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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1-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县域重点产业链“四链”深度融合,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集聚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区、管理服务高效区、改革开放先导区,推动开发区建设发展迈上新高度、新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现代化产业集聚
1.加快数字化赋能。支持开发区参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和智能制造工程,建设一批高标准数字园区和智能工厂。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申报国家数据产业集聚区、省数据产业集聚区和省数据要素产业园,成功入选的按规定分别给予开发区管委会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打造省物联网产业集聚区、省新能源数字技术应用产业集聚区、省数据标注基地和国家级“万兆园区”等特色园区。(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数据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打造具有特色和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支持开发区招引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开发区并持续经营的,各地按照决策程序规范制定“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对开发区内生产《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内重点产品、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优先纳入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计划。鼓励各地对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增列入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培育未来产业。结合开发区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围绕数据智能、氢能、新型电池、健康与新医药等领域率先培育未来产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典型场景。对新获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牵头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推动有条件的开发区管委会先行先试,培育国家级、省级未来产业集群,对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工信厅、卫健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开发区企业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推动概念验证中心与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全省质量领域科研院所在开发区内建设产业质量测试中心。开发区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部级孵化器(含标准级和卓越级)的,按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50万元奖励。支持央企、外省行业领军企业、龙头企业和跨国企业等将新增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设在开发区,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工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产业发展生态。深化新一轮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打造新型工业化优质空间载体,对省级指导的重点园区开展评价,综合排名靠前和成长进步明显的,按规定给予正向激励奖励。布局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强化优质供应商资源导入,培育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新高地,建设各具特色的专业化产业园区。发挥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政策的作用,推动开发区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由省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资源集约化利用
6.强化统筹规划。开发区要按照新一轮《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完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统筹保障开发区主导产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优先复制推广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经验和国家优化环评分类改革试点经验,落实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优化土地使用方式。鼓励各设区市制定混合土地用途设定规则,在符合规划、权属无争议、过程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参与、产业导向优先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土地用途灵活转换”方式,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国家级经开区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实行“标准地”改革。加大开发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力度,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高配套设施用地占比。对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经属地政府批准,开发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引导开发区参与零碳园区试点建设,对纳入国家级及省级试点的园区,其符合条件的项目将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有序推进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负荷开展绿电直连,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开展美丽园区建设。加快完成开发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出台创建及评估导则,规范开展美丽园区建设,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美丽园区内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11.优化管理运营机制。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定位,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整合规范管理机构设置,精简优化内部管理架构,科学确定人员编制规模,建立健全开发区管理机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推进产城人融合,依法依规与所依托的行政区体制合一。持续完善“管委会+公司”运营模式,推动开发区制定管委会及开发区平台运营公司职责清单,理顺职责关系,有序推进政企分离、管运分开,提升平台公司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化运营能力。(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商务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企业办事不出园区”事项清单,建立完善“帮代办”或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模式,健全“线上平台+线下中心”服务渠道,每年选择10个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构建增值化服务体系,分类整合形成产业链发展“高效办成一类事”。指导开发区及属地政府部门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推广智慧监管,优化信用监管,积极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人才引育力度。强化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以产业筑基、人才赋能为导向,探索项目、人才、技术、资本一体化落地的人才招引模式。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引进省级高层次人才,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按规定发放最高700万元补助,在子女教育、出入境和居留便利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推动开发区及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培养产业技能人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资金保障。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模式。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深化“创新积分贷”“技术流”“科特派金融服务”等特色信贷模式,建立科技企业人才类“白名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额度提升等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举办资本项目对接活动,推动相关基金或项目落地开发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国资委,福建金融监管局、厦门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15.提升开放平台能级。加强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金砖创新基地、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福州新区等各类区域联动发展、联动创新,推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制度创新成果在开发区有序复制推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鼓励台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助力涉台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加强产业合作,省级财政对经认定的合作区投资主体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深化“两国双园”合作模式,加强政策协同,推动外向型经济提质升级。(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发挥招商引资载体功能。组织开发区参与“投资中国”“投资福建”招商活动,加强与金融资本、跨国公司对接合作。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组团赴境外招商引资,对每场境外招商活动支出费用按不超过70%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建设“肯招商、会招商、善招商”的全链条专业化招商队伍,每年遴选10个招商引资重点开发区,对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招商活动产生的场地费用、信息资源服务费用等符合规定的支出费用,每个按不超过7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17.促进高质量利用外资。推荐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申报国家标志性重大外资项目和重点外资项目。推动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项目在福州、厦门等地相关开发区落地,鼓励境外基金投向开发区符合政策的新兴产业领域。指导开发区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和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对推动重点外资项目(制造业项目新增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美元,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新增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落地且外方实际到资达认缴注册资本20%以上的,给予开发区管委会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完善外贸平台功能。推动在开发区内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汇聚优势产业企业、商会协会和金融、科研等产业上下游资源,完善物流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成效明显的园区运营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发挥综合保税区功能作用,拓展加工制造、物流分拨、检测维修研发等保税业务,推动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模式向智慧化、便利化升级,支持在综保区内设立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推广“先查验后装运”等改革措施,探索试点“电子关封锁+转关自动核销”模式,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服务企业安全有序“走出去”。用好“闽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联盟资源,为开发区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供高效专业服务。支持开发区精准策划举办出海交流、培训、对接等活动。开发区企业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委托专业机构服务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省级财政按不超过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发展推进机制
20.做深开发区山海协作。每年指导3至5对省内产业匹配度高、互补性强的山区和沿海开发区开展跨区域对口协作,允许合作双方在参加省内工作考核时,协商划分相关经济指标。在严格遵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对产业转移项目,项目转入地可探索实施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降低环评等级等改革措施。每年从市级山海协作帮扶专项资金中切块30%用于飞地园区建设。支持山区开发区共建产业园建设,补齐发展短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统计局、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升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晋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升级或晋级成功的予以开发区管委会1000万元奖励。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新设综合保税区,对成功获批并按时通过验收的予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500万元奖励。制定实施国家级开发区晋位奖励办法,鼓励其在各类国家级考评中争先进位。(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优化开发区考核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居前10名的,纳入当年度高能级战略平台培育名单,对其委托第三方编制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环评和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等符合规定的支出费用,给予开发区管委会7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出台省级开发区动态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核减、撤销、更名等相关规定,完善优胜劣汰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开发区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强化内部约束,规范权力运行,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开发区提质增效提供坚强政治保障。要将开发区发展纳入相关“十五五”规划内容并加力推进,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细化配套措施,省商务厅依托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收集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每半年汇总全省建设进展情况,加强跨部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开发区实现提质升级。
本措施所称的开发区,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其中涉及资金奖补措施的有效期,以奖补责任单位的相关文件有效期为准;同一事项涉及多份政策文件的,奖补资金按就高原则支持。厦门市执行本措施所需财政资金自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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