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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2023年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3-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举办的新品全球发布活动、大型供应商合作交流会等活动,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对实际发生的场地费用、住宿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参加坪山区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和展会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对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万元。
(三)对参加坪山区重点支持的境外展览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运输费的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万元资助。
(四)对随区政府组团参加国家级会展等经贸活动的企业,对实际发生的食宿费和交通费,按最高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多资助2人、最高资助7000元。
(五)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9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条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第(一)(五)款申报主体是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第(二)(三)(四)款的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第(一)款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仅资助在活动举办期间的场地、住宿费用,活动举办地须在坪山区,场地费用、住宿费用发生地须在坪山区。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票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如果同一票据中包含场地费用、住宿费用以外的项目,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第(二)款、第(三)款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票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如果同一票据中包含展位费、运输费以外的项目,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费用以外币支付的须换算成人民币,汇率以收付款当天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基数进行资助,若当天无数据,则往后顺延取最近一日公布的数据。
(六)第(三)款坪山区重点支持的境外展览名单另行发布。
(七)第(四)款仅资助在展会期间及前后三天内的交通费用,仅资助展会期间的食宿费用;不受单个企业资助和奖励总额低于1万元的限制。
(八)申请第(五)款以2022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企业融资开拓发展类—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

申请第(一)款

资助的还需

同时提供

6.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2022年度财务状况表B103-1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B103-2(验原件,收复印件)。

7.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专项审计报告、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8.工信部门的备案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9.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如无合同,需提供展会分配通知书或付款通知书)、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10.工信部门的备案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1.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如无合同,需提供展会分配通知书或付款通知书)、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12.工信部门的备案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

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3.食宿费、交通费的发票、付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

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4.保费发票、资助收据、银行到账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