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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山区科普经费的使用管理,鼓励社会机构举办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普经费是指区政府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用于开展科协日常工作、全区统一安排和社会机构自发开展的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履行科协相关职责等的经费。
第三条 南山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负责区科普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经费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科普经费遵循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择优支持原则。重点支持影响面广、效果好、公益性强的项目;
(三)鼓励创新原则。优先支持具有创造性、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局面的项目。
第五条 科普经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科普活动。主要用于开展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报告会、科普展演、科普交流、科普理论研究等;
(二)科普宣传。主要用于购买科普出版物(期刊、图书、挂图、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通过主流平面媒体、电子媒体、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支持科普产品研发、科普作品创作、科幻创作等;
(三)科普培训。主要用于对科协系统、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普工作者、重点科普对象的科普培训;
(四)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主要用于学校开展特色科技科普教育,青少年科技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
(五)科普阵地建设。主要用于区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点建设,街道、社区、学校、园区等科普设施、科普信息化建设;
(六)科协组织建设。主要用于街道、社区、高校、园区、企业等基层科协组织建设,区级科普志愿组织、科技志愿组织建设,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建设等;
(七)表彰和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八)学术及科技交流与合作。主要用于国际、国内学术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等;
(九)决策咨询。主要用于围绕社会发展的科协、科普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十)科普创新创客项目。主要用于开展应用科普新技术、新方式、新内涵的创新科普项目,开展创客活动、创新创意比赛等活动;
(十一)国家、省、市科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区科协委员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十三)区科协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四)全区其他公益性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经费使用方式
第六条 科普经费主要通过项目资助、项目采购、行政开支等方式使用。
第七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各类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区科协以无偿项目资助方式对举办单位予以支持,其批准方式包括核准制和评审制,核准制项目适用于普惠性原则,评审制项目适用于择优淘汰原则。原则上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协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为提升南山区科普活动质量,区科协建立“南山区科普项目库”,通过区科协推荐、社会公开征集两种方式吸纳优秀科普项目入库,区科协以项目采购方式按需采购入库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采购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向同一单位同一年度采购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合计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协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为保障区科协履行职责,区科协可通过行政开支等方式使用科普经费,具体按照《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支出管理制度》等有关行政经费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科普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项目应在南山区实施或面向对象以南山区相关群体为主;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
(三)项目需具有公益性;
(四)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优先支持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机构申报。
第十一条 科普项目申请与审批的程序
(一)区科协围绕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科协的工作部署,结合基层反馈意见建议,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等,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明确有关要求。通常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批。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书,准备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至区科协综合部,由区科协综合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于核准制资助项目和推荐类采购项目,由区科协依照核准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对于评审制资助项目和公开征集类采购项目,由区科协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区科协根据核准和评审结果,拟定资助立项和采购入库方案,报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五)拟立项、入库项目在区科创局(科协)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相应项目资助和入库。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申请材料和协议书约定的目标、时间进度、经费预算等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并于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向区科协提交项目结题材料;
(二)接受区科协和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三)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结题材料、财务资料等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如项目申请资料与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不一致,以协议书为准。
第十四条 如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等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协提出调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其中涉及项目资金、项目目标等主要内容的,需报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协提出项目撤销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协将按照项目实施不合格处理,停止拨付新的经费、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区科普经费项目:
(一)项目资料弄虚作假;
(二)违反规定,克扣、截留或挪用科普项目经费;
(三)未经区科协书面批准而在项目实施中进行商业推广的;
(四)项目验收不通过且项目承担单位未尽到勤勉忠实义务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区科协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符合科普经费特点的绩效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