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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开展2022年第一批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入驻扶持项目受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4-03-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第一批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入驻扶持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引导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申请主体为区外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原则上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园区(楼宇)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龙华区。申请主体为区外工业企业的,统计关系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园区(楼宇)认定之日起满1年后30个工作日内迁入龙华区(若工业企业统计关系迁移政策有所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租用地址应属于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范围内,且仅作自用,在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三)申请资助的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纳统企业(或承诺次年纳统的区外企业)。
2.已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且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的纳统企业。
3.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等(相关称号需由官方认定或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发布且在有效期内)。
4.由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等的其他优质企业。
(四)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已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企业,应在该园区(楼宇)获得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请主体应符合所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产业主导方向,并向认定该园区(楼宇)的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报时限
自公告发布日至2024年4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具体申请材料按照《操作指引》规定(详见附件)。
注: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五、其他事项
(一)相关操作指引已发布,请关注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
(二)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请先仔细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后方可进行申报。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为:龙华区龙华大道2283号清湖行政服务大厅)
(四)预约办理:申请人通过预审后,需通过“i深圳”APP或深圳掌上政务小程序预约“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号办理,未预约不予办理。
(五)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申报截止日期顺延3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附件: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入驻扶持操作指引(修订稿)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29日


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入驻扶持操作指引(修订稿)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引导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资助标准:
1.       本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且符合该园区(楼宇)产业主导方向的纳统企业,或其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给予资助。每年对上一年度租金予以资助。
(二)首年受理审核,分年度拨付,后续年份申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材料,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复核。
(三)资助范围为入驻企业与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的生产经营性(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与非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不在资助范围内。
(四)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1年以上,资助期限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申请资助期限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所在数字经济园区认定后的次月1日(资助期限从两者较晚的时间起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五)符合资助条件入驻数字经济园区的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六)符合资助条件入驻数字经济楼宇的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申请主体为区外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原则上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园区(楼宇)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龙华区。申请主体为区外工业企业的,统计关系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园区(楼宇)认定之日起满1年后30个工作日内迁入龙华区(若工业企业统计关系迁移政策有所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租用地址应属于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范围内,且仅作自用,在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三)申请资助的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纳统企业(或承诺次年纳统的区外企业)。
2.已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且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的纳统企业。
3.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等(相关称号需由官方认定或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发布且在有效期内)。
4.由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等的其他优质企业。
(四)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已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企业,应在该园区(楼宇)获得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请主体应符合所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产业主导方向,并向认定该园区(楼宇)的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入驻扶持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与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票及银行流水。
(五)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供财务报表)。
(六)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九)纳统企业需报送统计部门的上年度统计报表。非规上企业提供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中应类比规上企业进行行业代码确认。
(十)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证明材料(由官方认定或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发布的名单、证书等)及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十一)由相应产业链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区分管领导审定同意的其他优质企业,需提供相关会议纪要及区分管领导同意的书面意见。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圳市——龙华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入驻扶持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存疑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资助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十)年度复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下一年度项目时,针对分年度拨付项目对申报主体开展复核,复核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并参照相关办理流程办理。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经区其他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奖励可参照本指引执行,由区其他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五)同一项目,适用于本政策,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资助。
(六)本指引所称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以在申报单位园区(楼宇)注册的入驻企业独立法人及其在本园区(楼宇)注册、在本区纳统且控股 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经济贡献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税款缴纳时间)的纳税总额(含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及个人所得税)。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参考现行有效期内《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
(七)管理和考核:
1.承诺制入驻单位入驻次年未达到承诺标准的,自始不享受租金优惠,且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已享受的全部租金优惠金额。
2.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行为,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的行为。一经发现,自始不享受租金优惠,且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已享受的全部租金优惠金额。
(八)本指引所称数字经济园区(楼宇)为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以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装备、消费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产业主导方向的龙华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本项解释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管理办法》。经区其他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奖励可参照本指引执行,由区其他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九)新型显示、时尚创意的产业链牵头部门为区发展改革局。区块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的产业链牵头部门为区科技创新局。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装备、消费互联网、软件的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产业链牵头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数字文化的产业链牵头部门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园区(楼宇)认定部门为上述产业链牵头部门。
(十)特定产业主导方向(数字文化、时尚创意等)的产业扶持生效时间不是2021年10月8日的,以该产业扶持措施生效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