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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关于促进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12-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目 录


1.总 则

2.企业房租资助操作规程

3.优质企业供应商奖励操作规程

4.技术攻关资助操作规程

5.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资助操作规程

6.核心研发团队资助操作规程

7.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落户资助操作规程

8.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操作规程

9.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资助操作规程

10.科技成果中试环节资助操作规程

11.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操作规程

12.开展国际合作资助操作规程

13.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企业宿舍租金补贴操作规程

14.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活配套空间改造资助操作规程

15.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活配套服务资助操作规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 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深圳市龙华区关于促进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对超出预算的项目可按一定比例调整。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重点扶持移动智能终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一代通信技术、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相关领域。

第四条获得本操作规程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严

格按照《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使用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本若干措施配套操作规程的规定签署承

诺书的,并主动接受、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的跟踪检查,在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

申请项目验收。

第五条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

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报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

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近两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 前两年内。

第七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

明均包括本数。本若干措施中对上年度投入进行事后资助的项目,在计算上年度投入时均应扣除上年度获得的区科技创新专项

资金资助额。

第八条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本若干措施同类别多项资

助或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同

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本操作规程中规定的资金资助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九条年度获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本若干措施扶持金额合计超过 50 万元的申请单位,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之日起 3 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本操作规程自 2020 年 11 月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企业房租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申请园区物业出租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物业权属方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物业权属方”)

(二)物业权属方已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书;

(三)申请出租备案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20%;

(四)依法具备对外出租条件。

第二条申请企业房租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在龙华区无自有用地用房(含在建项目);

(四)企业租赁的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已备案的园区物业内;

(五)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且研发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的,每年可备案租用建筑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

(六)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2%,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的,每年可备案租用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000平米;

(七)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8%,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的,每年可备案租用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0平米。

第三条 申请企业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企业房租备案;

(三)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在龙华区无自有用地用房(含在建项目);

(五)申请单位正常承租且已结清全部房租、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自身使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次年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对新引进的龙华区外企业,在龙华区无自有用地用房且在园区内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每年实际房租支出的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一)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二)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2%,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资助。

(三)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8%,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40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园区物业权属方备案申请材料

第五条申请园区物业出租备案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五)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

(六)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七)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监管协议书;

(八)通过消防验收的园区总体平面图和建筑资料;

(九)申请出租备案物业的建筑图纸及具体的拟出租方案和发展规划方案;

(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租金评估报告及租赁情况说明(每年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园区物业权属方备案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园区物业出租备案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园区物业权属方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园区物业出租备案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现场核察;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园区物业权属方所申报物业进行备案,并出具备案确认书。

第五章企业房租备案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企业房租备案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企业房租备案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九)深圳市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十)园区物业权属方营业执照(如无,可不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十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园区物业权属方出具的备案确认书;

(十二)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场地使用承诺书。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企业房租备案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企业房租备案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租房备案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按相关流程办理、出具备案确认书。

第七章 企业房租资助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企业房租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企业房租资助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备案确认书;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七)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九)申请单位的深圳市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十)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房租转账凭证、房租发票。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八章 企业房租资助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企业房租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龙华区企业房租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场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优质企业供应商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申请优质企业供应商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四)向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且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或向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且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

(五)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起始时间应在申请之日的近一年内;

(六)向多家“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单类型中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可叠加计算;

(七)申请单位如同时向“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其向“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可跨类型等额计算到向“中国500强”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并纳入总营业收入占比;

(八)同类型中获得多家采购或单家多笔采购的均可。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首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向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且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按照“世界500强”企业对其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向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且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按照“中国500强”企业对其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优质企业供应商资助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优质企业供应商资助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榜单资料;

(九)产品或服务合同;

(十)货款或服务费到账凭证。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优质企业供应商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龙华区500强企业供应商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技术攻关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申请技术攻关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对围绕集成电路、工业互联网、生物医药行业和关键基础零部件(与重点扶持领域内行业领军企业合作并为其提供核心产品的且能解决部分进口替代)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

(四)申请主体需为技术攻关的带头单位,所实现的学术等指标应为申请主体所有或共有;

(五)申请单位已对项目开展投资的,投入时限为近两年。

第二条 对已通过技术攻关备案,申请技术攻关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自备案通过之日起所实施的项目攻关计划原

则上不超过两年;

(四)申报项目已被备案且按计划、分阶段完成研发指标后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特别提醒:

1.项目资助分为两个阶段,通过备案的申请单位按照技术研发备案承诺完成总投资额的25%、100%阶段后开展资助申报,区科技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及程序拨付预计资助额的25%以及经专项审计后实际应拨付剩余部分资助,总计资助不超过预计(备案总投资额的40%)资助额。

2.申请单位分别完成技术等相关指标的50%、100%阶段的一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中期验收申请和终期验收申请,并于终期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技术攻关资助。上述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3.对中期验收阶段、终期验收不通过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完成后,由申请单位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验收次数总计不超过2次。

4.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中期验收或终期验收不通过的,不予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对围绕集成电路、关键基础零部件、工业互联网、生物医药方向展开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40%,分阶段给予该项目所在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备案申请材料

第四条申请技术攻关备案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技术攻关备案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近两年内所涉项目投资费用的第三方审查报告;

(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科研诚信承诺书;

(十一)近三个月员工花名册、社保清单;

(十二)知识产权合规性申明、可以选择提供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证(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立项计划文件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特别提醒: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和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一经备案,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

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将不予备案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备案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技术攻关备案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项目征集通知;

(二)备案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及开展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拟备案;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公示拟备案项目名单;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公示无异议的备案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六)备案申请单位开展技术研发。

第五章资助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技术攻关资助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技术攻关资助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项目合同书;

(十)验收申请报告(附拟取得各类指标的阶段证明材料)验收通过证明材料;

(十一)科研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资助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技术攻关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龙华区技术攻关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征求意见、现场核察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察,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申请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项目总投入时限为近两年内;

(四)申请企单位应为项目投资方和拓展新应用场景的应用方;

(五)每个行业领域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政策实施的一年期内的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10个,且同一家申请单位申报的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二条申请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资助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资助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项目研究成果报告;

(九)科研诚信承诺书;

(十)项目期内项目开发费用第三方审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

明材料;

(十一)购买设备发票及发票;

(十二)近三个月员工花名册、社保清单;

(十三)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十四)知识产权合规性申明、可以选择提供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证(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立项计划文件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鼓励运用AI、5G、区块链等技术拓展新应用场景,赋能实体经济。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资助审批程序

第四条申请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龙华区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核心研发团队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核心研发团队配套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技术攻关项目备案通过的企业,在已签订项目合同且备案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开展核心研发团队资助申请;

(四)通过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项目资助的企业,在获得资助后开展核心研发团队配套资助申请;

(五)项目由核心团队所在的企业进行资助申报。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获得若干措施第八条至第九条的两类项目,给予项目核心研发团队50万元的配套奖励。核心研发团队所在的企业基于本条款所获得的资助、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备案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配套核心研发团队备案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五)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七)已签订技术攻关项目合同(如通过拓展新应用场景方式申报该资助,可不提供);

(八)企业关于资助资金向核心研发团队转移承诺;

(九)核心研发团队的社保清单、员工名单。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备案审批程序

第四条申请核心研发团队配套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在满足资助申请条件下的三个月内提交申请;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及开展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予以备案并出具项目备案确认书。

第五章 资助申请材料

第五条申请核心研发团队配套资助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核心研发团队配套资助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已签订技术攻关项目终期验收通过及资助到账的证明材料或已获得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项目资助材料;

(九)核心研发团队项目备案确认书;

(十)核心研发团队员工花名册、社保清单。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 资助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核心研发团队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龙华区支持开展核心研发团队配套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落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申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落户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由高等院校、企业、科研机构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在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布的《关于公布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考核评价结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105号)(以下简称“机构考核”)中获得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四)其他在重点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2.机构总人数在10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专职工作人员在5人以上,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专职人员拥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及以上证书;

3.开展检验检测、科研仪器共享等业务;

4.申请单位自落户龙华区起至申请之日止业务开展情况:

申请单位为独立法人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

申请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机构,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并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

5.申请单位围绕重点领域的包括未来三年发展预测、年预期成果内容的服务计划。

特别提醒:本操作规程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以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 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 设立的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园区内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在重点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单位获得机构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申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落户资助的,不作评审。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落户资助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五)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另需提供服务成功案例、技术成果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近一个季度的完税证明;

(七)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条其他在重点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申请单位,申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落户资助的,需参与专家评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落户资助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五)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另需提供服务成功案例、技术成果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履历介绍(学历、职称证书、曾任职单位等);

(七)申请单位自落户龙华区起至申请之日止业务开展情况:

1.促成技术交易成交合同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2.申请单位为独立法人机构,提供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签订的《服务合同》及与之相对应的发票、银行流水账单等佐证材料;

申请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机构,提供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及佐证材料。

(八)申请单位可提供的产品检验检测服务清单、相应资质证明及设备清单;

(九)申请单位可提供共享的仪器设备清单;

十)申请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团队人员名单及人员简历;

(十一)申请单位围绕重点领域的包括未来三年发展预测、年预期成果内容的服务计划。

(十二)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落户资助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对应项目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是否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科技成果转移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明晰;

(四)申请单位围绕重点领域的包括未来三年发展预测、年预期成果内容的服务计划。

(五)上一年度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完成不低于5项科技成果转化,且技术合同交易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所列的技术交易额、对应的上年度税务发票金额以及银行流水账单,取最小金额予以确定。

特别提醒:本操作规程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以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 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 设立的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对上一年度在园区内完成不低于5项科技成果转化且技术合同交易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其上一年度在园区内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七)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季度的完税证明;

(八)申请单位上年度在园区内业务开展情况:

1.申请单位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合同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2.申请单位上年度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签订的《服务合同》及与之相对应的发票、银行流水账单等佐证材料;

3.申请单位上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及佐证材料,

4.申请单位上年度服务成功案例、技术成果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九)申请单位围绕重点领域的包括未来三年发展预测、年预期成果内容的服务计划。

(十)知识产权合规性申明,可以选择提供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证(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扶持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对应项目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三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金额基数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是否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七)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八)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科技成果转移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明晰;

(四)申请单位为《技术转让合同》的受托方;

(五)《技术转让合同》的出让方与申请单位为非关联单位;

(六)《技术转让合同》所列科技成果为重点领域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七)申请单位针对《技术转让合同》所列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发展前景、应用前景或成果保障的说明材料;

(八)申请单位单项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支付额不低于100万元;

(九)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支付额按照上年度《技术转让合同》所列技术交易额、对应的上年度税务发票金额以及银行流水账单,取最小金额予以确定;

(十)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购买先进科研成果进行转移转化,且单项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支付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资助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七)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季度的完税证明;

(八)《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及与之相对应的税务发票、银行流水账单;

(九)《技术转让合同》与之相对应的科技成果完成转让或者许可使用证明;

(十)申请单位应用成果:

将《技术转让合同》所列科技成果作产业化应用的:

1.《技术转让合同》所列科技成果为重点领域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2.申请单位针对《技术转让合同》所列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发展计划。

3.申请单位的产业化保障能力评价(包括成功案例、资金投入计划、自有生产车间或者合作生产方简介等)。

将《技术转让合同》所列科技成果作其他应用的:

1.《技术转让合同》所列科技成果围绕重点领域的促进情况(如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制作成本等)。

2.科技成果应用佐证材料(如应用前后对比材料等)。

(十一)知识产权合规性申明、可以选择提供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证(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助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对应项目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金额基数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是否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七)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八)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科技成果中试环节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中试环节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企业、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中试项目为龙华园区内研发机构或科技企业所属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明晰;

(四)申请单位的中试行为不受项目有关法律合同的影响,项目产业化的法律风险低;

(五)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的设计研发能力,具有相关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

(六)技术上具有先进性,小试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七)中试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市场前景,处于中试完成即将产业化阶段;

(八)中试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对重点领域具有促进推动作用;

(九)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特殊许可的行业中试规模严格参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运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的项目给予奖励,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中试环节资助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试环节资助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六)中试项目团队带头人及核心团队人员名单及简历;

(七)中试项目立项佐证材料;

(八)申请单位小试成果自我评价报告;

(九)申请单位中试阶段专项审计报告;

(十)中试项目拟定产业化佐证材料:

1.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验证生产审批文件(如药品、医疗器械、通信设备等有审批要求的行业);

2.国家法律法规无特殊审批要求的,提供中试验证报告、申请单位确认量产佐证等文件;

(十一)中试项目发展前景报告(包括产业化计划、为重点领域或产业链条关键节点攻坚的推动促进作用、为龙华区带来的经济效益等);

(十二)知识产权合规性申明、可以选择提供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证(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立项计划文件证明材料;

(十三)中试行为不受项目有关法律合同的影响,项目产业化的法律风险低说明材料;

(十四)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中试环节资助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对应项目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金额基数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是否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七)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八)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扶持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证券化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纳入备案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纳入备案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六)通过自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操作,融资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家单位1年内累计纳入备案不超过2次。

第二条 对已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备案,申请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不存在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

(四)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所融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购房购车、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五)在正常还款结束后的3个月内,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资助,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对通过自主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且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企业给予补贴,按照其实际融资金额的3.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融资补贴。

第三章 备案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证券化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如无,可不提供),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五)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七)知识产权证券化备案报备表;

(八)备案企业资质证明、知识产权证书;

(九)备案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备案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证券化备案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意向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区科技主管部门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提交备案,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证券化项目备案报备表;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审核备案企业名单、获融额度等,对申请单位进行集中审核;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相关流程审批、办理,出具项目备案确认书。

第五章 资助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知识产权证券化扶持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如无,可不提供),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项目备案确认书;

(九)合作金融机构开具的结清证明(内容需包含:融资开始及结清时间、融资金额、实际支付利息总额、有无欠息等违约行为)

(十)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

(十一)资金使用报告(详细说明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效果)。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 资助审批程序

第七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龙华区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开展国际合作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申请开展国际合作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合作方共有或者由申请单位所有;

(四)合作研发的成果由申请单位进行转化且对重点扶持领域起到推动作用的;

(五)近三年内通过新设、并购、参股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或者与海外研发机构(中心)开展项目合作的:

1.通过新设方式设立的,设立机构的控股人为申请单位;

2.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被并购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且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

3.通过参股方式设立的,申请单位的占股不低于20%;

4.通过合作方式设立的,申请单位已与科研机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

(六)申请单位申报的企业研发投入只包括通过新设、并购、参股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或者与海外研发机构(中心)开展项目合作;

(七)海外研发机构设立在港澳台地区除外。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近三年内通过新设、并购、参股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或者与海外研发机构(中心)开展项目合作,在园区进行成果转化且对重点扶持领域起到推动作用的企业给予补贴,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该企业研发投入经费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开展国际合作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开展国际合作资助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发明专利或知识产权成果对重点扶持领域起到推动作用的报告;

(九)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十)科研诚信承诺书;

(十一)符合新设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决定报告;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控股信息登记证明;

4.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发票(申请材料原件为外国语言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5.发明专利及知识产权成果证明(申请材料原件为外国语言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6.主要研发人员(前三)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7.研发投入经费列支明细、设备清单、发票。

(十二)符合并购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2.被并购合同或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

3.研发投入经费列支明细、设备清单、发票。

(十三)符合参股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参股或投资海外研发机构的决定报告;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参股或投资合同或协议;

4.参股或投资信息登记证明;

5.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发票(申请材料原件为外国语言的, 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6.发明专利及知识产权成果证明(申请材料原件为外国语言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要研发人员(前三)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8.研发投入经费列支明细、设备清单、发票。

(十四)符合合作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合作海外研发机构的决定报告;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占股合作合同或协议;

4.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发票(申请材料原件为外国语言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5.发明专利及知识产权成果证明(申请材料原件为外国语言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6.主要研发人员(前三)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7.研发投入经费列支明细、设备清单、发票。

特别提醒: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新设、并购、参股、合作其中一种方式开展申报,按符合类型提供对应材料。禁止联合体重复申报。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申请开展国际合作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现场考察(核察)——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龙华区开展国际合作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征求意见、现场核察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察,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七)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八)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企业宿舍租金补贴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宿舍出租备案的园区物业权属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书;

(三)依法具备对外出租条件。

第二条 申请宿舍租金补贴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龙华园区重点扶持领域;

(三)申请单位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2%,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申请备案租用园区宿舍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申请备案租用园区宿舍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五)申请单位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不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8%,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和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申请备案租用园区宿舍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第三条 申请宿舍租金补贴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已完成宿舍租金补贴备案且所租宿舍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已备案的园区物业内;

(四)申请单位在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无自有宿舍;

(五)申请单位正常承租且已结清全部房租、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自身使用宿舍的次年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支持观澜高新园片区内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对租赁观澜高新园片区经备案宿舍的园区内企业,按照其在园区内实际为员工租赁宿舍面积每平方米每年300元的资助标准,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宿舍出租备案申请材料

第五条申请宿舍出租备案的园区物业权属方,需提交以下

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 

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通过消防等验收的宿舍总体平面图和建筑资料;

(九)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监管协议书;

(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租金评估报告及租赁情况说明(每年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宿舍出租备案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宿舍出租备案,审批程序如下:

(一)园区物业权属方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宿舍备案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现场核查;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相关流程审批、办理,出具备案确认书。

第五章 宿舍租金补贴备案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宿舍租金补贴备案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企业宿舍租金补贴备案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申请单位与园区物业权属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园区宿舍备案确认书;

(十)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十一)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宿舍租金补贴备案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宿舍租金补贴备案的单位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相关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相关流程审批、办理,出具项目备案确认书;

第七章 资助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宿舍租金补贴资助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企业宿舍租金补贴资助申请书》(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宿舍出租备案确认书及租金补贴备案确认书;

(九)租赁合同及房租等费用支付证明;

(十)员工花名册、劳务合同,学历,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纳明细表;

(十一)住宿员工清单。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八章 资助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宿舍租金补贴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企业宿舍租金补贴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经营情况及场地情况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活配套空间改造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生活配套空间改造备案的园区物业权属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书;

(三)依法具备配套空间改造的条件。

第二条 申请生活配套空间改造资助的园区物业权属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物业权属方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完成生活配套空间备案且改造空间在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三)生活配套空间整体改造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鼓励观澜高新园片区内企业改造现有空间,提供面向园区的文化娱乐及餐饮服务,改造方案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改造费用的50%,给予每家改造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备案申请材料

第四条申请生活配套空间改造备案的园区物业权属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活配套空间改造备案申请书》(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通过消防等验收的改造空间总平面图和建筑资料;

(九)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监管协议书;

(十)生活配套空间改造方案。

第四章 备案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生活配套空间备案,审批程序如下:

(一)园区物业权属方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生活配套空间改造备案相关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现场核查;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相关流程审批、办理,出具备案确认书。

第五章 资助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生活配套空间改造资助的园区物业权属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活配套空间改造资助申请书》(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生活配套空间改造方案、费用清单及支付凭证;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生活配套空间备案确认书。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 资助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生活配套空间改造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活配套空间改造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经营情况及改造场地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活配套服务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生活配套空间备案的园区物业权属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内,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书;

(三)依法具备对外提供配套服务所需空间的条件。

第二条 申请生活配套服务资助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拥有较高的服务水平,连锁酒店三星级以上,连锁餐饮应符合《2019年度中国餐饮企业百强》名录。

第三条 申请生活配套服务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已完成生活配套服务资助备案且所租配套服务空间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已备案的物业内;

(四)申请单位正常承租且已结清全部房租、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在自身使用生活配套空间的次年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对在观澜高新园片区内新建的银行网点、高端连锁酒店、连锁餐饮门店,并在园区内租用经营场所的,经备案,按照每年实际房租支出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园区备案申请材料

第五条申请生活配套空间备案的园区物业权属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  

证明;

(五)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表(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七)通过消防等验收的生活配套空间总平面图和建筑资料;

(八)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监管协议书;

(九)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租金评估报告及租赁情况说明(每年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园区备案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生活配套空间备案,审批程序如下:

(一)园区物业权属方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生活配套空间备案相关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现场核查;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相关流程审批、办理,出具备案

确认书。

第五章 企业备案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生活配套服务资助备案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活配套服务资助备案申请书》(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生活配套空间备案确认书;

(九)与园区物业权属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十)生活配套服务建设方案。

第六章 企业备案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生活配套空间服务资助备案的单位,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相关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相关流程审批、办理,出具项目备案确认书。

第七章 资助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生活配套服务资助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活配套服务资助申请书》(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生活配套空间备案确认书及生活配套服务资助备案确认书;

    (九)租赁合同及房租等费用支付证明。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八章 资助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生活配套服务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活配套服务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经营情况及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