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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 漳政综〔2021〕49号

发布时间:2021-07-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在漳各高校:
现将《漳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在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不需另行审批或者备案。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或由研发团队主持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的,应按规定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及拟交易价格。
二、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激励机制。支持在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探索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鼓励在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转化科技成果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在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进行奖励时,没有约定奖励方式和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职务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未能达成协议的,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在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并享有不低于《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的转化收益。
三、打造漳州技术市场。按照“一个线上网络平台、一处线下服务大厅和一套市场运营体系”的工作框架,推进建设漳州技术市场,构建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网络。对漳州技术市场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3%予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如平台运营单位为技术转移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技术转移机构业绩补助。
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在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联合设立“技术专业机构”。推动有条件的高校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储备和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凡引进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漳设立分支机构,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确认,给予50万元补助,其后二年若达到考核指标的,给予每年50万元补助,不再重复享受技术转移机构业绩补助。
开展漳州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培育、建设与引进一批技术转移机构,对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2%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其中对持证技术经纪人奖励不少于3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的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超过上年度登记额且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超过1亿元部分按0.6‰给予补助,单个机构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等组建成专业化、面向社会的科技服务企业。支持在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促进科技成果研究及应用转化。依据上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各单位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按1%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在漳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备案,单个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超过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补助,超过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补助。对引进技术或设备进行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的,择优以科技计划项目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
六、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在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有效开放的机制,释放仪器设备资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为漳州及闽西南协同发展区提供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可按实际产生的科研设施仪器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费用的20%申请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当年服务收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服务漳州及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单位数少于20家或服务总金额少于200万元的,按服务总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服务单位数超过(含)20家或服务总金额超过(含)200万元的,按服务总金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鼓励支持在漳高层次人才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共享设备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共享设备使用费的1%予以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融资服务。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保费补贴、担保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对投资我市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引导基金可适当降低条件门槛,放宽出资期限、杠杆要求和财政出资返投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园区、金融投资机构和相关国有单位独立或联合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和各类科技创新基金的杠杆效应,采取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在漳落地转化。
探索建立集投、担、贷等多种服务功能的市场化投融资平台,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园区组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鼓励银行、保险、担保、证券等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公司、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产品。
八、强化组织落实和政策保障。建立产学研用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高校院所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产学研用协调联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定期召开协商会,研究我市产学研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各县(区)和各市直有关部门要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规章制度。
符合本文件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市其它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所涉及的补助资金除有特别说明外,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承担。受助单位应主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申请单位,将追回已拨款项,并列入失信清单,自列入失信清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