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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2-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部署,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71号)和《深圳市“个转企”工作专班关于尽快落实“转企”奖励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个转企”工作专班关于落实“个转企”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 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下称“个转企”),且符合奖励资金条件的,每户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
“个转企”奖励资金发放采取“一次申请、三次核发”的方式,对提交奖励申请的转型企业,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分三次发放奖励,第一年发放4000元,第二年发放3000元,第三年发放3000元。南山区“个转企”奖励数量按照深圳市“个转企”工作专班核定的任务数确认。如果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数量超出任务数,按照申请年度、转型年度、转型后实际纳税额、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排列先后顺序,确定最终奖励对象,超出的数量不予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奖励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转型升级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3.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严格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办理设立、变更登记,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同一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5.转型企业应连续按期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6.转型企业名下有1名或以上人员购买社保;
7.转型企业在申请奖励所在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8.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转型企业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未有虚假登记记录;
9.转型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励申请。
(二)奖励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1.变更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企业投资人(股东)身份的;
2.转型后企业住所变更至深圳市内其他区或迁出深圳市的;
3.转型后企业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年报异常被列入经营异常情况的;
4.转型后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三、申请材料
1.南山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及社保缴纳证明(企业自行登录社保局单位网上服务系统打印);
3.转型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4.企业承诺书;
5.住所证明(注册地址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为租赁房屋的,提交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等);
6.转型企业财务记账支出的相应凭证;
7.其他材料。
说明: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证明文件可通过共享政务信息资源查询、核验的,免于提交。住所选择现场核验的,可免除提交住所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i深圳”App、“深i企”、“广东政务服务网”等平台进入“政策补贴专区”提交南山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
(二)奖励流程
1.启动阶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发布启动时间、申请期限。
2.申请阶段: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期限内填报《南山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
3.审查阶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南山辖区税务局、市社保局南山分局按照本方案的申请条件对转型的企业进行审查。
4.公示阶段:审查结果于南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有异议、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5.发放阶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根据对企业的审查、公示情况,填写《南山区“个转企”奖励情况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同时将《南山区“个转企”奖励情况汇总表》《南山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收集后报送南山区财政局申请当年度资金,统一支付。
五、时间安排
(一)2023年开展第一次奖励核发
奖励对象:2022年1-6月转型企业
启动时间:2023年2月
申请时间: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9日
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奖励发放:2023年12月31日前
(二)2023-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奖励核发
启动时间:每年5月
申请时间: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
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奖励发放:每年12月31日前
六、其他事项
1.违反本方案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本政策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2月22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