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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2023年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3-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产值4亿元以上的企业,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产值增速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4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新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4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多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条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国家工信部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指各省(含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深圳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指按国家工信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且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审核依据)。
(四)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
1.资助金额不受2022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限制。
2.企业须在2021年或2022年设立或迁入,须2022年度已纳入我区统计。
3.企业以落户当年的租金申请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计算至当年12月31日,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企业以第一个会计年度的租金申请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五)第(二)款“新租赁”指的是租赁期限起始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及之后,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企业强链集聚发展类—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

申请第一款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6.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7.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2022年度财务状况表B103-1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B103-2(验原件,收复印件);

8.被国家、省、市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公示截图或相关证明文件;

9.租赁合同及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2022年度租金发票和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租赁产业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六部分《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

(三)

申请第二款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10.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财务状况表B103-1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B103-2(验原件,收复印件);

11.租赁合同及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2022年度租金发票和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六部分《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

(四)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