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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鄂经信企业〔2025〕84号
发布时间:2025-07-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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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以下简称两部门和〔2024〕148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从2024年起,由中央财政分批次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简称重点“小巨人”企业)。
第三条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1.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两部门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遴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制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2.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根据相关要求及时下达财政资金,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3.市(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地区资金绩效自评。
4.市县经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承担直接审核责任;落实属地监督主体责任,负责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单位使用项目资金,组织开展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全面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对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区绩效
自评。
5.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真实申报、资金合规使用、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完善内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自觉接受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点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的重点产业链、工业“六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简称“重点领域”)。
第五条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三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夯实企业立身之本。即打造新动能,从人才、组织机构、设备条件等方面,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打造创新团队;攻坚新技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开发新产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一强”提升协作配套能力,不断夯实产业基础支撑。即围绕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加大产业化投入,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六条组织专业机构向“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第七条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有效期内湖北省“小巨人”企业。
(二)申报企业须提出“三新”(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一强”(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
(三)推进计划实施期三年,可覆盖打造“三新”、“一强”单个或多个方面,须分别提出分年度绩效目标,投资总额需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申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支持:
(一)已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或境外公开发行股票;
(二)不属于重点领域;
(三)已获得《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支持的企业;
(四)推进计划投资不足2000万元;
(五)推进计划不聚焦“三新”、“一强”;
(六)推进计划内容、投资、绩效目标不可行、不合理、不清晰;
(七)推进计划绩效目标不具备强链补链稳链作用;
(八)其他不适宜推荐情况。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具体年份申报通知,根据〔2024〕148号文件精神,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同时报送至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两部门要求,制定遴选标准,组织推荐拟支持的“小巨人”企业。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中央财政按照600万元/家企业的标准测算每批次各省资金额度。奖补资金分两次拨付,实施期初拨付50%,实施期末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拨付剩余资金。奖补资金总额的95%以上,由企业围绕“三新”“一强”目标任务自主安排,用于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设备升级、人才引进与培养、市场开拓等方面。每批次安排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5%,用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
1.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单家企业分配金额=(中央财政实施期初拨付的50%奖补资金额度-我省计划用于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的资金额度)/参与分配企业户数。同时,在每家企业实施期初奖补资金中预留20万元用于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首批赋能工作,每家企业预留10万元)。
2.实施期末奖补资金。企业分配金额=基础奖补+期末绩效评价奖补。
实施期末对企业推进计划、投资、资金拨付使用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明确绩效评价等次。根据两部门确定继续支持的“小巨人”企业名单和中央财政实施期末拨付的50%奖补资金额度,设置基础奖补加企业期末绩效评价所得分值奖补。企业期末绩效评价所得分值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A(90分及以上)、B(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C(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企业期末绩效奖补按照绩效评价结果设A类系数为1.0、B类系数为0.9、C类系数为0.8的权重计算绩效奖补金额。(单家企业期末绩效评价奖补=考核成绩等级奖补系数/(1.0×获A等级企业总数量+0.9×获B等级企业总数量+0.8×获C等级企业总数量)×(本次应拨付总奖补资金额-基础奖补资金额×本批继续支持的企业总数量)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资金。通过公开招标遴选服务机构,围绕“小巨人”企业,尤其是重点“小巨人”企业需求进行培育赋能,“小巨人”企业需求满足后,可拓展至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体任务是,人才培训实现“小巨人”全覆盖、管理和质量诊断实现“小巨人”企业“愿诊尽诊”、探索技术创新服务供给等内容。
第十二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房租、物业、餐饮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收回资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再安排剩余资金。
第十三条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各市(州)、县(市、区)收到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提出的推进计划原则上不能调整,受经营环境变化确需调整的,需报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且调整后的推进计划投资额、绩效目标等不得降低。
第十五条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明确绩效评价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小巨人”企业,评价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见第十一条)。
考核指标分为投入指标和产出指标,投入指标主要考核企业“三新”“一强”年度计划投资完成情况。产出指标主要考核企业“三新”“一强”推进计划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企业可根据《“三新”“一强”推进计划标志性成果》(见附表1)并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至少5项,其中标*的项目中至少选择3项;企业再结合自身实际另行提出3项标志性成果(注明属于“三新”“一强”中哪一类)。绩效评价专家组对年度计划投资完成比例、企业选择和另行提出的每项标志性成果进行赋分,制定打分标准,计算综合得分,全面评价企业“三新“一强”推进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实施绩效管理,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期末奖补资金,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情况报两部门备案。各市(州)经信部门负责“推进计划”后续绩效跟踪和验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投资内容与推进计划是否相符、绩效目标是否实现。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各部门应及时向上反映。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做到专款专账、专管专用,积极主动配合各项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分配市县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级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