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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厦府办规〔2020〕15号

发布时间:2020-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提升本市标准化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引领和推动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充分发挥标准化主管部门主导、行业主管部门主抓、地方政府主推、市场主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本市标准化建设。
(二)重点突破,整体提升。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加快制定和实施先进适用的标准,以点带面,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三)创新引领,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品牌协同机制,用标准化提升创新能力,用创新成果提升标准化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开放合作,国际接轨。依托产业特色和区位优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为标杆,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体系。
三、主要目标
(一)标准供给体系更加完善。建立健全覆盖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的先进标准体系。全面推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新增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500项以上。
(二)标准化效益更加显现。标准实施、监督和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各领域标准化试点全面开展,标准化成果得到广泛应用。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20个以上。
(三)标准化基础更加坚实。标准研究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更加完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发挥更大作用。建立健全涉及多个重点行业的标准化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重点任务
(一)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着力构建城市标准体系
1.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强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的统一管理,做好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批准发布等工作,不断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的归口管理,做好地方标准的实施、评估、反馈、复审等工作,完善本行业的标准体系。
2.支持企业标准领跑。鼓励企业瞄准国际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引导企业开展对标达标工作,争当企业标准“领跑者”。
3.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求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支持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4.推动厦门标准“走出去”。引导和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对接机制,申报组建国际、全国或全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逐步增加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项目,争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二)围绕“两高、两化”要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
1.推进农业农村标准化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加强都市现代农业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标准水平。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完善生态文明、美丽乡村建设标准体系。
2.推进先进制造业标准化建设。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制造等领域新技术与标准融合,加快基础通用、关键共性技术标准研制,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向标准转化。引导传统优势产业开展国内外先进标准比对,加强标准研制和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3.推进现代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重点选择旅游会展、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文化创意、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领域,逐步健全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标准体系。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探索构建服务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机制。
4.推进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智慧城市等领域标准化建设,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完善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标准水平。加强政府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提高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等标准化水平,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5.推进两岸标准化交流合作。以“立足厦门、面向全国、服务两岸”为宗旨,不断提升台湾地区标准化(厦门)研究中心的能力和水平,深入开展台湾地区标准化研究,推动两岸标准化交流合作,促进行业标准共通,助力两岸融合发展。
(三)强化标准化基础建设,着力提升工作支撑能力
1.提升标准化科研能力。围绕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确定标准体系规划和标准制定路线图,开展国内外先进标准比对研究,引领产业、行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标准化科研机构强化科研能力建设,加强与国内外标准化科研机构的合作,不断提升标准化科研的深度和广度。
2.提升标准信息服务水平。健全完善以国内标准为基础,以台湾地区、新加坡等地有关技术法规、标准信息为特色资源的标准数据库,构建权威、高效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收集、整理与本市重点产业相关的WTO/TBT(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信息,为企业提供预警服务。
3.鼓励发展标准化服务业。积极培育标准事务所等第三方标准化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各种标准化增值服务,在国际标准分析研究、标准信息咨询、标准培训宣贯、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丰富标准化服务内涵。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
建立本市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协助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形成高效运行的标准化工作新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完善标准化扶持政策
各区政府要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化扶持政策与产业政策深度融合,促进标准与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行政执法、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形成整体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合力。
在重大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等方面,对各级标准贡献奖获得者、国际国内标准主导起草单位、企业标准“领跑者”予以优先支持。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可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鼓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各区政府要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标准制修订、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化宣传培训等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与奖励,推动本市标准化战略全面、深入实施。加大市级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保障力度,资助与奖励项目、额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具体申报流程及要求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助总额度为国际标准100万元、国家标准50万元、行业标准4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只有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按总额度100%资助;
只有排名第二至第五的起草单位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按总额度30%资助(有多家单位时,平均分配该资助额度);
同时存在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至第五的起草单位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按总额度7:3比例分配(排名第二至第五有多家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平均分配该资助额度)。
对第一起草单位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第一起草单位为行政单位的,资助对象顺延至排名最靠前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修订项目按照制定项目的标准减半资助。
项目资助申请期限为标准发布之日起5年内。
2.对参加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活动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ISO、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资助;对担任ISO、IEC国际标准工作组(WG)召集人的所在工作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TC、SC设立的标准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对承担福建省或厦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对担任ISO、IEC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注册专家的所在工作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TC或SC)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所在工作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的资助。
3.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4.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资助;项目验收后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推广示范的项目,按示范年度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5.对被确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标准对标达标工作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项的资助(每家企业总资助不超过3万元)。
(四)强化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构建多层次的标准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化专业人才、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培训,将标准化理论与实务纳入本部门领导干部培训课程。鼓励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开设标准化课程或者开展相关培训,推动标准化教育的普及。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培养和引进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重要岗位人才。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高水平标准化专家库,为本市标准化建设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五)优化标准化发展环境
加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广泛开展世界标准日、质量月等群众性标准化宣传活动,普及标准化知识,提升全民标准化意识。定期发布本市标准化工作白皮书,公布标准化工作总体情况。建立重要标准新闻发布制度,加强标准解读,营造良好的标准化工作氛围。
本意见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同时废止。标准化资助或奖励的项目,在本意见发布之前完成且不超过5年的,按原有政策执行;在本意见发布之后完成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