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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实施依据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2〕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申报主体与资助考核期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可按自愿原则申报。本次资助考核期为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三、资助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申请企业开展主营业务向银行办理贷款、商业承兑汇票并支付的利息,以及向银行办理保理、开信用证并支付的手续费用进行资助。对用于发展智慧物流和绿色物流的贷款资金,资助金额不超过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或者手续费用的50%。对用于其他用途的贷款资金,资助金额不超过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30%或者手续费用的30%。每家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四、贴息范围
企业开展主营物流业务,即与物流有关的生产经营、设施建设与改造、设备购置,而向银行办理贷款、商业承兑汇票并支付利息,以及向银行办理保理、开信用证并支付手续费用。重点支持贷款资金用于发展智慧物流和绿色物流。
智慧物流指为实现物流业集约高效发展,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推动物流设施装备智能化改造、物流管理数字化升级;绿色物流指为实现环境保护、节约资源,通过使用绿色仓储技术和节能设备、开发应用绿色减量物流包装、循环使用标准化物流器具、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运输工具等手段,推动物流环节绿色化运营。
用于发展智慧物流和绿色物流的贷款资金,资金使用用途主要包括与智慧物流、绿色物流相关的购买软件、硬件仪器设备与技术的费用,自主研发及委托开发费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市场开拓费用等。用于其他用途的贷款资金,资金使用用途主要包括用于支付运费、货款、工资、日常经营资金周转、缴纳海关关税等,不包含与主营物流业务无关,如购置房地产、进行理财投资等。
五、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属于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2022年度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
2.2022年度企业经营收入超过1亿元,或者超过6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5%;
3.企业2022年度主营物流业务收入占营收比例不低于70%;
4.企业2022年度利润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5.企业2022年度在本市(含深汕合作区)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200万元;
6.2022年度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2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经营性道路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二)申请企业属于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2022年度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0%;
2.企业2022年度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者连续超过6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
3.企业2022年度主营物流业务收入占营收比例均不低于70%;
4.企业2022年度利润总额不低于150万元,或者不低于1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
5.企业2022年度在本市(含深汕合作区)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万元;
6.企业2022年度经营收入低于3000万元时,研发投入占经营收入比重不低于15%;
7.2022年度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企业运维数据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生因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等原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通报和处罚的情形,或申报时已针对通报和处罚完成整改。
六、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文件;
(二)贷款合同;
(三)物流企业贷款利息支付明细表;
(四)利息支付凭证;
(五)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涉及到年经营收入超6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5%的企业,需增加提交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涉及到年经营收入超6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的企业,需增加提交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2022年度完税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如调取不出,需企业补充提交)。
七、受理时限:2023年9月19日起至10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申报企业提供合并报表的,按以下规则核算相关财务数据:
1.申报企业的子公司是申报企业全资子公司,在深圳注册,且物流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70%的,其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等财务数据全额合并。
2.申报企业的子公司是申报企业绝对控股公司,在深圳注册,且物流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70%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等财务数据按照控股比例合并。
3.申报企业的子公司不是深圳注册企业、或不是申报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公司,或物流业务收入占比低于70%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等财务数据不予合并。
4.如申报企业与其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则前述营业收入均为抵消了关联交易金额之后的数据。
(二)申报企业的数据不得重复使用。如申报企业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其下属公司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人员等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数据。
(三)申报企业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按照实际缴纳税款日期统计。
(四)贷款贴息只限实际已支付的用于企业物流主营业务的银行贷款利息,与物流业务无关的银行贷款利息及非银行机构的贷款利息,不纳入贴息范围。
(五)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须真实可靠,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将与深圳市统计局核实比对有关申报数据。
(六)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前往申报企业现场进行与申报相关的审核查验,请各申报企业积极配合。
(七)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