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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南山领航卡”管理办法 深南府规〔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11-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促进人才优先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关于新形势下实施“鹏城孔雀计划”加快打造国际人才高地的意见》(深发〔2021〕4号)和《关于深入实施“领航计划”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的若干措施》(深南人才〔2021〕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山领航卡”是我区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服务的凭证,分为A卡和B卡。
第三条 “南山领航卡”服务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局负责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区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发卡管理
第四条 区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人才评价体系,自主评价高层次人才,向区人才工作局申请发放“南山领航卡”。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开展人才自主评价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服务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突出市场导向、全球视野;
(四)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
(五)业内认可、社会认可。
第六条 “南山领航卡”持卡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三)与南山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1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南山区自主创业且与区外单位无全职工作关系,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是股权超过30%的股东;或在南山辖区内创办社会组织,担任该组织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或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四)申请领卡时,已连续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并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五)申请领卡时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南山领航卡”申领程序如下:
1.名额核定。区人才工作局每年发布关于申报发卡名额的通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制定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报区人才工作局核定发卡名额。
2.领卡申请。各用人单位在核定名额内自主推荐的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领卡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个人进行综合评价,采用适当方式公示,出具相关意见。
3.材料审核。区人才工作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征求相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制卡发卡。经审核符合领卡条件的人选,由区人才工作局制卡发卡。
第八条 “南山领航卡”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持卡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第九条 持卡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作关系的,停止享受相关服务,注销卡片。用人单位不可再次使用该名额。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条人才安居服务
经用人单位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给予累计不超过36个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A卡每月5000元,B卡每月3000元。
第十一条子女入学服务。
持卡人子女可享受区教育部门有关幼儿园或南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优惠政策。其中A卡持卡人子女在区教育部门统筹下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申请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健康管理服务。
1.可享受健康管理、健康体检、门诊就诊、住院治疗、转会诊、社区健康服务等六个方面的绿色通道服务。
2.在区属医疗机构可享受免诊金服务。
3.每年在区属医疗机构可享受1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4. A卡持卡人可享受区属医疗机构专人全程陪同就医服务。
第十三条交通礼遇服务。
持卡人可申请合作银行发放的联名卡,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深圳机场贵宾厅礼遇。
第十四条文体服务。
1.区公益文化演出安排一定数量门票,供持卡人优先申领。
2.持卡人可在合作文体机构享受篮球、网球、羽毛球和游泳等运动项目价格的五折优惠。
第十五条政务快捷服务。
持卡人向南山公安分局出入境大厅和户政大厅、区行政服务大厅、各街道办行政服务大厅申请行政服务时,可凭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服务。
1.持卡人优先享受知识产权数据库查询、企业智能画像、政策精准匹配服务。
2.持卡人所创办或服务的企业,优先享受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评估服务;优先享受专家咨询服务;优先享受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3. 持卡人所创办或服务的企业,优先享受保护中心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编队”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精准辅导;优先加入南山知识产权联盟,享受专家坐诊、专题培训、政策解读等特色服务。
第十七条金融服务。
1.持卡人可享受由合作银行提供的个人授信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授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授信、抵押授信或担保类授信等。
2.持卡人所创办或所服务的企业,享受由合作银行提供的优先信贷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综合授信、并购贷款、上下游交易融资、跨境投融资、股权融资、资产撮合与体外培育等。
3.各项金融服务的具体额度、发放标准、利率,由合作银行根据国家金融管理规范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 研修服务。
组织持卡人赴区内外教育基地、高校院所、标杆企业开展各类国情研修和学术研修活动,不断提升持卡人的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
第十九条联系沟通服务。
持卡人可享受高层次人才疗养、人才专员服务及专线电话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条区人才工作局协调各有关部门,不断增加“南山领航卡”服务内容,扩大和完善服务功能。
第四章  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施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要求进行申报、管理和使用经费,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切实加强监管,不断提高财政资金效能。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由所在工作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人才工作局提交持卡人上一年度考核(鉴定)等情况。
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持卡人暂停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与区外单位有全职工作关系或经所在工作单位年度考核(鉴定)不合格(不称职),应当注销卡片,终止享受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南山领航卡”: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所在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发卡后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由区人才工作局终止对其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南山领航卡”: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异常经营名录内。
(二)在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活动异常目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
(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南山领航卡”的,由政策实施部门终止其相关服务,视情况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该用人单位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区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天内制定操作规程,并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获得鹏城优才卡“尊鹏卡”“钻石卡”“金卡”“银卡”、且在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备案确认后,“尊鹏卡”“钻石卡”持卡人可相应享受本办法所规定对应A卡的服务,“金卡”“银卡”持卡人可相应享受本办法所规定对应B卡的服务,但均不包括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第3点所规定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依据《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深南府办规〔2016〕3号)认定的A、B、C类“领航人才”,享受原有服务政策直至任期结束。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