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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开展新一代电子信息领域“聚龙领军人才”(D类)高成长性企业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3-06-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请条件
(一) 申请单位须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评选出的新一代电子信息领域高成长性企业(机构)。
(二)被推荐人须为新一代电子信息领域高成长性企业(机 构)推荐的人才, 且在坪山区全职工作满 3 个月、年龄未满 45周岁(截至收件当日)。
(三)被推荐人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且在科研、生产或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专长。
(四)被推荐人应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
二、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 聚龙领军人才”(D 类)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被推荐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社保纳税证明等:
1.被推荐人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被推荐人 3 年期及以上劳动或劳务合同;
3.深圳市社保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1  年社保缴纳证明 (收原件;在深圳市社保缴纳年限不足 1 年的, 以实际打印的凭证为准; 境外人员若无法查询的, 可不提供);
4.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1 年纳税证明(收原件;工作不满 1 年的,以实际打印的凭证为准);
5.深圳市公安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属于中共党员的需提供所在党组织出具的无违纪证明(收原件)。
(三)被推荐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证明。
(四)被推荐人在科研、生产或经营管理等方面专长相关资历资格、技术技能等证明材料。
(五)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六)被推荐人承诺书与授权书(见附件 2,收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按顺序整理;第一项材料提供纸质版及 WORD 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 件。申请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由申请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被推荐人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后, 由申请单位审核并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收件。 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验, 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收件;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审核。区人力资源局按程序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  通过线上视频或线下走访等形式对被推荐人全职工作进行核实。
审核不通过的,终止程序,并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四)认定及公示。审核通过后, 区人力资源局按程序对被 推荐人进行认定, 认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 5 个工作日),公 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发放坪山区“ 聚龙领军人才” 证书(D 类),证书有效期三年。
四、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截至2023年7月28日。

五、相关说明

(一)被推荐人若申请认定全职工作的“ 聚龙领军人才”,其 应与注册地在坪山区的企业(机构)签订劳动(劳务) 合同,实 际办公地在坪山区,且所在企业(机构)为其在坪山区依法依规 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 且不能有坪山区外的实际工资薪金纳税) 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二) “ 聚龙领军人才”须每年参加跟踪评价,跟踪评价情况与相关保障享受相关联。
(三)高成长性企业(机构)在取得自主推荐资格后, 应在 一年期内推荐“ 聚龙领军人才”(D 类) 人选, 逾期未推荐的, 视为放弃推荐名额。其中, 未来 1 年内落户坪山区的企业(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落户坪山区,逾期未落户的视为放弃推荐名额; 企业(机构)落户后,应在一年期内推荐“ 聚龙领军人才”(D 类)人选,逾期未推荐的,视为放弃推荐名额。
(四) 申请单位不得推荐正在享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相关 政策的人才以及我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申请认定“ 聚龙领军人才”(D 类)。 同一人才政策期内仅可被自主推荐一次。
(五)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一经发现, 取消推荐或资 助资格, 追回已发放奖励或资助, 不再提供配套的保障支持, 并 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征信平台;对于帮助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 料或知情不报的申请单位,取消当年度单位申请资格,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人才资助期内未在坪山区正常工作的,取消资助资格, 不再提供配套的保障支持; 人才资助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  纪律处分,或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取消资助资格, 不再提供配套的保障支持, 不再享受我区相关人才政策。

(七)人才资助期内发生工作单位变更, 或所在单位变更注 册地或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或所在单位发生重大经济、 法律纠纷等事项的,用人单位须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主动报备。未主动报备造成的后果由人才和所在单位自行承担。涉及瞒报的,1 年内暂停受理该单位人才业务申请。

注:各单位需确保提交材料中包含以下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核心技术或产品介绍、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