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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2023年支持新引进企业实施工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3-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对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评审通过,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条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4.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已纳入坪山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资助金额不受2022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须2023年度已纳入我区统计。“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指的是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之日前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核查为准。
(四)申请本项资助须先评审后申报(评审指南另行发布)。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

提供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

申请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带水印的202212月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7.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

8.区工信部门的评审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