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2023年数字经济-支持提升区域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水平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设立的工业互联网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拓展工业互联网供给资源池。对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公共服务平台,上架《深圳市坪山区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生态资源池》内20家以上数字服务商的80款以上应用产品或服务,且服务坪山区企业20家次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年度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对入选《深圳市坪山区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生态资源池》,且年度为10家以上辖区工业企业提供安全检测评估、咨询诊断、漏洞威胁监测等安全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安全服务机构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工业互联网宣传推广和人才培养。对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的技术交流、技能培训、供需对接等公共服务活动,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次的标准,给予单个机构年度最高50万元资助。本条款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限制;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五)本条第(四)款中的活动实际投入,是指场地费、专家费、物料费、宣传费;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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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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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类—支持提升区域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水平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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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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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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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4.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相关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区工信部门备案证明;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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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5.平台上架服务商清单、产品或服务清单,网站截图;服务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区工信部门备案证明;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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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报本条第(三)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6.安全服务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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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报本条第(四)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7.活动相关合同、发票、支付凭证、支出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区工信部门备案证明;活动照片、参会单位名单(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签到表等凭证资料;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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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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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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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