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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2023年支持直升机固定航线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3-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提供直升机固定航线飞行服务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上年度在坪山区实际运营成本的50%,给予年度最高400万元资助。
(二)对为上年度获得《坪山区突出贡献奖》表彰的企业和机构提供直升机乘用服务的直升机运营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给予奖励,具体方案由区工信部门另行制定。本条款年度奖励总额最高6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2.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3.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4.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服务业新业态发展类—支持直升机固定航线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

(二)

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5.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直升机固定航线飞行服务运营成本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见第六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验原件,收复印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证明;

(三)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