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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坪府办规[2022] 2号

发布时间:2022-08-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根据《广东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坪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和我区相关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正确导向,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中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
(三)坚持创新驱动,提升文化软实力,打造东部文化新高地;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文体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负责同志等。领导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增减。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管副部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核专项资金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三)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额度;
(四)审定一事一议的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及支出;
(五)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政治方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二)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和年度使用计划;
(三)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四)拟制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建设及管理专项资金专家库及项目库;
(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受理、考察、立项初审、组织方案评审及拟资助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可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六)分配支持项目的业务指导部(局)科室或街道,并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对支持项目进行全过程指导、跟踪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督,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在第三方独立机构支持下,开展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包括项目验收、社会调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绩效报告;
(八)承办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
(九)完成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一)参加领导小组会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对由本单位业务指导的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
指导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完成效果的评价意见,作为项目绩效管理的参考;
(三)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文件及管理制度;
(四)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成立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宣传文体事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负责对申报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宣传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专项资金奖励对象可以为个人,仅适用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
第十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项目资助:
(一)社会科学研究。包括围绕坪山区中心工作开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宣传、理论研究及交流活动。具有全局性、宽视野、高标准的文化交流平台和活动;重点支持客家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等富有坪山特色的研究、咨询、论坛、交流和收藏等;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在坪山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深圳精神”“特区精神”宣传、公益宣传等项目,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体系建设,具有创新和引领性的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区等群众新精神文明创建项目,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的“关爱行动”,市民文明素养提升等项目;
(三)融媒创新新闻宣传。结合坪山区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活动,顺应智能互联网时代融媒宣传的发展趋势,鼓励文化及媒体机构以专业优势开展各类融媒创新传播。具体包括富有探索性、实验性的融媒共创项目;
(四)网络文化培育。包括结合新时代互联网领域发展特点,围绕有关坪山的网络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培育、网络文明创建、网络内容建设、网络安全普及等宣传交流活动,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坪山在地网络文化。积极支持以互联网行业组织为载体,重点扶持规范属地互联网企业发展、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建设、网言网语新媒体作品创建等项目;
(五)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驻地创作计划、文艺社团等创作的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具体管理办法在《坪山区文艺精品创作等扶持和奖励办法》中另行规定;
(六)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文艺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等各类文化活动。辖区内文物、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及活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坪山城市书房”等各类项目;
(七)体育活动和赛事。支持我区体育社会组织开展棋类、网球、篮球、羽毛球、足球等各类群众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健身指导服务、国民体质测定、全民健身活动等。鼓励在我区举办取得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机构赛事授权的高端体育赛事活动,承办省级、市级体育赛事活动,培育符合我区体育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社会影响大或品牌知名度高的本土原创品牌赛事。鼓励引进科技与运动相融合的数字体育运动赛事,以及举办区委区政府支持的重大体育活动和对外体育交流活动;
(八)国际人文交流合作项目。有助于营造坪山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坪山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的人文项目,包括各种形式的国际人文交流活动、国际传播项目创作等;
(九)辖区非国有博物馆及非盈利性文化艺术空间扶持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在《坪山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实施办法》中另行规定;
(十)宣传文化体育界名人名家项目的引进与合作。具体管理办法在《坪山区文艺精品创作等扶持和奖励办法》中另行规定;
(十一)辖区范围内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资助(包括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和奖励。项目资助原则上最高不超300万元,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资助阶段。由坪山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与我区引进名人合作举办的纯公益文体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其他项目予以差额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规模经专家评审后,认为确需超出上限的,由领导小组办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项目下列开支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资和福利、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已在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四)由我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每年公开发布公告,向社会征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临时项目是指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体育项目,包括已纳入上级相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或相关规划、政策的项目,承接上级主管部门主办或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在年度计划项目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年度计划项目申报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助。当年临时项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年度计划项目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查:领导小组办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方案、预算经费等)进行审核;
(三)方案评审:从专家库中定向邀请5位专家,进行方案评审,根据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意性、预期社会效益因素等,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或评分,并提出建议资助比例(或额度);集体评审通过后,方可获得资助;
(四)领导小组审批: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五)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为拟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等,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相关方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将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领导小组办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领导小组审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坪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使用用途;
(七)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通过领导小组办提交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审核:领导小组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建议资助额度;
(三)领导小组审批:由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四)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内容为拟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等。公示期间,相关方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将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领导小组办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领导小组审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坪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使用用途;
(六)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集中支付资金至项目使用单位。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参照坪山区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政策目标,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下年度宣传文化领域重点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等,与部门预算同期报区财政部门汇总,按专项资金总额下达,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的责任:
(一)对项目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安全负责;
(二)编制项目预(决)算,负责项目配套专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实施;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签订和执行项目资助协议;
(六)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八)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单位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进行微调的,需至少提前2周向领导小组办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内容,获得领导小组办许可后,方可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内容做重大变更的,须按照该项目原审批程序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变更。申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项目资助协议约定内容的,该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
项目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须向领导小组办提交放弃项目资助的书面请示,说明相关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公示或异议裁决维持期满1个月内不签署项目资助协议,或无正当理由、未经领导小组办同意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3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领导小组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的持续性项目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资助期限届满后仍需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另行申报下一年度资助。单次项目的资助期限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在项目资助协议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产权分配遵循项目资助协议的相关约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对项目开展绩效考评。活动类项目单位应至少在项目启动前7天提交绩效考核排期表,以便领导小组办安排绩效考评,并提供必要协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应当及时告知业务指导单位。项目单位未及时、准确告知项目启动排期等的,应承担绩效评估不理想及其后果的全部责任。
项目实施时间超过3个月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按期填写并提交书面进度报告,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评估为优秀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获得支持;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下一年度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完成项目财务结算,向领导小组办提交《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并提交项目活动影像、媒体报道及其他形式的项目成果资料。领导小组办结合上述结项报告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合规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否则应承担逾期未结项造成的影响及后果。
项目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停止拨付资助资金,由主管部门或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及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资助,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的;
(二)申请人因违法违纪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三)业绩、贡献、成果等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违反双方服务或合作协议,且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获扶持和奖励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等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视情况退回资助或奖励资金;
(六)其他需要取消和退回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
(二)在评审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第三方财务机构、预算评审机构、绩效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原《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7〕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