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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开展《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3年

发布时间:2023-04-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新纳统企业支持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四条 新纳统企业支持。
(一)商贸业“新纳统”企业培育。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限 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新纳统”企业培育。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 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 予 10 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
(一)新纳统企业支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非转专业)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 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对在龙华区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 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新纳统企业,自纳统月度起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五条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包括批发、零 售、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其产品进行 专业化销售或提供软件研发等数字化服务。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新设立的商贸服务业公司,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
(一)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采取事后 资助方式。
(二)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设的商贸服务业公司,一次性 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规上工业企业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 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分设企业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企业,若分设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已纳统规上工业企业所分设的正常经营的商贸服务业 企业,若分设为子公司,须为其子公司持股不低于 50%的控股股东。
(三)行业属于批发、零售、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一。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分设企业,自注册登记日起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同一规上工业企业享受资助的分设企业,各行业分别 不超过 1 家。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六条 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
(一)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鼓励发展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业态。
对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年 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
(一)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在龙华区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三)对在龙华区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之一。
(三)申请第六条第一款的批发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零售、住宿、餐饮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四)申请第六条第二款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 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首次达到奖励标准后,一年内申报有效。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商贸业促消费活动支持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七条 商贸业促消费活动支持。
经备案,对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汽车销售 4S 店,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资助标准:
(一)商贸业促消费活动支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 汽车销售 4S 店,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 系须在龙华区。
(二)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需在龙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面积(以租赁合同面积为准)5000 平方米(含) 以上的大型商场。
(三)汽车销售 4S 店需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且纳统行业为汽车新车零售业,行业代码为“5261”。
(四)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汽车销售 4S 店需在活动开始前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备案。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给予奖励支持。活动举办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 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八条 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
对区内城市商业综合体、夜间经济示范点引进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经权威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内外知名品牌, 在龙华开设首店的,每引进一家,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在龙华区开设首店的,每引进一家,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可与深圳市商务局“支持引进知名消费品牌”重叠享受。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 系须在龙华区。
(二)国内外知名品牌需经权威机构认证并在有效期内(认
证范围详见附则)。
(三)引进的品牌龙华首店要位于区内城市商业综合体、夜 间经济示范点内,且经营面积达 100 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以购房或租赁合同面积为准)。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开设的品牌龙华首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九条 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
对纳统的规模以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知识产权服 务公司,给予以下扶持:
(一)上述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 3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助。
(二)上述企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支持。 对租赁工业园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对租赁商业办公楼宇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2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资助标准:
(一)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以合同规定的房屋租赁面积为准。
(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一年以上,资助期限以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 1 日起开始计算,2021 年 10 月 7日之前签订合同且仍存续有效的合同以 2021 年 11 月 1 日期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属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 专业服务机构。
(三)申请第九条第一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新购置办公用房,且在购置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购置时间以签订的买卖合同上较晚时间为 准。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2.购置的办公用房需自用,5 年内不得转卖或转租。
(四)申请第九条第二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补贴期内不得对外转租。
(五)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项购置/租赁扶持措施。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条 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
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 50%给予资助, 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 18 平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 3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取该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资助标准:
(一)展位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和转角费用。
(二)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参展时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在受理公告发布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 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以外汇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市商务局当年使用的汇 率为准。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四条 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一)支持实体商业智能化升级。鼓励商业特色街、商圈、 商业综合体主动适应消费互联网发展,着力加强商圈数字化建 设,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打造消费互联网示范项目,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数字化改造费用 100 万元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 20%给予资助,每个运营主体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支持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开展智能化、 无人化、数字化等形式的新商业业态和运营模式创新,支持建设一批数字化门店,实现购物全流程智能化。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数字化建设投入费用 1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业态项目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 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以上、数字化改造费用 100 万元(含)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 20%给予资助,政策有效期内每个运营主体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以上、数字化建设投入费用 100 万元(含)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业态项目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 20%给予资助,政策有效期内每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行业分类为商贸服务业企业(行业分类以区统计局定 报数据为准)。
(三)申报项目需在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进行数字化转型备案。
(四)申报企业应在项目备案所在平台(龙华数字赋能公共 服务平台)申请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并获取符合性认证。
(五)同一数字化改造(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达到纳统标准的 需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纳统。
(七)企业已获得龙华区智能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创新中心、 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八)本项目需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完工,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九)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十)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
对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经报备的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上云的,切实提升企业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通过上云成效评定的企业,按云平台服务企业收取项目费用的 3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获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对符合《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第八条、第十条的项目,按其规定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一)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通过上云成效评定的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 宿、餐饮企业,按云平台服务企业收取项目费用的 30%给予一次性资助,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获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之一。
(三)申请单位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交付完成的相关基础设施、平台系统或业务应用上云,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 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上云项目已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报备,并通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组织的上云绩效评定。
(五)云平台服务商收取项目费用不低于 10 万(含)。
(六)已获得龙华区智能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创新中心、区制 造业数字化转型资助项目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七)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八)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六条 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
(一)加大力度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新迁入的符合《深 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条件的大型电 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其规定给予奖励。
(二)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对纳统的电子商务 自营平台企业,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首次超过 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资助标准:
(一)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纳统的电子商务自营平台企业,其通过公 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首次超过 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分两年拨付,首年分别拨付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如第二年年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分别拨付剩余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请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类资助,企业年网上销售额 须满足首次超过 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 予追溯。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五)申请第六条第一款的企业参照深圳市龙华区投资推广 和企业服务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 措施操作规程》执行。
(六)申请第六条第二款的企业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
【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七条 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一)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每同比增加 1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已纳统 的住宿、餐饮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客房收入和餐费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 万元,给予1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开展网络零售。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业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对其入驻平台缴纳的年费,给予一次性资助 1 万元,单个企业资助不超过 5 万元,单个企业三年内只得申报一次。
资助标准: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之—,且纳统一年以上。
(三)申请第七条第一款的批发、零售企业,企业年网上零 售额需满足申报资助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长超 1000 万元;申请第七条第一款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年网上的客房收入和餐费收入 需满足申报资助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长超 1000 万元(零售额/客房收入/餐费收入以区统计局定报 12 月份同比数据为准)。
(四)申请第七条第二款的企业,需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 后入驻平台(以入驻协议时间为准),并符合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条件。
(五)申请第七条第二款的企业,按签定入驻协议时间,一 年内提出申请,企业三年内只得申报一次。逾期未申请,视为自 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八条 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
对获得《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六条深化和丰富电子商务应用中“建立电商直播基地”奖励的协 会或企业,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资助标准:
(一)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获得《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 施》第六条深化和丰富电子商务应用中“建立电商直播基地”奖 励的协会或企业,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企业或 协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 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已获得深圳市“建立电商直播基地”奖励资金。
(三)在获得市级奖励后(以奖励支付凭证日期开始计算)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不得因同一奖励重复申请资助。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一)对已纳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 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二)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快递公 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 30%给予资助, 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三)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 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九条第一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物流费用是指从境内发货仓到最终目的地之间产生的实 际物流费用。
2. 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业务达到交易完成状态,并在完成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请第九条第二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委托境外合作方租赁海外仓的,存在境外投资主体合作情 况,申请单位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 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前已设立海外贸易仓库的,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申请;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设立海外贸易仓库的,自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时间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 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以外汇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申报项目截止日当日央行挂牌汇率中间价为准的汇率计算。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条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 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 3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国家级数字商 务示范企业的给予 300 万元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项目,按相应奖励的标准追 加差额奖励。
资助标准:
(一)开展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 3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国家级数字商 务示范企业的给予 300 万元奖励。
(四)对已获得低层级资助后又被认定为更高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认定资助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 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 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以公布 时间为准)。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认定(以公布时间为准)。
(四)需在获得相关认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不得因同一级别认定荣誉重复申请资助。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