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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海内外优秀高层次医学团队来南山区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7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领航计划”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南人才〔20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医学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指,根据南山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由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引进的,在国际国内居于领先水平,能指导和带领我区相应学科提升临床技术水平和学科整体综合实力,为南山区提供高质量医疗技术服务的医学团队。
第三条  引进团队工作应当遵循立足高端、解决急需、注重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管理。
第二章  团队要求
第四条  南山区引进的团队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且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发展目标,符合南山区卫生健康发展需要,掌握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者填补国际、国内空白的核心医疗技术成果,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五条  团队分为A、B、C、D、E五类,其团队学科带头人以及团队所在专科水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A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我区A类“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标准,或者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备本区A类“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同等水平,其团队专科排名属于国际领先或者位于全国前三位。
(二)B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我区B类“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标准,或者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备本区B类“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同等水平,其团队专科排名属于国际领先或者位于全国前三位。
(三)C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我区B类“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标准,或者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备本区B类“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同等水平,其团队专科排名位于全国前十位。
(四)D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我区B类“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标准,或者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备本区B类“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同等水平,其团队为国家重点学科(专科)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团队。
(五)E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我区C类“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标准,或者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备本区C类“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同等水平,其团队为省级重点学科(专科)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团队。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的南山区“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标准如下:
(一)A类“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诺贝尔奖获得者(生理或医学奖);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二)B类“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吴阶平医学奖;国医大师;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3)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4)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5.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6.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三)C类“三名”团队学科带头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或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3)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5)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6)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7)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3)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5)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或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5.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深高校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6.近5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带头人。
第七条  团队应当由1名学科带头人、3名以上核心成员和若干名团队成员组成。
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主要临床、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引进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团队一半以上的核心成员应当来自于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输出单位)。
团队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部分临床、科研和教学任务或者承担辅助任务的引进成员。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应占80%以上。团队成员应当均来自于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  团队组成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深圳工作时间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A类团队学科带头人每年在深圳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其他团队学科带头人每年在深圳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学科带头人利用信息技术远程开展的,与团队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相关,且专门为依托单位服务的视频讲座、病例讨论、查房、手术等工作,可以抵算在深圳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在深圳工作总时间的40%。
(二)团队每位核心成员每年在深圳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团队所有核心成员每年累计在深圳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  团队的依托单位应当为南山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且应当具备下列保障团队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一)与团队相关科室(以下简称依托科室)的学科基础良好,具备保障团队顺利开展工作的必要设施、设备和人员。
(二)为团队工作配备稳定的配套工作人员,依托科室指定专人对接,负责团队在深圳的日常事务,并确定一名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人员作为团队学科带头人助理,统筹协调与团队合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团队引进
第十条  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需求导向、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重点引进的团队方向和范围。
第十一条  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与拟引进的团队带头人商洽并签订合作意向书后,向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南山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申报书。
(二)经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签名确认,同意与申报单位开展团队合作的意向书。
(三)拟引进团队专科在国际领先或者全国排名的证明材料。
(四)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符合本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或者能够证明团队学科带头人具备本市高层次人才同等水平的相关材料。
(五)拟引进团队成员间的合作经历证明材料,以及成员相关的学术荣誉证书、学会任职证明、专利证书、奖励证书,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或者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六)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以及拟引进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排名、人员组成等是否符合条件。申报团队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对申报团队进行初审,根据南山区医学学科发展规划和发展状况、本年度引进团队计划和数量、拟引进团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申报单位及依托科室情况、拟引进团队与依托科室学科发展相关性、拟引进团队的紧密性等,遴选一定数量、切合南山区医学学科发展的拟引进团队进入复审答辩。
第十四条  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复审答辩:
(一)组建复审专家委员会。按照不同专科设立若干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由7位以上市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2名省级医学学术团体副主委以上专家。
(二)采取会议形式集中评审。由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陈述团队基本情况、合作目标、合作计划及学科重点发展方向、团队人员来深圳工作时间及形式等;由依托科室科主任陈述依托科室成员梯队、临床科研、公共卫生等业务能力水平、合作意向书以及依托单位对合作项目的支持保障等。复审专家组对团队合作等相关情况进行提问,由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依托科室科主任回答。
(三)复审专家组根据拟引进团队特点和评审情况,认为需要现场复核有关情况的,可以增加现场考察环节。
(四)复审专家组各位专家根据集中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现场独立评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复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结合我区医学学科发展规划、已引进团队情况以及当年团队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等,确定拟引进团队,并发布预立项通知。
第十六条  收到预立项通知的申报单位应当与拟引进团队带头人以及输出单位商议,细化合作事项,明确合作目标、绩效目标、工作任务、实施路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形成团队《项目任务书》并报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确定为引进团队,并正式立项。
第四章  团队管理
第十七条  高层次医学团队实行合同制管理,依托单位应当在引进团队正式立项1个月内,与输出单位签订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团队工作周期目标及年度目标任务、工作绩效、团队成员清单及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并报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团队合作项目的分管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团队合作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并为团队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平台、配套工作条件,合理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落实团队人员的工作岗位及相关待遇,建立团队建设绩效管理制度等。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与工作职责要求相统一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绩效及奖惩制度,提高各依托科室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合作效率。
第十九条  在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内,团队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有特殊事由需要更换的,由区卫生健康局另行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明确相关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  在团队和依托单位合作期内,因客观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的,经依托单位与输出单位以及团队带头人协商一致后,向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经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双方终止合作项目。
因依托单位人员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依托单位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南山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给予团队财政专项经费补助,团队专项经费包括对依托单位的团队补助和输出单位的技术支持费。团队专项经费纳入区卫生健康局年度部门预算保障。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团队补助标准如下:
(一)引进A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1500万元的团队补助。
(二)引进B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1000万元的团队补助。
(三)引进C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800万元的团队补助。
(四)引进D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600万元的团队补助。
(五)引进E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400万元的团队补助。
第二十三条  输出单位技术支持费标准如下:
(一)团队有3名以上核心成员来自输出单位的,按照A、B、C三类团队层次,分别给予输出单位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技术支持费。
(二)团队有2名核心成员来自输出单位的,按照A、B、C三类团队层次,分别给予输出单位250万元、150万元、75万元技术支持费。
第二十四条  团队补助在依托单位和团队合作期内实行规模总控管理。合作第一年安排团队补助总额10%;合作的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安排团队补助总额20%;预留团队补助总额的10%作为绩效保证金,纳入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部门预算,待合作期满且验收合格后下达至依托单位,用于原依托科室发展建设。
第二十五条  技术支持费在合作的第二年,由依托单位向输出单位一次性支付总额的70%;其余30%的技术支持费,待团队合作期满且项目验收合格后,再由依托单位支付给输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团队专项经费中由财政列支部分属于公共预算中的“一般性经费拨款”,由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报。
财政补助由依托单位统筹用于团队合作及依托科室学科建设等工作开支,主要包括: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不得用于基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用于差旅、会议、培训等各项严控类支出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单个设备不超过20万,累计不超过总金额10%。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是管理和使用团队补助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确保每个团队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使用团队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南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深圳市及南山区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团队工作开展需要,建立本单位(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除外)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的常态投入机制,落实配套资金,作为团队补助经费的补充,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团队合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引进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在合作期间符合上一级别团队学科带头人标准的,依托单位可向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调整团队类别的申请。
经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调整为对应高层次医学团队,该团队学科带头人每年在深圳工作时间做出相应调整。从该团队类别调整的第二年起,剩余年度的团队补助和绩效保证金调整为对应团队标准,但技术支持费标准不变。
第三十一条  在合作期内,因输出单位或者团队核心成员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拨付技术支持费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与原输出单位、新输出单位以及团队带头人协商一致后,依托单位向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费拨付变更申请。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财务相关规定,予以变更,并正式发文通知相关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队补助资金的,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依托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合作项目,取消其今后5年内申请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的资格,同时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高层次医学团队绩效考核办法,对团队的工作绩效开展年度评价和期满验收。
第三十四条  每年组织开展全区已引进团队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协议、依托科室学科建设目标、人才培养、合作目标任务等开展落实情况,以及团队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成效等。
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依托单位限期改正,并暂停下一年度团队补助。依托单位按照要求整改并再次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编报、使用团队补助。连续两年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团队专项经费。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合作期满后,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依托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团队合作绩效、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绩效保证金及剩余30%的技术支持费;验收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发放绩效保证金及剩余30%的技术支持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合作期满验收合格,学科建设成效显著,符合南山区医学学科发展规划且双方仍有合作意愿,依托单位可重新申报引进该团队。
第三十七条  连续两年年度评价不合格被终止项目或者项目期满验收不合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依托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依托单位与团队终止项目合作或者被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终止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团队专项经费,办理合作终止手续,并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等。
依托单位应当做好团队补助的清算,将团队补助的已使用情况、已产生效益等书面报送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需要拨付或者退回技术支持费的,依托单位和团队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托单位将处理意见报南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山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试行)》(深南府办规〔20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