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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推进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漳政综〔2021〕48号

发布时间:2021-07-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消费、繁荣夜间经济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消费对我市经济的拉动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培育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对月度新增纳统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2 万元;对年度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限额以下贸易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6 万元。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工作积极性,对各地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已兑现奖励资金的,以奖代补,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 100%奖励;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该企业50%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发挥大中型商贸企业对消费的拉动作用。对在漳州市设立限额以上贸易业独立法人企业并纳统的,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且增幅(正增长,下同)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批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3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当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 500 万元、1000万元、2000 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鼓励商贸业发展连锁经营。对在漳州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且当年度销售额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家新增直营门店营业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超过60 万元的,每家门店给予补助 3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鼓励生产企业实行产销分离。对生产型企业自 2021 年起实行产销分离,在漳州市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鼓励重点商品消费和夜间促消费活动。鼓励组织开展汽车、家电、家具、家装、数码产品等重点商品促销和举办美食嘉年华、餐饮品鉴、夜间购物节等夜间促消费活动,对组织商户30 家以上(其中纳统商贸企业不少于 15 家),活动连续举办不少于 3 天,参与促销的纳统企业活动当月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增幅正增长,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主办方不超过 40%的经费补助,每场活动最高补助 20 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支持创建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支持各地立足本地特色,积极打造一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整合各部门资源,加大对示范区宣传和政策支持力度。对于主商业街 150 米以上或商业经营面积不低于 5000平方米,开业商户不少于 50 家(其中开展夜间经营商户数不低于 50%),具有餐饮、旅游、购物、文娱、健身、养生等配套功能的街区(商业综合体),从中择优评定漳州市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街区),并给予示范区管理机构或属地镇(街)20 万元经费补助。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七、鼓励商家开展夜间延时经营。鼓励限上餐饮、零售业企业延时经营到零点,对当年度开展夜间延时经营活动合计超过 6个月,用电量增长超过 30%,且当年度营业额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新增电量费用的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城管局,国网漳州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本文件所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根据“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第一条除外)。年初预算有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的均从相应专项资金中支出;年初预算未安排专项资金的,跨年度统筹解决。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销售额、营业额数据以企业上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1 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