专家指导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
(二)对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工作站,市局对其先进经验予以宣传推广;
(三)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站,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局通过适当方式对工作站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作站(含分站)备案:
(一)设立主体申请取消备案的;
(二)设立主体已被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三)工作站连续两年度不参加评价或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设立主体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已不符合工作站备案条件的;
(五)在备案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应予取消备案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消备案的,市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取消备案。
对存在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设立主体不申请取消备案的,市局可直接取消工作站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局取消工作站备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立主体。
第二十八条  取消备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间隔至少二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