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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建科〔2017〕77号)、《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深建设〔2022〕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市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注重人才培养培训、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产业发展水平和规模居领先地位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产业基地的孵化培育、申请认定、示范带动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市产业基地在产业链上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形成产业链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优势,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负责市产业基地的统筹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负责市产业基地的具体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区产业优势,孵化培育、推荐产业链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申报市产业基地,加强与市产业基地的合作交流,发挥市产业基地的产业带动作用,推动各区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负责辖区市产业基地的属地管理工作,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产业基地应当发挥产业链发展核心引擎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加强产业链聚集和辐射效应,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市产业基地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市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市产业基地申报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第二章  孵化培育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建立市产业基地孵化培育工作机制,根据产业链发展情况和政策导向,确定各类市产业基地的申报数量,指导各区主管部门孵化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成为市产业基地。

第九条  区主管部门结合各区自身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明确辖区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方向和目标。福田区、罗湖区重点建设装配式装修产业集群;南山区、龙华区重点建设装配式建筑标准化集成设计产业集群;龙岗区、宝安区重点建设装配式建筑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产业集群;盐田区、大鹏新区重点建设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融合发展产业集群;坪山区、光明区、深汕特别合作区重点建设装配式建筑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生产、新材料研发产业集群。

第十条  区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辖区重点产业链发展,通过采取跟踪服务、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方式,优先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链的“链主”企业成为市产业基地,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整合。

第三章  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市产业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有完备的技术、人才、管理等综合实力,在装配式建筑领域具备较强的专业实力,市场信誉良好,技术或产品在行业发展中有一定影响力;

(三)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体系;

(四)具有丰富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实践经验,且参与的项目具有示范作用;

(五)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各类市产业基地应当符合市主管部门当年度发布的市产业基地申报通知中要求的资格、业绩等条件。

第十三条  市产业基地分为工程应用、部品生产、装备制造、科研教培、智能建造、综合产业等类型,根据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单位应当选择其中一类申报。

第十四条  市产业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产业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产业基地申报表;

(二)市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具体要求由当年度申报通知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规划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申报单位类型,从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评审意见。评审组一般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至少1名资深专家),评审工作由资深专家负责主持。

第十七条  评审组根据下列评审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一)市产业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业绩条件;

(二)人才、技术、项目实践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计划安排及保障措施;

(四)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择优形成拟纳入市产业基地的名单,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和公布,并授发市产业基地牌匾。

第四章  示范带动

第十九条  市、区主管部门要推动市产业基地与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开展合作,促进市产业基地的技术创新、项目实践、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工作,发挥市产业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市产业基地要充分利用自身在装配式建筑领域的发展优势和示范作用,做好行业的技术和产业支撑工作:

(一)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交流,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引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开展“双招双引”、产业园区建设等;

(三)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加强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交流,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五)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地方标准、技术指南的制定和建设科技项目研发;

(六)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编制装配式建筑相关团体标准;

(七)会同有关行业协会、高校等建立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协助培养人才;

(八)参与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和推广;

(九)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参观交流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产业基地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实施计划的细化和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市主管部门当年度评估考核通知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等材料,并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区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市产业基地的属地管理,配合市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市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市产业基地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情况、工作成果等进行抽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产业基地认定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可以按照当年度市产业基地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申报复审。

第二十四条  市产业基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有效期满后不再申报复审的或申报复审不合格的;

(三)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不开展装配式建筑领域相关业务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市产业基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产业基地资格的;

(二)评估不合格,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已评定为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单位可以直接认定为市产业基地,并遵循本办法原则,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