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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2023年支持建设商业配套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3-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商业综合体落户。对新开设的集中运营面积2(含)-3万平方米、3(含)-5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满一年后,分别给予运营机构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建设工业园区商业配套。对在2020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园区内,配建商业设施且投入运营的企业予以资助。其中,投资建设商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实现统一运营的企业,按装修费用的20%,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资助;投资建设公共食堂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须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开业。
(三)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商业综合体,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为521)为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七)申报本条中公共食堂资助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经营业态为“单位食堂”。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商贸业发展类—支持建设商业配套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

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6.开业相关证明资料(开业活动现场照片、相关新闻报道截图);租赁合同、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

(三)

申报本条第(二)款商业建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7.园区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租赁合同、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装修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见第六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装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报本条第(二)款公共食堂建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8.《食品经营许可证》、园区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区工信部门备案证明、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见第六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