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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2023年支持专业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3-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同一主体连片或合并计算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产业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后,每培育或从市外引进1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每培育或从市外引进1家省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单个新增企业只奖励一次。
(二)符合第(一)款条件的专业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20%、30%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
单个园区运营机构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条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主体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不受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奖励金额不受2022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限制。
(五)申请本项资助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六)培育是指园区为企业提供了租金减免、融资对接、市场对接等服务,以被培育企业出具的相关说明作为审核依据。从市外引进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备案)通知书为审核依据。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国家工信部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指各省(含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深圳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或从市外引进的企业须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即注册地、统计地和纳税地均在坪山区。
(七)申请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于2022年度或之前已在该专业产业园区开展工作。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企业强链集聚发展类-支持专业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

申请第(一)款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6.被国家、省市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公示截图或相关证明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7.被培育企业出具的相关说明。

8.区工信部门的备案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

申请第(二)款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9.园区入驻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2021-2022年度财务状况表B103-1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B103-2

(四)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