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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深圳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工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政策文件。2017年底,我市前瞻布局,实施“技改倍增计划”,建立多层次多元化政策支持体系。为贯彻落实“技改倍增计划”,规范技术改造倍增专项5大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原市经贸信息委于2018年4月印发了《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计划专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并根据《操作规程》组织开展专项扶持工作。2018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5大扶持计划15个项目类别共受理项目3389个,其中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受理项目2730个。2018年首次实施的技术改造普惠政策惠及企业近1960家,政策覆盖面增加了一倍多,带动企业投资143亿元。专项资金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重大工业投资、品牌质量提升活动、企业创新载体建设、工业强基项目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我市入选2018年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成效明显地方名单,国务院予以督查激励。经过一年的实施,我局结合实际对《操作规程》进行动态修订和完善。

一、修订背景

(一)经济发展面临压力和挑战,中美贸易摩擦形势依然严峻,全市工业稳增长压力较大,制造业发展后劲不足,民营及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诸多困难,为解决经济下行压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要发挥投资关键作用,加大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5G商用步伐,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019年,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也明确要求经济工作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提升工程,进一步推动扩大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

(二)在当今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信息化基础设施高速发展的历史背景下,企业技术改造已经从单纯对生产制造环节设备的更新改造,向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以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管理全流程改造延伸,向互联网+协同制造方向转变,而原《操作规程》中涉及企业技术改造类扶持计划的支持方向没能很好的体现这一变化趋势,需进一步拓展和完善。

(三)原《操作规程》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范围以企业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为主,配以一定比例的应用软件支出,但现代企业的技术改造除生产设备更新改造外,更需要在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5G环境建设、核心智能化操控系统建设、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供应链导入和营销服务系统构建等互联网+协同制造方面进行一体化投入,原支持范围不能满足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变化需要,应进一步扩大范围,提高支持力度。

(四)原《操作规程》中技术改造类项目的申报条件对项目属性要求不够明确。为更好地体现技改倍增计划是以推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推动工业投资上规模、优结构、增效能为目的,需将支持方向更加聚焦于工业和制造业领域。

(五)原《操作规程》对深圳企业品牌的国际化建设考虑不够,仅针对企业在国内的品牌建设费用给予扶持,与深圳打造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发展定位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步伐不相匹配,需进一步完善。

(六)原《操作规程》将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作为企业违法违规的单一判定标准,导致一些守法企业因个别轻微行政处罚被罚款而不能获得专项资金扶持。

(七)原《操作规程》中多处出现“补贴”、“资助”等敏感词汇,及一些表述需要调整及统一表述。如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已更名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故针对此类问题需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八)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如上海市发布了2019年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包括智能制造提升改造、人工智能赋能改造、产业集群壮大改造、企业内涵增强改造、服务制造转型改造、绿色体系打造改造等六大体系的改造内容,具体对生产设备改造升级、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应用的智能化改造、制造工艺和管理系统人工智能化改造、服务能力提升改造、绿色安全升级改造等给予支持,这些做法也为我局修订《操作规程》提供了参考。

二、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简称均相应修改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简称。

2.增加“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文件精神为遵循,结合实际情况”表述。《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于2018年7月印发,本次修订吸收借鉴了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第四章“申报条件和计划类别”部分

3.第六条第(一)款“事后资助”调整为:“事后方式。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软件购置及生产配套环节其他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无偿资助”,增加了对生产配套环节其他投入的资助,以扩大资助范围。

4.第六条第(二)款“事中方式”增加“过程事中”、“事后拨付”的表述,明确事中方式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同步事后方式,以便让企业更好地理解同步资助如何操作。

5.第七条第(一)款“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调整至第八至十二条中各项目类别的申报条件中,根据项目实际进行表述。

6.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及实际情况,第七条第(七)款调整为:“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要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进一步明确同一项目或不同项目里的同一投入均不得多头申请同级资金资助,同时增加关于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

7.第八条第(一)1“资助方向”修改为:“扶持方向:支持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开展对生产制造环节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以安全、绿色、环保、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装备改造及生产环境改造项目。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向研发、设计、制造、营销、服务等全流程延伸,重点支持深度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协同制造、制造工艺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目的是进一步扩大技改普惠政策的覆盖范围,提高技改层级,从以往单纯以支持生产制造环节改造为主,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互联网+协同制造、智能系统、生产环境改造延伸,扩大资助的覆盖面。

8.第八条第(一)2和第八条第(二)2“申报条件”修改为:“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增加了对项目需要有实际的生产制造环节和项目所属行业代码的表述,进一步明确资助项目的工业属性,与统计部门纳统工业投资和技改投资规则保持一致,避免单纯的服务业项目申请技改资助。

9.第八条第(一)3“资助标准”修改为:“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1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80%”,一是明确资助的技术改造投资额包括生产、制造及配套环节的投入,扩大资助范围;二是约束固定资产的扶持比例不少于80%,对其他费用投资的比例不超过20%,有限度的将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部分费用投资纳入资助范畴。

10.第八条第(二)1“资助方向”修改为:“扶持方向:鼓励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支持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项目建设”。目的一是紧跟先进技术步伐和新旧动能转换热点,布局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明确鼓励以5G、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和基础设施为依托的智能化改造;二是进一步明确支持的智能化改造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

11.第八条第(二)3“资助标准”修改为:“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一是明确资助的技术改造投资额包括生产、制造及配套环节的投入,扩大资助范围;二是约束资助固定资产的比例不少于70%,对其他费用投资的资助不超过30%,有限度的将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部分费用投资纳入资助范畴。

12.第八条第(二)4“评审方式”修改为:“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智能化效果及可纳入智能化改造投入清单。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调整过去先评审后审计方式,采取先审计后评审,以便与普惠政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合并审计,从而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13.第八条第(三)2申报条件(2)修改为:“申报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申报条件(3)修改为“申报项目已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因已入库管理和纳入《名录》的重大项目均已符合投资门槛,故在此不再重复要求重大项目申报的门槛金额。

14.第八条第(三)2增加申报条件(4)“单一申报单位每年度只可新增一个首次申请的项目,且该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明确单一企业每年可申报的重大项目数量,因一个符合资助条件的重大项目项目拨付期最长可达三年,该规定即可保证同一年度除可继续申请已获资助的重大项目的资金拨付还可再申报一个新的重大项目。

15.第八条第(三)2增加申报条件(5)“申报项目如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项目资助的,需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因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政策始于2016年,属于对投资超过2亿元的大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政策,不限申报领域,政策覆盖面较广,但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只有300万元。而重大项目奖补政策出台于2018年,聚焦工业投资(或技改投资)10亿元(或2亿元)以上的项目,单项资助上限可达5000万元。据统计,目前已经纳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符合申报重大项目奖补条件的项目共计27项,经比对,项目单位已获得过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企业有8家,疑似重复率超过30%,而在2018年申报重大项目奖补的12家企业中,就有5家享受过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疑似重复率超过40%,为避免大企业因之前已取得产业链薄弱环节300万元奖励而失去日后享受重大工业项目奖补的现象频繁出现,保证技改倍增专项政策对制造业大项目发挥实际推动作用,建议增加此项条件。第八条第(六)2“申报条件”中同理增加此项条件。

16.第八条第(三)3“资助标准”修改为“扶持标准:事中方式。......单一申报主体单一年度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避免因同一企业存在多个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得资助,而使年度资金过于集中于某一企业的现象发生,同时也可避免企业将同一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在不同年度进行申报。

17.第八条第(四)3“资助标准”修改为:“扶持标准:事中方式。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上年度投资总额的20%(包括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对应的投资主体给予扶持,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的投资总额,其中对全链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扶持金额按项目已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最长扶持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年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明确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资助的内容为上年度固定资产及生产配套环节的费用投入,但对全链条项目固定资产的资助比列不少于70%。

18.第八条第(六)1“资助方向”修改为:“扶持方向: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项目”,将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也纳入资助范围。

19.第九条(一)1“资助方向”修改为:“支持品牌企业为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推广、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质量检测和非强制性质量认证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品牌人才队伍建设等”,一是改变过去仅支持工业制造业领域的企业开展品牌提升的做法,将支持范围扩大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品牌,避免非制造业企业注册的优秀产品品牌被排除在资助之外;二是增加支持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内容。

20.第九条(一)3“资助标准”修改为:“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是取消了条款中具体资助的费用名称,二是取消了对每家单位最多可连续3年获得资助的限制条件。

(四)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核”部分

21.第二十一条中“公示时间为10天”调整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原规定公示时间为10天有可能会少于7个工作日,为保持一致进行相应调整。

(五)第六章“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部分

2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事中项目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建设进度。项目在执行过程需要调整建设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提出项目中止的,应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批准。因故调整项目建设规模或中止的,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项目单位退还资助的资金”。明确事中项目应及时完成项目建设,项目调整需报请审核批准等;同时根据市财政局建议修改,强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追回资金中要发挥督促作用。

2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事中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的自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实施概况、项目效果、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专项资金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根据市财政局建议修改,增加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内容。

(六)第七章“监督管理”部分

24.第三十一条(一)修改为:“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区别以往将罚款金额作为判定企业违法违规不得获取专项资金资助的唯一标准,执行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二)修改为:“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删除(三)“申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四)修改为:“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五)修改为:“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六)修改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七)第八章“附则”部分

25.增加“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26.原第三十二条序号调整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规程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同时废止”。

三、政策创新点

一是紧跟先进技术步伐和新旧动能转换热点,布局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将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视为推动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进一步扩大对企业技改投入的资助范围,在重点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基础上,将生产制造配套环节的部分投入有限度的纳入支持范围。

二是进一步重视深圳企业和深圳产品的品牌国际化进程,增加对企业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的支持,鼓励企业为将自主品牌推向国际市场而与国际品牌专业机构开展合作,满足新时期深圳企业打造国际形象,迈向国际市场的现实需求;进一步重视质量对品牌的支撑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同时,增加对企业开展质量检测和非强制性质量认证的支持,以质量促品牌,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面对标全球最高标准,到本世纪末,深圳成为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的发展目标。

三是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要求的同时,也根据我局新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管理理念,改变以往仅将罚款金额作为判定企业违法违规不得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唯一标准,明确对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不予资金资助,避免出现守法企业因个别轻微行政处罚而受到重大不利因素影响,达到既打击严重失信行为,又能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激励奖励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营造宽松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