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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2019年厦门市中小企业成长支持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10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19年厦门市中小企业成长支持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以下其中之一:

1. 获得“2018-2019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认定,且资信评级在A级(含A+、A、A-)及以上的企业;

2. 获得“2019-2020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认定,且资信评级在A级(含A+、A、A-)及以上的企业;

3. 符合条件的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要求贷款为本币贷款,补助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履行的贷款。

注:因科技担保贷款和科技保证保险贷款已在市科技局获得贴息补助,不在本项资金受理范围。若有申报,即为多头申报,按相关规定将取消申报资格。

2. 直接融资借款项目和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发债融资项目,融资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资金支持方式

资金扶持将采用贴息方式进行,2018年已获本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此次不再予以支持。

(一)拟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贴息额度主要根据每个企业的信用评级和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银行贷款利息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中,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含A+、A、A-)企业,贴息最高比例为30%;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级AA级(含AA+、AA、AA-)企业,贴息最高比例为40%;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级AAA级(含AAA、AAA-)企业,贴息最高比例为50%,并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

(二)拟申请直接融资(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贴息的企业,根据融资成本情况给予不超过融资额3%的补贴,每家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发债融资的,按融资金额的3%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资料(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一)封面

(二)目录

(三)厦门市中小企业成长支持资金申请表(登陆申报系统填写,初审通过后自动生成,请下载打印盖章);

(四)银行贷款(本币)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2018年银行贷款明细汇总表(登陆申报系统填写,初审通过后自动生成,请下载打印盖章);

2. 银行发放的贷款凭证(借款借据)(请对应贷款明细汇总表里的顺序,上传扫描件,纸质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需要核对原件);

3. 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请对应贷款明细汇总表里的顺序,上传扫描件,纸质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需要核对原件)(注:扫描件只需提交有借款合同编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签字盖章页即可;纸质材料需完整合同复印);

4. 贷款银行确认的利息支付证明(请到通知附件下载表格填写,并到银行盖章确认;上传扫描件,纸质材料提交原件);

(五)直接融资和两岸股权中心发债的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2018年直接融资或发债明细汇总表(登陆申报系统填写,初审通过后自动生成,请下载打印盖章);

2. 直接融资或发债凭证(请对应直接融资明细汇总表里的顺序,上传扫描件,纸质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需要核对原件);

3. 企业签订的直接融资或发债合同(复印件)(请对应直接融资明细汇总表里的顺序,上传扫描件,纸质材料提交时,需要核对原件)(注:扫描件只需提交有直接融资合同编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签字盖章页即可;纸质材料需完整合同复印);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纸质材料提交时,需要核对原件);

(七)企业2018年度完税证明(原件)(需税务局开具证明并上传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