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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修订)

发布时间:2022-09-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目录

百强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境内外上市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细分行业领域单项冠军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专精特新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国际高端研发型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碳达峰投资项目资助类操作规程

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强链补链优质企业项目资助类操作规程

智能制造产业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互联网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集成电路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数字文化产业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链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电子商务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专业服务机构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优质企业服务平台资助类操作规程

连锁经营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新引进优质企业用房成本资助类操作规程

新引进优质企业装修成本资助类操作规程

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招引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资助类操作规程

开展投资推广、产业交流等活动资助类操作规程

产业园区、商业楼宇招优引强资助类操作规程

企业服务站招商引资资助类操作规程

【百强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

()新引进的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企业(限企业总部、一级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的奖励。

()新引进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企业(限总部或一级子公司),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中国制造业500、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企业总部,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企业(限总部、一级子公司或二级子公司),落户龙华区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

2.属于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企业(限总部或一级子公司),落户龙华区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属于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企业或中国制造业500企业,或属于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企业,落户龙华区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百强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落户龙华区前两年内入选世界500”“中国500”“中国服务业500”“中国制造业500”“中国民营500榜单之一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百强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境内外上市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引进境内外上市企业。新引进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总部、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6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红筹、协议控制间接方式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总部,新引进龙华区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

对在境内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重复资助,境外上市企业回到境内上市的按境内上市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企业总部在落户龙华区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已在沪深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

2.已在纽约、香港、伦敦、东京、新加坡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

3.已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境内外上市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成功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等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境内外上市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4.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产业导向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产业导向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细分行业领域单项冠军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引进细分行业领域单项冠军。新引进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获得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获选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称号;

2.获选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称号;

3.获选单项冠军产品称号。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细分行业领域单项冠军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选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企业之一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细分行业领域单项冠军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专精特新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自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度获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省专精特新企业的企业。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专精特新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之一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专精特新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国际高端研发型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对深圳市重点引进的国际高端研发型企业,以及可填补我市产业链空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产业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给予市级奖励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属于深圳市重点引进的国际高端研发型企业,或填补深圳市产业链空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产业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在落户龙华区前两年内获得市级奖励。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国际高端研发型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深圳市重点引进的国际高端研发型企业或重大产业项目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评公示、获得市级奖励的相关凭证、单据等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国际高端研发型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碳达峰投资项目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对深圳市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投资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得深圳市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投资项目奖励。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工业碳达峰投资项目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纳统企业提供)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获得深圳市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投资项目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评公示、获得市级奖励的相关凭证、单据等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碳达峰投资项目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引进潜力型创业企业。企业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6000万元以上投资,新引进龙华区的,经审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申报前两年内,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6000万元及以上投资。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是指申报前两年清科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TOP30、中国创业投资机构TOP30、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TOP30等投资机构,申报前两年投中发布的中国最佳早期创业投资机构TOP30、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TOP30、中国最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TOP30等投资机构,申报前两年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TOP30、中国影响力VC投资机构TOP30、中国影响力PE投资机构TOP30,以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重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深圳市属投资机构和龙华区属投资机构,或经专家评审认定为知名创业投资机构的其他投资机构。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纳统企业提供)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申报前两年内,获得知名投资机构6000万元及以上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机构投资资金的到账证明及票据等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专家评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专项审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十一)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强链补链优质企业项目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引进强链补链优质企业。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对龙华区产业起强链补链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对于A级强链补链优质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于AA级强链补链优质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对于AAA级强链补链优质企业,给予一次性800万元的奖励;对于AAAA级强链补链优质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被认定为以下强链补链优质企业之一的。

1.A级强链补链优质企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研判,并按程序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签,可认定为A级强链补链优质企业。

(1)申报上一年度,在龙华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2)申报上一年度,在龙华区的研发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常年在龙华区工作的员工数量不少于50();

(3)申报上一年度,获得国家专利授权数量不少于60()(其中发明专利比重不少于50%);

(4)经评审,具有产业链核心技术,或填补产业链发展短板,对龙华区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的项目,有效提升龙华区产业链创新力和竞争力。

2.AA级强链补链优质企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研判,并按程序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可认定为AA级强链补链优质企业。

(1)申报上一年度,在龙华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

(2)申报上一年度,在龙华区的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常年在龙华区工作的员工数量不少于100();

(3)申报上一年度,获得国家专利授权数量不少于100()(其中发明专利比重不少于50%);

(4)经评审,具有产业链核心技术,或填补产业链发展短板,对龙华区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的项目,有效提升龙华区产业链创新力和竞争力。

3.AAA级强链补链优质企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研判,并按程序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后,呈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可认定为AAA级强链补链优质企业。

(1)申报上一年度,在龙华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

(2)申报上一年度,在龙华区的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常年在龙华区工作的员工数量不少于200();

(3)申报上一年度,获得国家专利授权数量不少于160()(其中发明专利比重不少于50%);

(4)经评审,具有产业链核心技术,或填补产业链发展短板,对龙华区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的项目,有效提升龙华区产业链创新力和竞争力。

4.AAAA级强链补链优质企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研判,并按程序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议,可认定为AAAA级强链补链优质企业。

(1)申报上一年度,在龙华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

(2)申报上一年度,在龙华区的研发投入不低于2亿元(),且常年在龙华区工作的员工数量不少于400();

(3)申报上一年度,获得国家专利授权数量不少于200()(其中发明专利比重不少于50%);

(4)经评审,具有产业链核心技术,或填补产业链发展短板,对龙华区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的项目,有效提升龙华区产业链创新力和竞争力。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强链补链优质企业项目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纳统企业提供)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对龙华区产业起强链补链作用的证明材料(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材料、研发投入证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员工社保证明、强链补链说明报告等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强链补链优质企业项目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专家评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专项审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十一)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智能制造产业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五条 重点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重点引进智能制造产业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企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发布的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获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企业;

2.获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发布的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名单企业;

3.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智能制造产业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企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发布的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名单企业、或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智能制造产业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互联网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五条 重点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重点引进互联网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互联网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互联网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五条 重点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重点引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发布的人工智能企业综合实力100强名单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人工智能骨干企业名单企业、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人工智能培育企业名单广东省机器人培育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获选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发布的人工智能企业综合实力100强名单企业;

2.获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企业;

3.获选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人工智能骨干企业名单企业或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名单企业;

4.获选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人工智能培育企业名单广东省机器人培育企业名单企业。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选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发布的人工智能企业综合实力100强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人工智能骨干企业名单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名单广东省人工智能培育企业名单广东省机器人培育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集成电路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五条 重点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重点引进集成电路企业。新引进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的企业,经审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明确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集成电路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纳统企业提供)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被认定为符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企业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集成电路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专家评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数字文化产业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五条 重点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重点引进数字文化产业企业。对新引进的商务部发布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的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深圳文化企业100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选商务部发布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文化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深圳文化企业100文化企业。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数字文化产业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选商务部发布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文化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深圳文化企业100文化企业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数字文化产业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链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重点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新引进的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经审定,按引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3‰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符合龙华区数字经济十大产业链分类标准,属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链,且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链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符合龙华区数字经济十大产业链分类标准,属于龙华区重点发展产业链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链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专家评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专项审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十一)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六条 引进重点金融机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1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股权投资企业及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及税务登记地在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落户龙华区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1亿元()或等值外币(1亿元等值外币)以上。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纳统企业提供)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财务审计报复印件告(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1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水、验资报告、基金合同等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专项审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七条 引进优质服务业企业。()引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电子商务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七条 引进优质服务业企业。()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新引进的商务部发布的数字商务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选商务部发布的数字商务企业名单企业。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电子商务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选商务部发布的数字商务企业名单企业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电子商务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专业服务机构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七条 引进优质服务业企业。()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类收入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新引进龙华区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落户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实现正增长且专业服务类收入占落地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专业服务机构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纳统企业提供)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企业专业服务类收入占落地龙华区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专业服务机构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专项审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优质企业服务平台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七条 引进优质服务业企业。()引进优质企业服务平台。新引进的优质商协会、行业组织等优质服务平台,经审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

1.申报前两年内,根据《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指南》评估达3A级及以上标准的;

2.与龙华区经济活动联系密切,且对龙华区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人才服务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优质企业服务平台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或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纳统申报主体提供)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指南》3A级及以上标准评估等级的证明材料,或与龙华区经济活动联系密切,对龙华区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人才服务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证明材料(不限于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结果或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人才服务等方面的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优质企业服务平台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专家评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连锁经营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七条 引进优质服务业企业。()引进连锁经营企业。新引进的全国连锁经营百强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龙华区的全国连锁经营百强企业总部在龙华区开设深圳市首家商业店铺的,经审定,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予每年最高6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开设龙华区首家商业店铺的,经审定,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每年最高45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商业店铺资助金额不超过其开设实际发生费用。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获选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百强企业。

()申请龙华区开设商业店铺资助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在龙华区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在龙华区开设深圳市首家商业店铺或开设龙华区首家商业店铺。获资助年限内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且开设的商业店铺不擅自转租、分租或退租,否则全额退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连锁经营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落户龙华区前两年内获选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百强企业的证明材料。

()在龙华区开设深圳首家商业店铺或开设龙华区首家商业店铺的证明材料(申请商业店铺开设资助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店铺合同、房屋测绘证明、交易凭证及单据等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连锁经营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新引进优质企业用房成本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八条 加强产业空间支持。()降低新引进优质企业用房成本。新引进非金融类企业用房支持。新引进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项、第五条()项、第六条()项的企业,在龙华区内租用产业用房的,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新引进符合本措施第七条()()项的企业,在龙华区内租用产业用房的,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资助租金单价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单价,不高于区域租金市场评估价格。仅资助企业落户龙华区后实际发生的产业用房租金,不包括物业费、空调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之间的产业用房租赁行为不享受此项资助。租用的产业用房不对外转租、分租或退租,否则全额退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以市场价格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未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优惠政策),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新引进的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项、第五条()项、第六条()项、第七条()()项条件之一的企业。

()申请单位在龙华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租赁产业用房的合同期为三年及以上。

()落户龙华区两年内提出首次申请,每年申请均满足相应条件。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新引进优质企业用房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纳统申报主体提供)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新引进的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项、第五条()项、第六条()项、第七条()()项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租用产业用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房屋测绘证明、交易凭证及单据等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新引进优质企业用房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专家评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专项审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十一)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新引进优质企业装修成本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八条 加强产业空间支持。()降低新引进优质企业装修成本。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项、第五条()项、第六条()项、第七条()()项的企业,在龙华区购买或租赁自用产业或办公用房,首次装修场地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扶持,扶持金额不得超过装修实际发生费用。

扶持金额不超过装修实际发生费用。产业或办公用房的购买(租赁)行为发生于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之间的,不享受此项扶持。产业或办公用房不对外转租、分租、退租或售卖,否则全额退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新引进的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项、第五条()项、第六条()项、第七条()()项条件之一的企业

()落户龙华区时间与首次装修合同签订时间相隔不超过1()

()落户龙华区两年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已完成自用产业或办公用房的首次装修。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新引进优质企业装修成本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纳统申报主体提供)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新引进的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项、第五条()项、第六条()项、第七条()()项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购买(租用)产业或办公用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租赁合同、房屋测绘证明、交易凭证及单据等材料)

()首次装修产业或办公用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合同、交易凭证及单据等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新引进优质企业装修成本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专家评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专项审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十一)资金拨付: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招引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九条 打造产业服务高地。()加大力度支持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招引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新引进的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项、第五条()项、第六条()项、第七条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个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奖励名额,按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每年工资薪金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新引进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个、5个、10个、20个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奖励名额,按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每年工资薪金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连续资助同一家企业不超过三年。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符合《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业务骨干是指对企业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收入以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为准。享受本政策的金融人才,同时符合《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第十九条第一款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优申请。

二、申请条件

()20211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新引进的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项、第五条()项、第六条()项、第七条条件之一的企业,或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或当年度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获资助时担任具体职务并承担实际工作职责。

()落户龙华区两年内提出首次申请,每年申请均满足相应条件。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招引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统计定报复印件(纳统申报主体提供)

()落户龙华区上一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

()新引进的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项、第五条()项、第六条()项、第七条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材料)

()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的工资薪金收入证明材料(以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为准)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招引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专家评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专项审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十一)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开展投资推广、产业交流等活动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招优引强。()鼓励开展投资推广、产业交流等活动。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联合区政府或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共同举办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投资推广、产业交流活动的,经事后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市级及以上单位作为主办(联合主办)或支持单位的投资推广、产业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区级单位作为主办(联合主办)或支持单位的投资推广、产业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企业和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或依法在国内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活动举办时间在202111日及以后,需联合龙华区政府或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共同举办,并经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备案并审核通过。

()申请单位在活动结束后两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开展投资推广、产业交流等活动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深圳市龙华区鼓励开展投资推广、产业交流等活动备案登记表》。

()开展投资推广、产业交流等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通知、参会人员名录、现场照片、新闻报道、活动总结材料、实际发生费用的凭证及票据等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备案登记:申报单位向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申报单位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开展投资推广、产业交流等活动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专项审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相关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十一)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产业园区、商业楼宇招优引强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招优引强。()鼓励产业园区、商业楼宇招优引强。支持产业园区和商业楼宇招商引资。龙华区内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运营主体经事先备案,引进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重点企业(项目)的,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招商奖励。

对于招优引强A级的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于招优引强AA级的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400万元的奖励;对于招优引强AAA级的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600万元的奖励;对于招优引强AAAA级的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资助对象不包括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主体,每年资助产业园区、商业楼宇运营主体不超过5家。

二、申请条件

()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运营主体;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被认定为以下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的:

1.招优引强A级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研判,并按程序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签,可认定为招优引强A级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

(1)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10()规模以上企业(包含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贸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1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且国家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3)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5()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或不少于1()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且专精特新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

(4)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1()上市企业(限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及在纽约、香港、伦敦、东京、新加坡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含通过红筹或协议控制等方式)的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5)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1()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3()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6)202111日起,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户起关键支持作用的。

2.招优引强AA级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研判,并按程序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可认定为招优引强AA级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

(1)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2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且国家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2)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10()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或不少于2()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且专精特新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

(3)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2()上市企业(限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及在纽约、香港、伦敦、东京、新加坡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含通过红筹或协议控制等方式)的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4)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1()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以上一年度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单为准。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5)202111日起,自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1()中国500强企业(限企业总部及一级子公司)。中国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榜单为准。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6)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1()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2()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7)202111日起,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户起关键支持作用的。

3.招优引强AAA级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研判,并按程序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后,呈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可认定为招优引强AAA级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

(1)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3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且国家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2)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15()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或不少于3()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且专精特新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

(3)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3()上市企业(限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及在纽约、香港、伦敦、东京、新加坡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含通过红筹或协议控制等方式)的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4)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2()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以上一年度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单为准。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5)202111日起,自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2()中国500强企业(限企业总部及一级子公司)或不少于1()世界500强企业(限企业总部、一级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中国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榜单为准,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榜单为准。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6)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1()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2()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3()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7)202111日起,对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户起关键支持作用的。

4.招优引强AAAA级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研判,并按程序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议,可认定为招优引强AAAA级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

(1)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5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且国家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2)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25()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或不少于5()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且专精特新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

(3)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5()上市企业(限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及在纽约、香港、伦敦、东京、新加坡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含通过红筹或协议控制等方式)的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4)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4()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以上一年度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单为准。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5)202111日起,自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4()中国500强企业(限企业总部及一级子公司)或不少于2()世界500强企业(限企业总部、一级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中国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榜单为准,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榜单为准。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6)20211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1()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企业,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2()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3()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不少于5()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所引进企业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7)202111日起,对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户起关键支持作用的。

()申请单位在招优引强后两年内向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并在审核通过当年度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产业园区和商业楼宇招商引资资助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申报单位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产业园区和商业楼宇招商引资资助备案登记表》。

()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运营主体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归属证明、与产权主体签署的运营合同等材料)

()所统计的被引进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房屋租赁(购买)合同,分税种纳税证明,统计定报,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备案登记: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运营主体向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商业楼宇招优引强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专家评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专项审计: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现场核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相关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十一)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十二)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企业服务站招商引资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招优引强。()鼓励产业园区、商业楼宇招优引强。支持企业服务站发挥招商引资职能。对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服务站,为重点招引企业落户提供全流程服务的,根据该企业服务站所在园区当年新引进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企业数量,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10个优质企业服务站,给予所在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根据园区企业服务站新引进企业数量由多到少评选出不超过10个优质企业服务站;新引进企业数量相同的,按照引进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由大到小评选。

二、申请条件

()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经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评审通过的园区企业服务站。

()除日常工作外,园区每年集中开展两场以上服务企业相关活动。

()园区企业服务站运营主体新引进企业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新引进企业已获得第二章对应落户资助。

()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园区企业服务站招商引资申请书》(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园区运营主体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归属证明、与产权主体签署的运营合同等材料)

()园区企业服务站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新引进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参照操作规程第二章相关要求提供的新引进企业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申报:登录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园区企业服务站招商引资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材料接收: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材料审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现场考察: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园区企业服务站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验收意见。

()征求意见: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外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申报时间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一致,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对获资助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附件: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修订)/uploads/allimg/221024/1-221024143GSM.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