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制造业篇)
第一章 支持企业高质高速发展类
第一节 支持上市企业做强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 一 )对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 ,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内主板、 创业板、科创板以及直接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 6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按第( 一 )款标准奖励。
已获得分阶段奖励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请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特指美国的道琼斯和纳斯达克 、香港的恒生 、 日本 的日经 、英国的富时 、德国的 DAX 、法国的 CAC 。直接在境外上市是指在坪山区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 。
(五)对坪山区上市企业已获得分阶段资助的 ,按本条相应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见第一部分“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中的免申即享流程 。
第二节 支持企业认定为“专精特新”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的, 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广东省 、深圳市“ 专精特新 ”企业的,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认定的 ,按“从高不重复 ”原则给予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获更高级别认定的 ,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请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 申报与审核流程
见第一部分“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中的免申即享流程 。
第三节 支持企业认定为“单项冠军”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对获得工信部制造业“ 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 励;对获得工信部制造业“ 单项冠军 ”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给予企业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 申报与审核流程
见第一部分“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中的免申即享流程 。
第四节 支持企业“小升规”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对首次纳入坪山区“ 规上 ”企业库的工业企业,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入库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 ,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申报本条资助的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 申报与审核流程
见第一部分“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中的免申即享流程 。
第五节 支持企业扩产增效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1 .年产值 2000 万元以上 、4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0 .5%, 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
2.年产值 4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 ,上年度增长 25%以上 ,按增长部分的0. 5%, 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
3.年产值 10 亿元以上 、10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0 .5%,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请本条资助的企业应于 2022 年或之前已在坪山区纳统或有产值分成 。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统计地不在坪山区 ,但在坪山区有产值分成的企业 ,可申报本条款 。 因跨区生产经营造成产值数据在市内分成的工业企业,按其分成后归入我区的产值确定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并计算资助金额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第二章 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
第六节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 一 )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 ,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的 10%给予资助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600 万元 。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 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实际支付融资租赁利息的 50%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300 万元。
( 二 )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 、产业转型升级 、核 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 ,按国家部委资助金额的 3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技术改造项目已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备案系 统网址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590706993 5344200403200101 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 — → 深圳市 — → 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 — → 搜索事项名称“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选择“ 深圳市企业技 术改造项目备案 ”事项办理申请),且已按照规定纳入坪山区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项目备案名称原则上须与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项目名称 、申报资助项目名称保持一致 。 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 0610 到 4690 之间)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 项目, 以及扩建 、迁建 、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
(四)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坪山区 。企业须以 2023 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
入(2023 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 进行申报 ;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须提供 进口设备报关单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按税 前(不含税) 金额计算 。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 2023 年度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金额。
(五) 申报第( 二 )款条资助的 ,项目必须完成验收 。事前资助项目 ,配套 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 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事后资 助项目,国家部委资金到账时间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国家部委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
(六) 同一事项不可同时申报本节第( 一 )款与第十一节“ 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资助 ”。
(七) 统计地不在坪山区 ,但在坪山区有产值分成的企业 ,可申报该条款 。
(八) 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审核原则详见《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专 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项目审核原则》 ,其中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 20%的 ,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 ,项目不予资助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第七节 支持新引进企业实施工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 ,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 ,且落户 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的 ,经区工信部门评审通过 ,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7%, 给予最高 30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申报本条资助的 ,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 申报企业须在 2023 年 7 月 3 日政策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 2023 年固定资产投资已纳入坪山区统计 。
(四) “ 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 ”指的是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之日前没有自有产业用地, 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核查为准 。
(五) 申请本条资助的 ,须先评审后申报(评审办法另行发布)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第八节 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 、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 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 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同 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奖项的 ,按“ 从高不重复 ”原则给予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 ,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第九节 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 一 )对在坪山区建设省级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 ,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500 万元。
( 二 )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第( 一 )款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 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 二 )款申报主体原则上 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 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 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 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第( 一 )款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申报本条第( 一 )款资助的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
(五) 申报本条资助的 ,项目必须完成验收 。事前资助项目 ,配套资助以项 目验收时间为准, 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事后资助项目, 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第十节 支持首台(套)和首批次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产品进入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 、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指导目 录的企业 ,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3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申报本条资助的 ,项目必须完成验收 。事前资助项目 ,配套资助以项 目验收时间为准, 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事后资助项目, 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第十一节 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获得深圳市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申报本条资助的 ,项目必须完成验收 。事前资助项目 ,配套资助以项 目验收时间为准, 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事后资助项目, 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以市级资助
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
(四) 同一事项不可同时申报本节与第六节“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第( 一 )款。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第十二节 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金额 50%,给予最高 300 万元 、200 万元 、100 万元配套资助 。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申报本条资助的 ,项目必须完成验收 。事前资助项目 ,配套资助以项 目验收时间为准, 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事后资助项目, 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第十三节 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 一 )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耦合支持 。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 ,按市级资助金额 20%, 给予最高 100 万元配套资助 。
( 二 )工业设计服务小微企业支持 。对中小微制造企业实施的产品差异化、 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 50%,给予最高 15 万元配套资助 。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申报本条资助的 ,项目必须完成验收 。事前资助项目 ,配套资助以项 目验收时间为准, 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事后资助项目, 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第三章 支持企业强链集聚发展类
第十四节 支持专业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 一 )对同一 主体连片或合并计算占地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产业园区 (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 5 个) ,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后 ,每培育或从市外引进 1 家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 ,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5 万元奖励 ;每培育或从 市外引进 1 家省市“ 专精特新 ”企业 ,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3 万元奖励 。单个新增企业只奖励一次 。
( 二 )符合第( 一 )款条件的专业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 20% 、30%以上的 ,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 10 万元 、20 万元奖励 。
单个园区运营机构年度最高奖励 1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二 )申报主体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不受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限制 。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申报本条资助的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五) 培育是指园区为企业提供了租金减免 、融资对接 、市场对接等服务, 以被培育企业出具的相关说明作为审核依据 。从市外引进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 变更(备案) 通知书为审核依据 。 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指工信部评价或 认定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 。“ 省市‘ 专精特新 ’企业 ”指各省(含省 、直 辖市 、 自治区) 或深圳市认定的“ 专精特新 ”企业 。培育或从市外引进的企业须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即注册地 、统计地和纳税地均在坪山区 。
(七) 申请本条资助的园区运营机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且应于 2023 年度或之前已在该专业产业园区开展工作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第十五节 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协作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对参加区产业部门组织且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政银企对接活动 ,实际采购区 内企业产品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采购金额的 1%给予资助,单个采 购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200 万元 。对通过坪山区银行贷款开展采购且贷款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 1 . 1%给予资助,单个采购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200万元 。 同一采购关系单向只资助一次 。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采购企业与供应方存在持股关系等关联关系的企业不可申报。
(四) 申请本条资助的 ,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第十六节 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 一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 、省市“ 专精特新 ” 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产值 4 亿元以上的企业,租赁坪山区物业 2000 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 的 ,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4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 给予一年租金资助 ,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500 万元。
( 二 )对产值增速 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 或产值 4 亿元以上且增 速 2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新租赁坪山区物业 2000 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 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 的 ,按实际租金的 40%且不超过 4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 给予最多一年租金资助 ,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5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指工信部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 小巨 人 ”企业 。“ 省市‘ 专精特新 ’企业 ”指各省(含省 、直辖市 、 自治区) 或深圳 市认定的“ 专精特新 ”企业 。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指按工信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 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 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 新“ 小巨人 ”企业 、“ 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 、创新型中小企业 ,且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审核依据) 。
(四) 申请第( 一 )款资助的企业:
1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2.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 、省市“ 专精特新 ”企业 须在 2023 年设立或迁入;新落户的产值 4 亿元以上的企业须在 2022 年或 2023年设立或迁入 ,且 2023 年度已纳入我区统计;
3.企业以落户当年的租金申请资助的 ,资助时间范围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租赁未满一 年的以实际 租赁时间为准;企业以第一个会计年度的租金申请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 2023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间 。
(五) 第( 二 )款“新租赁 ”指的是租赁期限起始时间须在 2023 年 1 月 1日及之后 ,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第四章 支持企业融资开拓发展类
第十七节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 一 )对产值增速 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 或产值 4 亿元以上且增 速 20%以上的企业, 在坪山区内银行获得 1 年期及以上贷款的 ,按实际支付利 息的 50%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平均值的标准给予贴息资助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200 万元。
( 二 )对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 1 年期以上信贷融资的企业,按实际 支付担保费的 50%且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标准给予贴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 ,贷款利息正常资助 ,罚息部分不予资助;
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 ,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
(四)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 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 LPR 平均值指的是 2023 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 LPR 平均值 。若实际利率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则以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平均值标准予以资助 。
(五) 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指按工信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 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 、创新型中小企业 ,且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审核依据) 。
(六) 申报该条款的贷款时间以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准, 即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需在 1 年期及以上。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第十八节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 一 )对产值 10 亿元以上企业举办的新品全球发布活动 、大型供应商合作 交流会等活动 ,经区工信部门备案 ,对实际发生的场地费用 、住宿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200 万元。
( 二 )对参加坪山区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和展会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对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50 万元。
(三) 对参加坪山区重点支持的境外展览的企业 ,经区工信部门备案 ,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 、运输费的 50%, 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30 万元资助 。
(四)对随区政府组团参加国家级会展等经贸活动的企业 ,对实际发生的食 宿费和交通费,按最高 3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多资助2 人 、最高资助 7000 元 。
(五) 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9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第( 一 )(五)款申报主体是工业企业 ,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 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第( 二 )(三)(四) 款的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申请第( 一 )款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仅资 助在活动举办期间的场地 、住宿费用 ,活动举办地须在坪山区 ,场地费用 、住宿 费用发生地须在坪山区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 ,票据应与申报项目 内容一致 ,如果同一票据中包含场地费用 、住宿费用以外的项目 ,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 。
(五) 申请第( 二 )款 、第(三) 款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 ,票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 ,如果 同一票据中包含展位费 、运输费以外的项目 ,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 证明材料 。费用以外币支付的须换算成人民币 ,汇率以收付款当天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基数进行资助 ,若当天无数据 ,则往后顺延取最近一 日公布的数据。
(六) 第(三) 款坪山区重点支持的境外展览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目录为准 。
(七) 第(四) 款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仅包含展会期间及前后三天内的交通 费用 ,实际发生的食宿费仅包含展会期间的食宿费用 ;该条款不受单个企业资助 和奖励总额低于 1 万元的限制,资助金额不受 2023 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限制 。
(八) 申请第(五) 款以 2023 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附件: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制造业篇)/uploads/allimg/240528/1-24052Q03U3916.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