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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货运企业及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 漳政办〔2021〕41号

发布时间:2021-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鼓励货运企业做大做强

(一)全市辖区内凡新增加的规上货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已经达到规上的货运企业,新增国六标准重型车、牵引车等营运货车给予以下补助:核定载重量在30吨及以上的,每辆车补助1.2万元;核定载重量10吨—30吨(不含)的,每辆车补助0.6万元。新增新能源营运货车给予以下补助:核定载重量在30吨及以上的,每辆车补助2万元;核定载重量10吨—30吨(不含)的,每辆车补助1.2万元。

(三)对一次性新增(含回迁)300吨—500吨(不含)运力的规上货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一次性新增(含回迁)500吨及以上运力的规上货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若企业在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后3年内将车辆转出本市、改变用途、报废或降到规模以下的,则收回企业奖励资金。对不按规定缴回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给予失信联合惩戒。

二、给予货运企业新能源货车充电补助

货运企业自建充电桩的,企业充电桩自用部分,依据接入市级平台充电交易信息记录的用电量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0.3元每千瓦时,每年可申请一次。

三、继续对货运企业实行融资支持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有营运货车50辆以上的货运企业,新购置登记注册地为漳州、总质量12吨以上营运货车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每车按同期LPR贷款利率的30%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最终还清贷款实际期限据实计算,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四、引导扩大港口吞吐量

(一)对我市港口较上一年度集装箱业务增量部分,每外贸标箱(TEU,下同)奖励50元,每内贸标箱奖励30元。通过我市港口水水中转的增量部分,每标箱额外给予30元装卸补贴。对我市港口较上一年度干散杂货业务增量部分,每吨奖励2元。通过我市港口水水中转到辖区以外(不含厦门)的大宗货物,每吨额外给予2元的装卸补贴。

(二)发展海铁联运业务。漳州辖区港口进出货物,经漳州或厦门铁路站点进行集装箱转运的,按省内(漳州、厦门以外)200元/标箱、省外300元/标箱,给予实际承运人奖励。奖励起点为每年500标箱及以上,单个企业上限为150万元。

五、鼓励港口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我市港口航运企业,开展主营业务满一周年的,按年营业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建或从市域外购买航运船舶(不含沙船),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并按照当年1月1日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补贴,期限为3年(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受奖船舶船龄不应大于10年,须由受奖企业自有经营,并在我市入户落籍,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取得补贴的船舶,5年内不得迁出船籍。

(三)对我市航运企业,自有经营运力(不含沙船)每新增5万载重吨,奖励70万元;新突破10万载重吨,额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接受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将注册的地址迁出本市,自有经营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规模。

、实施说明

(一)以上优惠政策中所涉及的财政支出,除注册地在市本级或已明确由市级财政补助外,其它由市和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漳州开发区所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二)本奖励资金于次年3月31日前兑现,企业在享受本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后,不重复享受我市已出台的其它同类型优惠政策;现有政策条款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三)本政策中航运业扶持条款(第五、第六条)政策执行和相关数据统计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执行范围暂不包含古雷作业区,其奖励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