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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贷款贴息)

发布时间:2023-05-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一)对规模以上工业及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且获得银行贷款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 50%的支持,工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工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本条资助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仅限 63-65 行业大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292 代码互联网零售、5293代码邮购及电视、电话零售),且上年度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产值、营收、行业代码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三)获得注册登记地在龙华的银行贷款(在龙华区没有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除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新增贷款,单家企业最多申报三笔不同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上年度已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上年度已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利息,可逐年申请。
(四)贷款项目不存在逾期不归还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情况。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降低融资成本类(贷款贴息)申请书》(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贷款合同及发放贷款银行流水复印件。
(六)还本付息银行流水复印件;如果本息已还清,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降低融资成本类项目(贷款贴息)”,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存疑项目,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九)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附件:龙华区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贷款贴息)/uploads/allimg/230525/1-2305251510533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