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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鄂医保发〔2025〕47号
发布时间:2025-11-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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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进一步完善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举措,推动创新药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创新药研发支持力度
(一)支持医保数据用于创新药研发。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方信息互通与协同,做好医保数据资源管理,推动医保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利用。在确保数据安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探索为创新药研发提供必要的医保数据服务。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做好疾病谱、临床用药需求等数据归集和分析,开发适配创新药研发需求的数据产品,支持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理确定研发方向、布局研发管线,提升创新效率。
(二)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扩大创新药投资规模。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创新药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为创新药研发提供稳定的长期投资,培育支持创新药的耐心资本。
(三)加强药品目录准入政策指导。建立完善医保部门企业接待机制,畅通医保部门与创新药企业沟通交流渠道,有针对性加强创新药在药品目录准入方面的政策指导。上市申请获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的创新药,企业可同步申请医保部门给予点对点政策指导。医保部门与企业可围绕药品目录准入涉及的主规格、参照药、支付范围等开展交流。
(四)统筹推动创新药研发。积极组织申报创新药物研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药物研发相关任务落地实施并完善多部门联动的支持机制。发挥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作用,依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支持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开展以创新药研发为导向的科研攻关。
二、支持创新药进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
(五)及时将医保药品目录内创新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时将目录内创新药按规定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严格执行创新药医保支付标准,医药企业向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药品不受医保支付标准限制。
(六)积极推荐创新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建立提前介入机制,按照一药一策原则,及时做好政策辅导,积极推荐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七)健全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医保目录调整权限,在坚持“保基本”的基础上,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创新应用价值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
(八)鼓励创新药纳入商业健康保险。适应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以下称商保创新药目录),积极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参考使用。推进基本医保与商业健康保险“一站式”结算。支持使用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购买覆盖创新药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
(九)强化创新药真实世界研究。探索建立科学的真实世界研究方法,鼓励创新药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推动研究结果与药品目录准入、续约、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等挂钩。研究制定创新药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推动评价结果拓展应用,不断提升医疗机构创新药配备使用能力。
三、支持创新药临床应用
(十)优化药品挂网程序。支持创新药品首发挂网,建立创新药挂网绿色通道,对创新药品实行随时申报、自主定价、直接挂网,缩短挂网周期,提高采购效率。纳入医保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创新药,可按规定实行直接挂网,落实联审通办,采取申报沟通前置、简化资料要求、缩短办理流程、省域间快速协同等支持措施。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及时受理核验挂网申请、纳入平台、开通网上采购资格,提高挂网环节全流程服务效率。
(十一)推动创新药加快进入定点医药机构。建立创新药入院绿色通道,制定创新药进院流程工作指引。鼓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于药品目录更新公布后2个月内召开药事会,按照“应配尽配”原则,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原则上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配备率省(部)属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40%,其他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不低于30%,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不低于20%,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相应专科谈判药品品种的60%。
(十二)强化创新药品临床应用。积极支持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创新药品,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次均药品费用、基本药物占比等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创新药配备使用。建立创新药品配备使用监测点制度,加强创新药品落地情况的监测,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每月对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调度,每半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情况进行通报,对谈判药品配备率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及时进行提示、约谈。
(十三)提高临床使用创新药的能力。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创新药使用能力建设。鼓励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总结创新药使用经验,开展创新药临床使用培训,指导医师合理使用。按照国家部署,落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
(十四)完善创新药医保支付管理。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拓宽创新药品购药渠道。建立完善“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提高创新药品医保待遇水平。加强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衔接,根据创新药品使用情况及时合理调整病组(病种)权重(分值),提高病组(病种)支付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对运用创新药品导致费用较高的病例,实施特例单议,支持新药新技术合理应用。建立完善DRG/DIP创新药除外支付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实行除外支付,三年内暂不纳入DRG/DIP支付。
(十五)做好供需双方医保服务。推进“医保药品云平台”建设应用,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药品需求快速响应、信息便捷查询等服务。统筹实施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和即时结算政策,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效率。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企业结清款项。
四、提高创新药多元支付能力
(十六)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功能。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将创新药纳入保障范围,推动企业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困难群众使用创新药。医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给予数据共享、结算清分等方面的合作支持,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
(十七)促进创新药全球市场发展。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将创新药纳入保障范围,推动企业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困难群众使用创新药。在国际交流合作中主动宣传推介我省创新药发展成果。加强国际推广,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创新企业探索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销售,支持创新药品通过中欧班列等渠道走向世界。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医保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协同,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形成从需求端拉动创新药发展的合力。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并与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做好政策衔接配套。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营造支持创新药发展的良好氛围。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全面落实药品追溯码医保监管应用,加强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将创新药支付纳入基金监管重点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