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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服务企业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2022-11-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快进一步服务企业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服务企业营商环境,帮助企业拓市场、破瓶颈、解难题,完善政企沟通、要素保障、企业减负等服务企业常态长效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包括公共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政务服务和数据服务及企业诉求协调办理服务等具体服务企业内容。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  开展形式丰富的“送法进企业”活动,针对企业类型定向开展案例分享、法律法规解读、法律答疑等主题的专项普法活动,促进企业员工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合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省司法厅开展的广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指导企业申报广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第四条  推进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定期开展涉企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上重点使力,帮助企业梳理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重点难点问题,提高企业矛盾纠纷前端预防能力,提前分析研判,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五条  发挥南山区创新创业法律服务中心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西丽、高新、前海、深圳湾设立创新创业法律服务中心,为片区企业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法治宣传、法律讲座活动。各片区企业可以通过“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出法律服务需求,承接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片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困难企业提供免费法律顾问服务,以优惠的标准提供代理案件、开展融资、知识产权全链条法律服务。
第六条  推动“走出去”企业强化合规风险意识,承接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开展法治体检及组织法律讲座培训的方式,支持和引导“走出去”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开拓海外市场保驾护航。
第七条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承接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定期举办“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座谈会”,邀请法律专家与辖区企业就活动主题进行交流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组建一支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精准对接企业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讲座,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第三章  知识产权服务
第九条  为南山区中小微企业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绿色通道,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费用补贴扶持政策,联合银行、担保、保险、专利、版权、法律等专业机构,共同简化办理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贷款额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条  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为指导,针对有需求的企业,组织专家上门为企业评估商业秘密管理现状及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帮助企业排查数据安全隐患,为企业提供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商务合作保密协议的合同样本。
第十一条  为面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链接海外专家及机构资源,并针对企业不同需求,指导其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排查,提供谈判对策、应诉建议等专业服务。
第十二条  在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咨询投诉窗口,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材料。针对具体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登记确权、司法公证、鉴定评估、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维权建议、案件会商,帮助企业维权。
第十三条  举办南山区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研修示范班,邀请知识产权界泰斗、头部企业知识产权专家、司法行政仲裁一线办案专家,为企业总裁或知识产权副总裁提供知识产权全领域培训。
第四章  政务服务和数据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相关要求,依托南山区各级政务大厅、专业分厅,开设“绿色通道”、“帮办代办”、“跨域通办”等线下专窗,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下政务服务。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优势,实现数据赋能政务服务,依托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政企面对面”、“视频办”、“指尖办”等线上专区,为企业提供主动、精准、整体式、智能化的线上政务服务。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即申即享、免申即享服务。整合政务服务、企业服务业务系统,为新开办企业提供“云上创业包”,通过云服务、数据服务等赋能小微企业,为企业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
第五章  企业诉求协调办理服务
第十七条  在“深i企”、“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等线上企业服务平台开设“诉求办理”功能板块,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为企业提供集约式服务企业的“入口”和“出口”,整合政府、市场、公共服务机构等多类服务资源,精准解决企业个性化诉求。
第十八条  依托企业服务常态化工作机制,围绕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各环节需求,整合区、街道各单位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政务、资金、空间、人才、法律、金融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区企服中心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