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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备案工作

发布时间:2021-02-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强福建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创新创业创造,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27号)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福建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盟工作内容
(一)制定联盟发展战略规划,明确联盟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发展任务和工作重点,并规划具有前瞻性与可操行性的战略路线图。
(二)建立健全联系交流、工作例会、信息发布、重大事项决策、资源共享、利益分配、经费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联盟持续健康发展。
(三)面向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协调解决与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
(四)积极开展产业规划类、企业运营类等专利导航,明晰全球核心专利分布和竞争格局,支持联盟成员参与国际竞争。
(五)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支撑联盟成员开展专利信息的定向跟踪监测和深度分析,服务联盟成员研发立项、企业并购、市场开拓等决策。
(六)围绕产业链上下游核心技术和产品,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构建若干个集中许可授权的专利池,促进联盟成员开展专利技术许可、转让,形成专利池之间相互支撑、交叉许可的专利集群并开展商业运营。
(七)积极参与或主导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建立标准制定和专利池构建的良性互动机制。
(八)协调联盟成员与金融机构对接,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联合担保与授信等金融创新服务。
二、联盟条件
联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盟成员单位应不少于10家,其中我省单位数量原则上不低于60%;
(二)联盟参与企业应具备较好专利基础,具有较强技术优势,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应确定1家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作为牵头单位;
(四)联盟还应当符合《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国知办函管字〔2015〕192号)的有关规定。
三、提交材料
联盟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基本信息;
(二)联盟章程或组建联盟的合作协议书(联盟章程或合作协议书应由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
(三)联盟牵头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联盟成员单位名单及相关负责人、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五)其他必要的信息资料。
四、联盟备案及管理
(一)联盟备案实行自愿原则,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或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推荐单位审核后出具推荐函,将备案材料一式一份连同电子版报送我局。
(二)联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行业规范,接受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滥用专利权、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阻碍市场良性竞争和产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联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战略”等字样,不得擅自以党和国家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擅自以“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精准扶贫”等国家战略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联盟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刻制印章。
(四)联盟发生换届、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单位变化、重大活动组织等情况,应通过推荐单位在事前或事后十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
(五)联盟每年12月20日前应通过推荐单位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联盟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推荐单位要敦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的,推荐单位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取缔并报我局撤销备案。
五、支持政策
省知识产权局将积极支持联盟建设和运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在政策、资金、大数据信息和高端知识产权资源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各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产业发展运营基金等向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倾斜,资金重点支持联盟及成员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应诉、知识产权信息利用、风险预警防范、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运营等能力提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