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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2023年数字经济-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示范项目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3-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信部组织实施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重点项目或示范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国拨资金的1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国拨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国拨资金到账时间须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国拨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类—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示范项目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

申报本条资助的还需提供

6.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批文、项目任务书、验收通过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7.国拨资金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

(三)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