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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5-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坪山、打造未来之城,构建“一产业、两规划、两政策”体系,有效激发坪山区新一轮科技创新发展活力,推动建设具有卓越竞争力的产业新高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坪山特色高新区核心园区,根据《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科技创新平台支撑
第一条 平台认定奖励
对在坪山区获批市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或其分支机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市级及以上资助额给予最高50%配套、最高5000万元的资助。
第二条 平台运营资助
经区政府引进的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落地坪山的,或引进上述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运营评价考核结果,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运营资助。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支持
第三条 联合共建资助
鼓励本地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实验室,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对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投入资助。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资助
(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资助。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推动高价值专利的创造、培育、转化、运营,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的培育和运营的,按照市级资助额一次性给予30%的区级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技术交易合同资助。鼓励辖区内非关联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交易技术合同,对技术输出方按照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五条 校企协同资助
支持企业以设立奖学金、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形式开展与本地高校的人才培养合作,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按企业支出成本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联合培养资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实训基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给予最高200万元租金支持。
第六条 创新创业项目落户支持
(一)双创大赛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对获得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坪山区企业或获奖后落地我区的项目,予以最高100万元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创新团队落户资助。对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市级资助额的50%予以最高1000万元租金资助;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市级资助额的50%予以最高250万元租金资助。对上述团队项目落户坪山之日起36个月内建设投入的50%,一次性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上述两条不可同时申请。
第七条 成果产业化资助
(一)创新团队成果产业化资助。对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市级以上资助的坪山区外创新团队落户坪山的成果产业化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在坪山注册运营实体销售额的30%给予支持,资助期限不超过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述团队项目落户坪山之日起36个月内建设投入的50%,一次性另行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二)技术示范应用资助。对获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应用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额的30%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三章 科技企业成长扶持
第八条 企业用房租金资助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根据研发投入强度,最高给予40元/平方米的租金资助。自落户坪山之日起可连续资助36个月(不包括处于孵化器阶段的时间)。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九条 国高企业认定奖励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评定得分,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标准化资助
(一)标准制定资助。对我区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市级资助额的30%予以最高30万元资助。
(二)秘书处工作资助。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按市级资助额的30%予以最高2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科技保险产品资助
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指定科技保险产品的,按照实际承担的累计保费支出的50%,对单个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保费补贴。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科技孵化载体培育
第十三条 科技众创空间奖励
(一)众创空间备案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最高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众创空间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连续两年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科技孵化器奖励
(一)科技孵化器备案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孵化器,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科技孵化器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科技孵化器运营资助。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遴选类孵化器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两年。
第十五条 科技加速器奖励
(一)科技加速器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科技加速器运营资助。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对评价合格的,连续两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科技园区奖励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技园区,根据运营评价结果,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资助。
第十七条 科技孵化载体升级建设支持
(一)科技孵化载体建设资助。通过贷款投资建设各类科技孵化载体的机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建设贷款利息,给予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投资机构银行贷款利息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二)科技孵化载体升级资助。各类科技孵化载体通过改建、扩建新增面积达到更高级别科技载体面积标准的,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新增面积一次性建设费用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科技创新氛围营造
第十八条 股权融资活动支持
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系列投融资对接活动,符合区科技主管部门投融资主题的,每年最高给予主办单位50万元资助。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交流资助
对在坪山区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最高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科普教育支持
(一)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科普教育基地活动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最高5万元活动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三)主题科普活动资助。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主题科普活动,符合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深圳科普月活动主题的,每年最高给予主办单位50万元资助。

第六章 附则
本政策由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本政策与本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每家单位每年可享受总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坪山区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自生效之日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0〕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