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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 漳工信软信〔2025〕162号
发布时间:2025-11-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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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高质量推进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工作,培育一批满足企业需求、专业能力强、数量合适的优质数字化服务商,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由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组织遴选,纳入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推荐名单,进入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以下简称:资源池)的各类服务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支持休闲食品制造、化工新材料及精细化工制品、新型电子元器件三个细分行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及公共服务等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服务商管理工作,对资源池入池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审核和监督管理。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工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资源池入池单位推荐工作。
第二章 规范与职责
第四条 服务商申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本地服务能力。需提供本地服务团队、本地长期办公场所等证明申报主体具有本地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或提供后续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的承诺函。
(二)申报单位须依法生产经营,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企业名单。
(三)申报单位具备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能准确理解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等标准,并能够依据标准为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服务。
(四)申报单位技术团队健全稳定,专业服务能力强。拥有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技术人员,具备完善的售前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申报单位熟悉漳州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能为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数字化能力评估等数字化转型服务,能精准应对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
第五条 服务商的主要职责是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及项目实施服务、及时向市工信局报送签约项目信息、配合项目评审、管理、验收工作等。
第六条 服务商在为试点企业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充分尊重企业意志,按照约定向用户提供服务,不误导企业,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确保能按照城市试点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注册地属于漳州市域范围的服务商,自主提出申请,由属地工信部门按遴选标准推荐;注册地不在漳州市域范围的服务商,直接报送至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组织初审、专家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商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纳入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资源池。
第八条 市工信局按照“公平公正、持续优化、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需求和考核情况对服务商进行增补和退出。
第九条 市工信局定期考核服务商的进度目标,实行满意度评价,对进度完成情况滞后、情节严重的,取消服务商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施行期间,相关政策措施如有调整,本办法有关条款从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