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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科技创新专项扶持措施

发布时间:2024-04-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技术研发体系建设、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和育成示范体系建设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支持计划资金量受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在南山区,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五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申报仪器开放共享、科学技术奖励等支持计划的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等支持计划的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科技创新类机构、信创生态建设等支持计划的项目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专项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照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总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第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算力调度、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测试验证、设计服务、产品打样、中试熟化、场景测试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重点科技创新类机构支持计划。

对市、区重点支持建设的科技创新类机构(项目),根据相关协议、文件,给予研究开发、场地租金、建设运营等经费资助,每年每机构(项目)最高资助2500万元。

第九条  国家创新载体配套支持计划。

对近三年承担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一次性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三章  技术研发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条  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计划。

对上一年度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十一条  技术攻关联合支持计划。

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一)企业研发高成长支持。

对研发投入费用及增速情况符合条件的研发统计核算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企业研发新入库支持。

对新纳入研发统计核算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三条  高成长性国高支持计划。   

对上一年度认定通过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每家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支持计划。

本计划从国防科研生产项目、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方面进行支持,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一)国防科研生产项目支持。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每家单位上一年度完成科研生产项目合同到账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对参与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的机构,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运营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信创生态建设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营等,原则上连续资助不超过5年。

第四章  成果转化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六条  概念验证项目支持计划。

支持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概念验证中心(或创新验证中心),对于开展概念验证(或创新验证)活动的单位,经认定的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业、公立医院、高校成立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最高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八条  仪器开放共享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开展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对辖区内上一年度认定通过的仪器共享示范机构,每家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产业化支持计划。

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区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按项目获得市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5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和等级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五章  育成示范体系建设专项

第二十一条  科技孵化育成空间支持计划。

(一)孵化载体建设支持。

1.对上一年度获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获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按照上述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执行。

2.鼓励龙头企业、新锐行业服务机构、知名金融机构、头部创投机构等单位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挥产业资源和金融投资服务优势,集聚优质创业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每机构最高资助300万元,连续不超过3年。

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孵化载体运营支持。

对上一年度公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公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20万、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科技应用示范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对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支持计划。

(一)设立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对获奖主体予以奖励,每个获奖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等赛事获奖的企业或团队,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的企业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计划。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

对在深圳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满一年且年度服务考核合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按考核等级给予资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年最高资助40万元,“良好”的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最高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

(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为辖区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检索、评估评价、动态监测、分析咨询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四)知识产权仲裁维权支持。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上一年度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涉知识产权仲裁的,按照每个案件仲裁费最高3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5万元。

(五)商业秘密管理试点示范企业支持。

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试点开展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体系相关制度建设,对获得《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每家单位一次性最高资助30万元。

(六)标准化战略与实施支持。

每项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本条政策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实施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计划。

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